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5项业务类型与边界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业务迎来重要修订完善

2019-02-19 13:41:54  来源: 新浪网  编辑:zgjrzk  

    明确5项业务类型与边界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业务迎来重要修订完善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杨毅

    <正文>=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业务在规则层面有了进一步明确。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于2月15日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期更好地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期货行业创新发展。

    据了解,较此前的业务规则,本次《指引》主要在5个方面完成了修订,包括进一步明确主要业务类型、修订公司备案和业务备案的条件、新增对未能达到相应条件公司的限制措施,进一步细化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负面清单,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管理责任的要求,并进一步完善了对信息报送的要求。

    根据中期协公告,本《指引》已经中期协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为规范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与报告工作,中期协修订了《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于《指引》发布之日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已备案的风险管理相关业务类型自2月15日起按照《指引》予以调整,具体包括已备案的“基差交易”变更为“基差贸易”,已备案的“定价服务”变更为“场外衍生品业务”。

    原《指引》需三方面“升级”

    随着《指引》发布,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在规则层面得到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指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经向中期协备案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事实上,早在2012年12月份,中期协就发布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并启动试点工作,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于2014年8月26日修订并发布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以下简称“原《指引》”)。

    据了解,从前期试点情况看,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开展符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期货行业创新的总体方向,试点公司也逐步探索出一些服务实体企业和“三农”的业务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共有79家风险管理公司,较2015年增长28家,总资产和业务收入分别达到344.16亿元和1132.46亿元,是2015年的2.03倍和2.02倍。

    不过,业内人士坦言,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和自律管理的需要,这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需进一步明确试点业务类型和边界,特别是近两年快速发展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二是根据行业规范发展需要和证监会的统一安排,中期协前期发布实施的自律管理通知内容需在自律规则层面予以明确;三是近年来风险管理公司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在规则层面予以明确规范。

    聚焦5项业务 细化负面清单

    针对原有业务试点中出现的情况,本次《指引》主要在5个方面完成了修订。

    《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主要业务类型。《指引》对风险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类型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明确规定可以开展的试点业务包括: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等,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指引》修订了公司备案和业务备案的条件,新增对未能达到相应条件公司的限制措施。在公司备案方面,《指引》提高了对母公司的资质要求;在业务备案方面,《指引》针对不同类型业务的风险程度及外溢性影响,规定了差异化的资质要求。

    《指引》同时进一步细化了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负面清单。原《指引》规定了风险管理公司展业中的禁止行为,《指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风险管理公司具体业务负面清单,明确合规边界。

    《指引》还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管理责任的要求。《指引》第四条明确提出,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指引》进一步完善了对信息报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指引》修订了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对报送数据质量的要求,提高了信息报送的可操作性。根据《指引》,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期协报送月度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而风险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指引》第五十一条所述的情况时,应当于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期协报告。

    推动期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的配套文件也于同日发布,而2014年8月26日由中期协发布的《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7号)同时废止。

    据悉,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共有7个文件(第1-7号),分别是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备案材料、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变更、风险管理公司变更报告、风险管理公司重大事件报告以及风险管理公司终止试点业务备案材料。

    随着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加强,风险管理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中期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发布实施后,协会将密切关注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业务试点的开展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现场检查和风险防控,根据《指引》要求加强自律管理,进一步推动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有期货公司人士表示,《指引》进一步明确了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边界,规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使风险管理公司可以专注于《指引》允许开展的业务,明确了合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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