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出口风险控制及保单融资补偿机制运行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9-04-11 22:31:05  来源: 政府网  编辑:zgjrzk  

广府办函〔2019〕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出口风险控制及保单融资补偿机制运行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出口风险控制及保单融资补偿机制运行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出口风险控制及保单融资

补偿机制运行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向好发展,针对性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全省第二批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成果的通知》(广府函〔2018〕80号)要求,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搭建出口风险控制及保单融资服务平台

  (一)组织保障。按照“政府出资、银保合作、独立评审、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中小微企业出口风险控制及保单融资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先期试行由广信融资担保公司、长城华西银行广元分行、人保财险广元分公司向企业提供担保、融资和出口信保服务。其他市级出口信保业分支机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市级银行业分支机构,愿意执行本方案,经书面向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可加入该平台。

  (二)服务对象。在广元市注册,有海关出口实绩,上年度出口不超过(含)1500万美元,无违反贸易秩序、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市商务局每年按海关统计标准定期推荐。

  二、运行模式

  中小微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根据融资需求,凭借相关有效贸易单证、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核通过后,企业、信保、银行三方签署《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权益转让协议》,企业按照审定贷款金额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出口融资担保,融资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出具担保函,银行向企业放款。每月15日前由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将上一月度担保及放款情况报表送市商务部门备案。

  三、支持政策

  (一)信保支持政策

  保险机构简化投保程序,降低保险费率,建立理赔快速通道,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优惠,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费率最高不超过0.45%,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费率最高不超过0.4%。

  (二)担保支持政策

  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条件及担保费率。包括但不限于凭借申请企业的出口合同(订单)、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有效贸易单证、出口信用保险保单,企业、保险、银行三方签署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权益转让协议》,满足相关担保条件,评估审查并落实担保手续后,为企业提供出口融资担保。出口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2%。

  (三)贷款支持

  银行降低融资条件及贷款利率,开辟企业出口贷款申请绿色通道,简化独立审贷流程,企业出口贷款及金额审核通过并经融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后,及时放款。除申请企业的出口合同(订单)、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有效贸易单证,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出口信用保险赔权益转让协议》、担保函外,不另附加其他任何抵押、质押等贷款条件,且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之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

  (四)财政支持

  1.对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统筹安排年度上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订单融资予以支持,对企业出口保险融资担保费给子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担保费率的1%。

  2.对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从2019年起,市财政每年在商务发展资金中预算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出口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补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当年用完不再补充,当年未用完,财政下年预算补足循环使用。

  (1)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出口融资担保所发生的最终担保损失给予20%补偿,单个出口企业融资担保形成的最终损失补偿不超过50万元。

  (2)实行警示线和控制线管理。补偿资金使用达到150万元后放缓受理融资担保及贷款,预计补偿资金达到200万元时停止受理融资担保及贷款。

  3.资金拨付

  (1)对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由发生出口融资担保费的中小微企业书面向市商务局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核,按照上级外经贸资金使用方向和额度合理提出补贴额度,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企业拨付担保费补贴。

  (2)对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融机构贷款出现逾期或触发信保机构理赔条件,应先由信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进行理赔,赔偿金用于归还企业贷款本息后,再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相关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融资担保机构发生融资担保损失后(以下简称代偿资金),相关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追索,经追索6个月后仍未收回的,由担保机构附相关资料(代偿证明材料、追索证明资料等)书面向市商务局提出补偿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收到补偿款后,又部分或全部追回代偿资金,应及时将补偿资金按比例或全部退还市财政局。

  (五)其他支持

  人民银行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支小再贷款及再贴现支持。

  本方案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解决。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运行2年,由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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