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提升风险防控与管理水平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2019-04-08 16:47:51  来源: 东方财富网  编辑:zgjrzk  

  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德勤中国副主席、亚太区客户和市场领导合伙人蒋颖,苏宁环球集团董事长张桂平,民建江苏省苏州市副主委、苏州科技大学城市发展智库(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宋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刘惠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等多位全国政协委员针对如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建言献策,特别对提升风险防控与管理水平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主席、亚太区客户和市场领导合伙人蒋颖强调

  提高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科学决策和监管水平

  中国已进入到海外投资大规模增长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参与开拓海外投资市场,虽然已经取得重大成就,但也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和挑战,不仅增加了境外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难度,也加大了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运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这些不确定性和挑战集中体现在如何选取优质投资项目、快速完成管理移植并实现被投资企业价值提升、确定二次扩大投资并购或投资退出时机等方面。具体而言,在投前阶段,缺乏对所投地区真实情况的准确了解,无法及时获知投资地区及行业监管政策的更新,难以确定投资标的公允性;在投中阶段,缺乏对海外子分公司及具体项目的有效管理;在投后阶段,缺乏对海外投资企业的持续追踪与监督管理,无法及时开展评价与监察,为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性和海外投资效益,防范潜在风险,蒋颖委员建议国有企业要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和监管水平。在监管层面,由国资委等机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监管政策体系,设定境外企业投资的管理标准和要求。指导企业建立境外投资项目决策制度,采取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方式,规范项目的运营管理机制和各级主体对境外企业的管控,从单纯的“资本输出”拓展为“人、财、事”的多元化集团管理移植,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督促企业建立投资后评价机制,从定性和定量角度建立评价标准并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加强关键点的闭环监管,强化投资执行力。推动企业健全投资全过程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升对境外经营重大事项或潜在风险的管理能力,建立专项风险防范目标、策略及操作指引,形成定期汇报和年度评估机制。就企业而言,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和管理标准,形成自身适用的制度或工具,同时学习国际一流企业的最佳实践,强化对境外公司的投资和运营管理,持续提升和优化分析决策支持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苏宁环球集团董事长张桂平建议:

  构建民营企业海外权益保障体系

  我国对民企海外投资的权益保护较为滞后,维权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大大束缚了民企海外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海外政治局势不稳定、政策缺乏连贯性是造成民企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例如,2005年俄罗斯“灰色清关”问题、2004年西班牙“烧鞋事件”等给部分在当地投资的民企造成了极大损失;实行政党轮流执政的国家经常发生新政府拒不执行上届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甚至会单方面终止以往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法律法规,部委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级别较低、主管部门权责划分不清晰,现行项目风险保障机制出台时间较早、远不能适应当前乃至将来的海外投资规模和水平。此外,民企受到规模相对较小、经验不足、资金实力不雄厚等自身条件限制,抵御风险能力较差,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为此,张桂平委员建议,应构建民企海外权益保障体系。在立法层面,要加快构建海外投资法律保护体系,明确海外投资中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及各主管部门的权限划分,做好中国国内法规与多边协定、双边协定的衔接。完善民企海外投资监管法律制度,从项目审批、资金监管、内部审计、年度审查等方面予以规范。在保障层面,尽快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条例,对保险范围、承保条件、保险金额、代位求偿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事宜,并在法律或法规中明确其地位。在服务层面,政府应引导建立咨询服务平台,解决民营企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盲目投资的问题。建立民企法律服务中心,为民企提供针对重大决策的法律意见以及诉讼、仲裁等服务。此外,企业自身也要完善海外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预警能力;完善涉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江苏省苏州市副主委、苏州科技大学城市发展智库(高级研究院)副院长宋青强调:

  提升企业海外发展的环境责任风险防范能力

  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背景下,充分履行环境责任应该成为我国企业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自觉行动,成为负责任大国的体现。

  在全球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我国企业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与日俱增。部分企业对所在地的环境资源类法规政策了解不全面,对环境监管和行政处罚的认识不充分,一旦触碰严刑峻法承担环境责任,就会陷入被动并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不仅之前为当地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会被一笔勾销,而且在一些敏感地区或国家被指责是输出环境污染,给国家和企业形象造成严重伤害。

