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东方汇金期货因为关联人提供融资等多项违法行为 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罚款

2018-12-28 07:12:34  来源: 新浪网  编辑:zgjrzk  

  和讯期货消息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近日依法对东方汇金期货为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汇金期货违反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未按监管规定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监管报表等资料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东方汇金期货向我会报送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未按照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扣减净资本。根据净资本计算的有关规定追溯调整后,东方汇金期货“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指标在2016年1月、2月、3月、6月、7月、10月、11月、12月和2017年1月存在不达标情形,2016年4月、8月、9月和2017年3月、4月、5月存在预警情形;“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在2016年7月、11月、12月和2017年1月存在不达标情形,2016年6月、10月和2017年3月、4月、5月存在预警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风险监管报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9日 证监会令第110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十一)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违法行为。

  对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违法行为,时任东方汇金期货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章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东方汇金期货风险官李泽侯,财务部总经理张宝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东方汇金期货为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融资

  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5月27日,东方汇金期货累计向其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1,330万元。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6月5日,东方汇金期货陆续收到其参股子公司东方汇金中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返还的借款11,33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交易流水、汇款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述违法行为。

  对东方汇金期货的该项违法行为,时任东方汇金期货实际控制人王大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章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东方汇金期货董事倪庆福、财务部总经理张宝杰、首席风险官李泽侯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十一)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未按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监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对东方汇金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章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李泽侯、张宝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二、对为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的行为,对东方汇金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大庆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章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倪庆福、张宝杰、李泽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综上,两项合并:

  (一)对东方汇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章莹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三)对王大庆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李泽侯、张宝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五)对倪庆福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吉林证监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陈姗 HF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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