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媒体见面会回应《资管新规》后续政策、利率并轨等热点问题

2019-02-05 08:05:49  来源: 华尔街见闻  编辑:zgjrzk  

  本文来源:鲁政委 (ID:CIB_Research_MacEcon),华尔街见闻专栏作者

  本周发文:1、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2、证监会及上交所就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3、证监会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4、证监会就《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5、交易商协会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6、交易商协会发布《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2019版)》;7、深交所发布《关于修订深证系列指数编制方案的公告》;8、上期所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实施细则修订案;9、中编办发布人民银行“三定”规定;10、财政部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1、最高法等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2、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发改委等发布《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抢答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

  监管动态:1、人民银行媒体见面会回应是否QE、资管新规是否放松、利率并轨如何操作等问题;2、美国标普全球公司获准进入中国信用评级市场;3、中国债券正式纳入彭博巴克莱债券指数;4、人民银行2月13日将在香港发行200亿元央票;5、银保监会鼓励保险资金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简化保险资管机构股权投资计划和私募基金注册程序;6、证监会指导交易所完善融资融券机制,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7、证监会拟对风控指标实施逆周期调节,鼓励证券公司权益类投资;8、监管部门发布优化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监管通知;9、监管剑指基金销售乱象,事前事中治理待强化;10、监管部门人士建议拓展理财子公司股权直接融资功能。

  监管处罚:1、银保监局、银监分局公布46起行政处罚案件;2、证监会对近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进行调差;3、交易商协会披露两项自律处分信息;4、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5、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金融监管,周报

一、监管重要发文

  本周重要发文部门主要包括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上交所、交易商协会等,更多发文请见附表。

1、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

  1月31日,人民银行、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银发〔2019〕17号)。文件指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上海基本确立以人民币产品为主导、具有较强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和辐射能力的全球性金融市场地位,基本形成公平法制、创新高效、透明开放的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迈入全球金融中心前列。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主要指标包括:一是金融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到2020年,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境外投资者规模显著扩大,国际债券规模显著增加,上海金融市场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上海外汇市场交易规模显著扩大。二是金融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显著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安排更加完善。三是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到2020年,上海金融人才结构明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有效提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重点任务措施有:一是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加强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包括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加强金融科技的研究和应用。二是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增强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和影响力,包括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平台、增强多层次金融市场服务功能、加快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创新、提升“上海价格”影响力。三是健全金融机构体系,增强金融创新活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包括吸引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提升资产管理的国际化水平、加快各类机构发展。四是聚焦国家发展战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包括加大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支持、加强金融服务上海“四大品牌”建设、深化长三角地区金融合作。五是扩大金融开放合作,提升金融中心的国际影响力,包括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建设“一带一路”投融资中心、加强境内外金融交流合作。六是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包括建设国际金融人才高地、提升金融信息化和网络安全水平、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金融法治建设水平、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

2、证监会及上交所就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同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上证公告〔2019〕5号)就《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征求意见。

  在发行承销方面,科创板差异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和配售机制,包括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定价、强化网下报价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以促进价格充分发现、提高网下发行配售数量占比。二是鼓励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新股发售,包括放宽战略配售的实施条件、允许发行人高管与员工通过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股票战略配售。三是进一步发挥券商在发行承销中的作用,包括允许发行人保荐机构的相关子公司等主体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要求路演推介时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应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在上市和退市管理方面,差异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上市条件重点体现“包容性”,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在非财务条件方面,允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等特殊治理结构的企业上市,并予以必要的规范约束。二是退市标准重点落实“从严性”,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重点从标准、程序和执行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在上市监管方面,差异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核心技术、经营风险、公司治理、业绩波动等事项的信息披露。二是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如保持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稳定、对尚未盈利公司股东减持作出限制、优化股份减持方式、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强化减持信息披露。三是更加规范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如设置更为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拥有特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和后续变动、保障普通投票权股东的合法权利、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四是更加严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如延长持续督导期、细化对上市公司重大异常情况的督导和信息披露责任、定期出具投资研究报告。五是更加灵活的股权激励制度,如扩展了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与对象范围、提高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灵活性、提升股权激励实施方式的便利性。此外,上交所还对科创板交易从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优化融券交易机制、调整和优化微观机制安排、加强交易行为监督方面做了特殊规定

