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在刑法上是信用卡诈骗。”臧德胜法官向记者介绍道。透支1万元本金即属“恶意透支”,但根据朝阳法院对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统计,犯罪数额在1万至2.5万的占全部案件的70%强,数额在5万以上的极少。虽然透支数额不大,但量罚不轻。
在昨日(5月4日)审理的郝志朋信用卡诈骗案中,被告人郝志朋于2008年5月份,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后持该卡在朝阳区等地区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后被抓获归案。所欠透支款现已归还,并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董某申请民生信用卡后,于2009年10月到2010年6月,套现1.4万余元,后无力偿还欠款被抓,除缴纳本息及滞纳金外,被判拘役4个月,罚金2万元。
罗某在申请中信银行信用卡之后,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间,透支2.1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后被判处除归还本息及滞纳金外,拘役六个月,罚金2万元。
还有一人因循环透支几家银行信用卡,整体数额超过10万,经银行多次催缴仍不归还,后被抓获,获刑五年。
股份制银行涉案比例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