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配套监管规章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如期实施,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相关政策,为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大力开展新监管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分期、分批地开展各级监管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新监管标准实施打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和广泛的人才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尽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新监管标准实施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协调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董事会应负责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及有关重大政策审批,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对实施准备情况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新监管标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全面进行差距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实施规划至少应包括:资产增长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各类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资本补充方案、流动性来源、贷款损失准备金补提方案、各类监管指标的达标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实施规划编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四)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业务转型
谋求经营转型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满足新监管标准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复杂经营环境下提高发展质量的必由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坚守传统业务模式的前提下,在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一是调整业务结构,制定中长期信贷发展战略,积极调整信贷的客户结构、行业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二是强化管理,通过不断优化风险计量工具,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健全风险制衡机制,真正提升增长质量。三是创新服务。积极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信用卡等渠道拓展业务,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为资产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降低经营成本,扩大收入来源。
(五)持续改进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