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银行董事长 涉嫌诈骗被实名举报

2015-04-28 15:06:31  来源: 中国金融智库综合  编辑:潘瀚文  

  尤子荷,是台州银行的原始股东,对于台州银行的创立和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现在实名检举中共党员、台州市人大常委、台州银行董事长陈小军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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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与陈小军、阮观明三人是台州银行的创建股东,台州银行从1988年创建后,经营效益很好,截止1993年,本人占有台州银行12.5%股权。

  在1993年期间,陈小军为了达到将我和阮观明赶出台州银行的目的,提出了对银行股权进行招投标,台州三人的全部股权由出价最高的人获得。陈小军当时软硬兼施,使用自残等下三滥的手法,强制的拿走了我和阮观明的股权。之后近一年时间,本人清闲在家。1994年,李书福由于当时吉利汽车刚起步,所有心思都扑在了吉利汽车上,无法分心参与管理台州银行的事情。但同时李书福又对陈小军的管理有异议,于是本人与陈小军、李书福、阮观明在1994年召开了一次台州市路桥银座城市信用社(台州银行前身)股东代表大会。会议上,李书福自愿拿出20%股权无偿转让给我和阮观明,其中给我7%,给阮观明13%,让我和阮观明重新成为台州银行的股东,目的是让我和阮观明参与经营,起到监督陈小军的目的。

  在会议上,陈小军又起了坏念头,他提出将田洋王储蓄所承包给我经营,但我的7%股权在公司里面只反映3%,另外的4%作为承包田洋王储蓄所的担保措施,抵押在总社里面。由于陈小军当时是信用社总经理,我也只好无奈的答应。但陈小军作为当时会议纪要的记录人,在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中有意的反过来写,说我在信用社的股权是3%,只有当承包合同被无故取消后,我的股权将增加4%,达到7%。按理说,我的实际股权就应该是7%,只不过其中的4%抵押在了总社,工商反映应该是我具有7%的。但是陈小军却通过这样的记录,让旁人产生了异意,并在工商登记中也将我的股权只体现3%。另外,按照约定,我的4%股权抵押的抵押权人应该是信用社,而陈小军在这过程中,直接将我的4%股权划归到他私人名下。因此,陈小军通过这个动作,占有了我4%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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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95年起,我承包田洋王储蓄所的收益本来应该每年结算一次,以现金支付给我。自从合同签订后,陈小军利用自己是总社总经理的权力,有意干预我的独立承包经营权,不断的给我的工作设置障碍,最后迫使我只好单身离开了田洋王储蓄所,但是陈小军拒不归还我的4%股权。

 

  综合陈小军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刑法对财产的保护权。在客体上,他侵犯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制作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会议决议,使人产生歧义,最终将4%股权放入了他自己的口袋,并拒不归还;在主观上,他的一切行为都是故意为之;在主体上,他是一个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陈小军的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陈小军的上述犯罪事实,我已经多次向各级部门反映,但至今未予以立案处理,主要原因是陈小军有钱有势,是台州市人大常委,关系网非常广,金钱开路使很多人都成了他的保护伞,所以他现在很嚣张,逍遥法外。此外,陈小军为了限制我对他的举报行为,采用了在经济上限制我的措施,不仅限制我转让部分股权,并且还限制我在台州银行申请贷款,在我领取台州银行历年分红的事情上设置障碍。其目的就是剥夺我一切经济来源,让我足不能出户,目的是使我没能力向领导反映他的犯罪情况。他实在是太恶毒了,完全是想把我这个七十多岁的老头往死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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