3、证监会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1月31日,证监会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合并两项制度。将QFII、RQFII两项制度合二为一,整合有关配套监管规定,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尚未获得RQFII额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仍以外币募集资金投资。二是放宽准入条件。取消数量型指标要求,保留机构类别和合规性条件。同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三是扩大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QFII、RQFII还可投资:(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票;(2)债券回购;(3)私募投资基金;(4)金融期货;(5)商品期货;(6)期权等。此外,允许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可参与的债券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由有关交易场所提出建议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四是优化托管人管理。明确QFII托管人资格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后的衔接要求,不再限制QFII聘用托管人的数量。五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账户管理,健全监测分析机制,增加提供相关跨境交易信息的要求,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4、证监会就《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月1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提供信息系统接口或其他信息技术手段,接入投资者交易系统并接收投资者交易和查询指令的行为。现实中,部分专业投资者存在借助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实现分仓管理、统一风控以及交易策略执行等需求。根据《规定》,证券公司是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充分评估接入需求合理性,全面核实投资者资质条件,完整验证相关系统功能;在接入过程中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外部接入始终保持合规、安全、稳定的状态。需要说明的是,《规定》规范的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应当严格遵循证券市场现有交易机制。涉及程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的监管及自律要求,待相关规则出台后,外部接入系统需一体遵循。

5、交易商协会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

  2月1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1号)。《指引》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核心制度安排:一是信息披露方面,《指引》明确了境外企业注册要件、发行环节信息披露文件、存续期信息披露文件、重大事项、披露时点、披露语言等要求。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和国内市场实际情况,较好地实现了投资者保护和调动境外机构发债积极性两方面的平衡。二是募集资金使用要求方面,《指引》用专章对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募集资金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熊猫债募集资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使用于中国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的账户开立、跨境汇拨及信息报送等事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三是中介机构要求方面,《指引》遵循“投资人风险自担是前提”和“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是基础”的理念。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交易商协会发布《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2019版)》

  2月1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2019版)》(交易商协会公告〔2019〕3号)。《指引》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循环类型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安排,主要内容包括:注册环节信息披露;发行环节信息披露;存续期定期披露;存续期重大事件披露;信息披露评价与反馈机制。

7、深交所发布《关于修订深证系列指数编制方案的公告》

  2月1日,深交所发布《关于修订深证系列指数编制方案的公告》,对深证成指、创业板指等指数的编制方案进行以下修订:一是统一指数的调样周期,将创业板指的调样周期从季度变更为半年,与深证成指等保持一致。二是优化指数的选股指标,以总市值作为主要选股指标。三是完善样本股的临时调整机制,按月剔除实施风险警示(ST或*ST)的样本股。四是优化样本股的定期调整日期,从7月和1月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到6月和12月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修订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8、上期所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实施细则修订案

  2月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实施细则修订案的公告》。具体修订的文件包括:《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相关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对交割违约行为认定、违约合约数量计算、违约行为处理和担保责任认定等。

9、中编办发布人民银行“三定”规定

  2月2日,中编办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指出,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研究局、货币政策司、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保卫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会计财务司、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参事室等。文件指出人民银行二十条主要职能,其中值得注意的主要职能包括:(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10、财政部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1月30日,财政部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文件指出,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等因素。对于永续债持有方,若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22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11、最高法等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主要对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下列问题提出意见:一是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二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三是关于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问题;四是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五是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六是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七是关于管辖问题;八是关于办案工作机制问题;九是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十是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十一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二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12、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月31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二是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三是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四是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五是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六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七是《解释》的时间效力。

