新《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参照巴塞尔Ⅱ、Ⅲ相关规定,在100%风险权重之上增设了150%、1250%等档次,并取消“对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优惠风险权重。按新《办法》,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原规定为20%),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原规定原始期限四个月以下风险权重为0%)。其中,对银监会认可的特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为0%,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
一券商分析师称,光此一项,银行资本充足率就有可能下降1个百分点左右。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无论是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还是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都增加了评级为B以下150%的风险权重新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对未扣除的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250%,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250%;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预计意见稿将遭到商业银行的强烈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