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分配机制的问题也要明确。为保证市场各参与方的正当权益,需要政府对定价进行干预。同时,由于发卡机构和商户的数量众多以及银行卡产业特殊的利益分配机制,发卡机构和商户之间通过两两协商定价不具备可操作性。鉴于我国银行卡市场发展不成熟,完全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很难达到充分调动银行卡产业各方积极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需要政府发挥积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因此,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分配机制需要人民银行的适度介入,在条例中可规定:“银行卡跨行交易手续费分配办法由相关银行卡业务经营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对于一些政策也需要适当宽松,从而引导市场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比如,针对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交易费用不同可以采取差别定价的策略,适当降低借记卡交易费率。同进对商户也采取差别定价下的浮动定价。
由于银行卡收费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到银行资源配置和社会效益,建议引入定价听证机制,由人民银行牵头举行定价听证,实行集体审议制,使交易费率更加切合市场实际。同时,银行卡服务提供方应最大程度地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银行卡服务、定价机制的透明度,使得银行卡成为广大商户、消费者博弈后的理性选择。
国内银行卡市场发展到目前,针对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已借助高科技手段越来越难以防范,因此,周逢民对于银行卡安全与风险规范同样提出了建议。他表示,目前,欺诈风险与信用风险主要由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承担。信用卡发行标准的不确定。因此,建议制定信用卡发行的行业标准,明确发卡银行授信范围和额度,规范发卡行为。同时,建立商业银行之间信用风险信息、欺诈风险信息、银行卡案件信息等多种银行卡风险信息的共享机制,防止连续诈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