13、发改委等发布《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

  1月28日,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发改综合〔2019〕181号),为推动消费平稳增长,制定的方案包括:一是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更好满足居民出行需要。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补贴结构,促进农村汽车更新换代,稳步推进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范围,加快繁荣二手车市场,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机动车管理措施。二是补足城镇消费供给短板,更好满足城镇化和老龄化需求。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和老年家庭适老化改造,进一步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消费需求,完善托幼等配套政策鼓励居民按政策生育,加强城市养老设施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三是促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拉动城乡消费联动发展。着力挖掘农村网购和旅游消费潜力,持续畅通城乡双向联动销售渠道,优化农村消费市场环境。四是加强引导支持,带动新品消费。支持绿色、智能家电销售,促进家电产品更新换代,积极开展消费扶贫带动贫困地区产品销售。五是扩大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高品质消费需求。打造中高端消费载体,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加快推进超高清视频产品消费,促进离境退税商品销售。六是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消费市场环境。持续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收入分配改革;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二、监管动态

  1、人民银行媒体见面会回应是否QE、资管新规是否放松、利率并轨如何操作等问题

  1月31日,据媒体报道,近期人民银行举办媒体见面会,回应媒体提出的热点问题。在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方面,人民银行货政司司长孙国峰指出,银行虽没有预算约束,但有流动性约束、资本约束和利率约束,这三类约束会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所以,要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就要从破解这三类约束下手。在流动性约束方面,中央银行需要鼓励合理的信用扩张时,就需要放松约束,中央银行可以提供流动性支持,这种资金的支持也会对银行贷款创造存款的行为提供一定程度的帮助。在资本约束方面当前银行发行永续债就是破解银行资本约束的突破口,未来银行还可继续通过其他方式补充资本。同时,孙国峰指出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远未达到边界,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发挥,尤其是在结构性政策方面大有可为。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可以同时实现既管总量又调结构。在利率市场化推进方面,孙国峰指出从当下纾困小微、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的环境看,贷款基准利率的并轨目前更为迫切,央行会采取措施积极推动,进一步发挥现有的贷款参考利率与央行政策利率紧密联系,以保障并轨有序推进。至于利率并轨的时间表,孙国峰表示并无明确时间表,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并轨虽然简单,但需要在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下才可顺利推进,这些制度就包括上述提及的政策利率传导机制的发挥、市场参考利率与政策利率更紧密的联系等,只有这些配套制度完善后,利率并轨就是水到渠成。对于人民银行是否需要QE方面,孙国峰指出,QE通常是金融体系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所采取的措施,其本质是货币当局通过在金融市场购买资产来传导货币政策。中国目前还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所以目前没有QE的必要。对于人民银行是否需要购买国债方面,孙国峰表示从1978年到1998年二十多年里,我国遭遇过三次通胀,都与财政赤字货币化有关,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法》才规定央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央行如果在二级市场大量购买国债,与在一级市场直接购买国债本质上是一样的,容易出现严重的财政赤字货币化问题,这是值得高度警惕。对于《资管新规》的后续执行方面,人民银行稳定局副局长陶玲表示对于金融机构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人民银行也会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准备,把握好风险的节奏和力度,但要坚定信心,保持政策力度,总体原则、大方向保持不变。针对非标回表所面临的约束,下一步将会有三方面的解决措施。一是帮助银行补充资本,完善MPA考核,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观察和调整;二是人民银行正在制定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规则,会在存量非标转标等方面妥善处理;三是发改委正在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制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明确理财资金如何投资这类长期限资金。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E_Sun1ekSFcLDavggrUqg)

  2、美国标普全球公司获准进入中国信用评级市场

  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对美国标普全球公司(S&P Global Inc.)在北京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予以备案。同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亦公告接受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注册。人民银行在新闻稿中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支持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且符合条件的外资信用评级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信用评级监管,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围绕改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引导市场预期等方面,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的作用。

  (来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753780/index.html)

