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P2P的兴起、众筹的火爆,金融业逐渐呈现出了你追我赶、百花齐放的场面。然而,这繁华的背后,带来的是层次不齐的金融乱象。
2016年,原本是洛阳金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谋求新发展的一年,可笼罩在公司头顶的被告阴霾却仍然挥之不去。
由于2012年5月9日作为反担保人,金英公司为伊川绅钢铸造有限公司作了500万元债务担保,致使2014年和2015年金英公司两次站在被告席上。尤其富有戏剧性的是,一审法院对金英公司的无责判决,竟然被二审法院驳回,改判有责。
那么,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呢?
反担保的阵痛
2012年5月21日,伊川绅钢铸造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500万元,由洛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马振宇、赵瑶存和金英公司为绅钢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可知,反担保其实就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言之,也就是担保的担保。
然而,就是这一次反担保,令金英公司坐上了被告席。
2013年,诚信担保公司将马振宇、赵瑶存和金英公司告上法庭,称2012年11月21日,绅钢公司向马素华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天,月利率90‰,由诚信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为保障诚信担保公司的权益,马振宇、赵瑶存和金英公司提供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然而,借款到期后,绅钢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故诚信担保公司一次性偿还马素华500万元,于是便将反担保人告上法庭,欲追回欠款。
马素华是谁?绅钢公司为何向她借了500万元?金英公司并不知道。而且之前金英公司也没有为这笔款项提供过反担保。
进入司法程序之后,金英公司才厘清了头绪。
原来,2012年5月9日,绅钢公司在向民生银行洛阳分行借款之前,请诚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随后,马振宇、赵瑶存和金英公司为绅钢公司提供反担保。在这份名为《洛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中,明确注明“甲方(反担保权人)洛阳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乙方(反担保人)马振宇、赵瑶存、洛阳金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债务人伊川绅钢铸造有限公司将在合同约定期间与不特定主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等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不超过(金额)伍佰万元的一系列主债权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有甲方提供信用担保,为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愿为债务人伊川绅钢铸造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额度内的主债权的甲方担保债权提供保证反担保。”这份合同的期限是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17日。
也就是说,按照合同,只要在这一年内,绅钢公司不管向谁借款,只要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均由诚信投资公司提供担保,马振宇、赵瑶存和金英公司提供反担保。
如此看来,2012年11月21日绅钢公司向马素华借款500万元,似乎就应该是由马振宇、赵瑶存和金英公司提供反担保。因而,诚信担保公司将他们告上法庭也有理有据。
可真相是这样吗?
空壳公司
随着法院的审理,这一案件逐渐抽丝剥茧,公诸于世。
2012年5月17日,洛阳诚信担保投资公司与民生银行洛阳分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诚信担保公司为绅钢公司担保最高权额为500万元,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17日。
随即,2012年5月21日,绅钢公司与民生银行洛阳分行签订了一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由民生银行洛阳分行向绅钢公司提供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授予绅钢公司用于承兑业务的可循环额度为5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与综合授信条款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一致。
然而,根据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硬性规定,2012年11月21日,绅钢公司应该按期还款。
可绅钢公司当时没钱还款。怎么办?
费尽周折,绅钢公司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向马素华借款500万元来弥补欠银行的“窟窿”,继续由诚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12年11月21日,绅钢公司与马素华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3天还款。当天,诚信担保公司为绅钢公司与马素华的借款签订了担保合同。
这一次,金英公司并未继续签订反担保合同。因为,2012年5月9日的反担保合同中已经明确标注了“愿为债务人伊川绅钢铸造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额度内的主债权的甲方担保债权提供保证反担保”。
2012年11月24日,绅钢公司没钱还款,由诚信担保代偿,向马素华还款500万元。
那么,绅钢公司3天后无法还款,诚信担保公司起诉马振宇、赵瑶存和金英公司有什么问题吗(由于马振宇为绅钢公司法人,因此,诚信担保公司起诉的核心便成了赵瑶存和金英公司)?
问题就在于诚信公司为绅钢公司提供担保时,已经成了空壳公司,也就是说其当时已不具备担保资质了。
据了解,早在2012年1月20日,诚信担保公司已经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同于公司投资入股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18.8679%的股份,并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范围,不再做融资性担保业务。
2012年8月13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批准诚信担保公司将全部注册资本投资入股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8月22日,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注册变更手续,至此,诚信担保公司不再具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定,2012年11月21日诚信公司与绅钢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推翻原判
2014年6月3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诚信担保公司对赵瑶存和金英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事情却在几个月后发生了巨大转变。
2015年4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诚信担保公司与绅钢公司、马素华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时,诚信担保公司是否具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属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处理的范围,因此,判决赵瑶存和金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在这一起案件中,洛阳中院适用法律错误。因为,2012年8月22日,诚信担保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其与绅钢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定,诚信担保公司与绅钢公司及马素华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尤其,诚信担保公司已经成为一个空壳公司,根本没有上诉请求。
金融乱象究竟该如何治理,我们将持续关注。
原链接:http://digital.ynet.com/071685/658521271853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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