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刘佳
3月28日上午举行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这是四川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一记实招。
《条例》根据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特点,结合四川实际,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活动的基本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地方金融组织,从设立条件、批准程序和监管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还设专章对风险防范予以规范,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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