  3、中国债券正式纳入彭博巴克莱债券指数

  1月31日,人民银行发布新闻稿指出彭博公司正式确认将于今年4月起将中国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债券指数。人民银行指出,此次中国债券正式纳入国际主要债券指数,充分反映了国际投资者对于中国经济的信心,也是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取得新进展的体现,将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国际投资者对人民币资产的配置需求。人民银行对此表示欢迎和支持。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有关部门一起,继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安排,进一步提高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为国际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

  (来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758415/index.html)

  4、人民银行2月13日将在香港发行200亿元央票

  1月30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公告〔2019〕第1号》,指出2019年2月13日(周三)人民银行将通过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债券投标平台,招标发行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中央银行票据。第一期中央银行票据期限3个月(91天),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发行量为人民币100亿元,起息日为2019年2月15日,到期日为2019年5月17日,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第二期中央银行票据期限1年,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券,每半年付息一次,发行量为人民币100亿元,起息日为2019年2月15日,到期日为2020年2月15日,到期日及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两期中央银行票据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采用荷兰式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

  (来源: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31/125472/3757253/index.html)

  5、银保监会鼓励保险资金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简化保险资管机构股权投资计划和私募基金注册程序

  1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新闻稿指出,为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提高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效率,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1号)等相关规定,简化保险资管机构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程序,即日起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办理注册工作。此前,1月28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表示,为更好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使用长久期账户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加大专项产品落地力度。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研究推进保险公司长期持有股票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价机制。对于保险资金一般股票和重大股票投资等,依法合规加快有关备案、核准工作。同时,在已出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项产品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专项产品通过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更好地发挥相关机构的专业与项目资源优势,加快专项产品落地进程,吸引更多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资本市场投资。

  (来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8E6E1FCE0B6D4ECFAD6948EA11B2B179.html;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A91DA8B7D9DC44B39426300432FEB1D8.html)

  6、证监会指导交易所完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1月31日,证监会发布新闻稿称,为进一步优化融资融券业务机制,提升证券公司自主管理能力,沪深交易所正在抓紧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拟取消“平仓线”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同时,扩大担保物范围,进一步提高客户补充担保的灵活性。此外,为满足投资者对标的证券的多样化需求,沪深交易所正在研究扩大标的证券范围。

  (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901/t20190131_350593.html)

  7、证监会拟对风控指标实施逆周期调节,鼓励证券公司权益类投资

  1月31日,证监会发布新闻稿称,目前正在研究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拟放宽证券公司投资成份股、ETF等权益类证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减少资本占用,进一步支持证券公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加大对权益类资产的长期配置力度。

  (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901/t20190131_350592.html)

  8、监管部门发布优化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监管通知

  近日,媒体报道称部分公募基金公司收到监管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业绩比较基准监管的通知》,要求审慎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业绩比较基准监管、保障投资者权益。据报道,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产品设计中应审慎确定业绩比较基准,在向证监会机构部提交的产品注册申请材料中,应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及其合理性做详细论述。二是在修改被动型指数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应充分论证其对持有人利益的潜在影响,涉及影响的,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三是在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公告中,应对修改原因进行详细披露,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来源:http://www.cs.com.cn/tzjj/jjdt/201902/t20190201_5921595.html)

  9、监管剑指基金销售乱象,事前事中治理待强化

  1月29日,媒体报道称,近日,监管部门加大力度整肃基金销售乱象,多家基金销售机构因业务违规被罚,其中还不乏有“前科”的销售机构和商业银行。记者调查发现,违规宣传、有奖销售等问题较为突出。业内人士表示,销售乱象一直是监管治理重点,尤其是内控不严、销售流程不规范等行为。但目前处罚多是事后行为,有效的治理除了需要投资者树立正确投资观念外,未来还需加大事前和事中监管力度。媒体报道称,自2016年以来,监管部门开始收紧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审批,除了腾讯和百度旗下的基金销售公司外,其余机构的申请均未获批。目前情况下,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是大趋势,多部法律法规都对基金销售提出要求,但治理核心在于落实,不要成为“一纸空文”。