  为了提升企业海外发展的环境责任风险防范能力,宋青委员建议:政府应在完善海外投资环境政策规范体系基础上,按区域或国别发布《企业环境责任风险防范导则》,对投资活动活跃或高度敏感的区域及时更新准确信息,引导企业主动了解所在地环境政策,提升对环境责任风险的防控和抵御能力。制订中长期产业规划,引导企业通过产业链协同,在源头上厘清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注重推进环境友好型发展方式,对矿产、能源、化工等环境敏感型行业做好投资前期环境风险评估,提升企业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水平。结合沿线国家环境法规政策和产业发展要求,开发适合的环责险产品,引导承保机构通过联合承保有效控制风险,将海外投资中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纳入环责险强制保险范围,做好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补偿,为企业摆脱环境事故对投资活动的制约、转移污染责任风险提供重要保障。优化环境金融政策,推动企业绿色信用评估和征信体系建设,推进绿色信贷发展,丰富绿色信贷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产能输出,鼓励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等社会资金参与绿色“一带一路”项目,扩大环保资金来源。加强绿色供应链、绿色贸易、环境标志区域互认、环境保护产品与服务业合作,把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转化为国际竞争新优势,以全球视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刘惠好呼吁:

  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的风险管理水平

  以政府推动和企业主导相结合的中国境外经贸园区是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对于充分利用东道国资源、成本、政策优势开展产业合作,通过产业集聚效应带动区城内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境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其风险也逐渐显现,国家对这一海外投资模式存在的内外部风险予以高度关注。

  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的外部风险主要表现在政治、文化和营商环境方面。一些境外园区所在地国家的政局动荡,面临恐怖主义、种族和宗教冲突、反政府武装的威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多数国家和地区宗教教派众多、意识形态差异大,若企业对宗教习俗及文化禁忌了解不足,容易引起文化冲突。部分国家基础设施落后,法律法规不规范,优惠政策不配套,甚至还存在政府更迭频繁、政策多变、法律政策执行不力和官员腐败行为等问题。此外,合作园区还面临着融资又难又贵、定位雷同、主导产业不突出、国际化运营管理人才储备不足等内部风险。这些风险加大了企业投资的成本,给园区运营带来较多不确定性,影响其经济效益。

  对此,有必要提高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的风险管理水平。就政府而言,从顶层设计出发统筹规划园区的区位布局,结合企业与东通国的比较优势,强化园区自身特色,避免功能重复和无序竞争。健全与东道国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协调化解潜在政治风险,通过双边和多边关系投资合作协定,为企业争取税收、外汇优惠政策。加快推动投资与贸易活动的人民币结算,防范汇率风险。为企业搭建能够反映东道国投资营商环境、境外园区招商情况等的信息平台,提高合作与交流便捷性。就园区自身而言,应借鉴发达国家投资经验,通过与东道国企业股权合作降低风险,实施本土化经营策略,将定位逐步从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业向以研发、策划、营销、物业管理等为主的服务业转移,服务理念由提供硬环境向提供软环境转变,为园区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呼吁:

  尽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合作机制

  “一带一路”重大项目落地开花,不仅带动了各国经济发展,而且也为我国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创造了机会。然而,通过在白俄罗斯、克罗地亚和匈牙利调研期间发现,赴外工作的劳动者们面对社会风险时普遍缺乏有效保障,他们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无法与当地制度对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合作机制已是迫在眉睫。

  中国劳动力境外就业存在多种形式,既有国有企业外派工作和自主创业两种劳动关系属性,又有正规就业者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两种就业身份,还有定期外派往国外工作、到期回国以及长期在外就业、退休后回国养老等工作期限和形式。截至2018年5月,中国仅与七个国家正式签订了社保双边互免协定,不仅数量少,未覆盖很多境外劳务人员集中的国家,而且执行不规范。由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不一,如果双方没有签署社保双边互免协定,没有建立一套社会保障体系相互对接的保障机制,境外就业者需要双重缴纳两国的社会保险费,否则就会出现国内社会保险断保、无法享受国外社会保险待遇的现象。目前一些境外就业员工及其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看病吃药均需自费负担,无法享受当地国民医疗福利待遇,同时回国就业或者养老还面临着确定社会保障权益归属的难题。同时,劳动力流动是双向的,其他国家来我国就业的劳动者也会同样存在这样的社会风险保障诉求。

  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合作,不仅能够保障境外就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且可以提升我国跨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拓宽劳动力境外就业的空间,维护好国家利益。因此,孙洁委员建议: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16+1”成员国的社会保障合作进程,与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签署双边社会保险互免协议,与实行税收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签署合法纳税雇员平等享受所在国国民待遇的协议。针对一人就业、家属随行且无就业的外派员工家庭,应采取补贴政策使职工安心工作、家庭稳定。针对自主创业劳动者,应有建立社会保障对接机制,确保其回国继续工作时享受应有的合法权益。(铮榕根据蒋颖、张桂平、宋青、刘惠好、孙洁等委员提案和发言综述,陈醒摄影)

(文章来源:国际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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