  (来源:http://www.cs.com.cn/xwzx/hg/201901/t20190129_5920193.html)

  10、监管部门人士建议拓展理财子公司股权直接融资功能

  近日,媒体报道称,中国财富管理50人(CWM50)银行理财论坛举行了“银行理财转型与理财子公司战略发展研讨会”。研讨会中,人民银行稳定局副局长陶玲指出理财子公司定位要放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考虑,应拓展其股权直接融资功能,发挥银行子公司特色,与其他机构分工合作。人民银行稳定局局长王景武表示,下一步银行应坚持按照资管新规及配套实施细则整体方向,有序整改,努力发展,探索理财子公司业务模式,提升专业能力,在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培育出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资产管理机构。银保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表示,设立理财子公司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我国资管行业引入良性竞争,实现规范有序的发展,在短期内也面临一定挑战。从资管行业发展看,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其他资管类机构在管理机制、经营理念、投资运作和人才储备等方面各具优势和特长,总体上合作大于竞争。

  (来源:http://www.cs.com.cn/xwzx/hg/201902/t20190202_5921839.html)

  三、监管处罚

  1、银保监局、银监分局公布46起行政处罚案件

  本周,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46起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事项包括: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贷前调查严重不尽职、贷款发放不审慎、向问题企业发放贷款;违规发放借名贷款、逆程序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兑付银行承兑汇票;对个人二手房住房贷款调查、审查不尽职,导致客户利用虚假资料获得贷款;在项目贷款中未认真核实项目资本金和股东借款到账依据真实性;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发放贷款;违反支付规定、消费贷款被挪用于支付购房款;违规转让信贷资产、授信集中度超标;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违规办理虚假汽车分期业务;贷款抵押物不合规、股东入股资金来源为本行信贷资金;公司法人以代持个人股金形式入股等。

  2、证监会对近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进行调查

  近日,少数不法人员利用自媒体肆意发布针对资本市场监管政策和改革举措的虚假信息,现已初步查明,陈某、林某、王某等人及相关媒体平台涉嫌编造传播“新任证监会主席记者招待会”等虚假信息,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下一步,证监会将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行为,历来是证监会稽查执法打击重点。近年来,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查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2016年以来共办理相关案件17起,依法做出行政处罚13起,对同花顺网络、曾改雄、曹磊等人进行了严肃查处;2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采取治安处罚措施。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对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行为严密盯防、快速反应、严肃查处,全力维护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应坚守新闻真实原则,勿要刊载、传播缺乏事实依据的传言消息。

  3、交易商协会披露两项自律处分信息

  1月31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披露两项自律处分信息。一是华阳经贸由于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对协会自律调查未予积极配合,未能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整提交书面材料;未及时露2017年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99.9%股权收购项目等多项重大股权收购或注资事项;未及时就“18华阳经贸SCP003”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进行信息披露等事项。交易商协会决定给予华阳经贸严重警告处分,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给予相应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二是丹东港由于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存在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及第三季度财务信息;公司2015年半年度及第三季度财务信息中未体现2015年对股东的18亿元分红情况,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且未及时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处理;上述分红为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公司未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等事项。交易商协会决定给予华阳经贸给予丹东港公开谴责处分,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公开谴责处分。

  4、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日常监管类函件22份,其中监管问询函10份,监管工作函12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9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监管关注措施3单,采取纪律处分措施3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22单。

  本周,沪市共发生3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同时针对8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向证监会上报3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5、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深交所共对对4宗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共对11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9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2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发出重组问询函7份、关注函63份、提请会计师事务所关注函63份、其他函件45份。

  本周,深交所共对1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9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4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本周,深交所共对2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5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原标题《【金融监管】央行媒体见面会回应《资管新规》后续政策、利率并轨等热点问题监管政策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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