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企业融资权益

2019-07-26 08:08:34  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  编辑:zgjrzk  

  “这次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实是一个惠民生、惠企业、惠民族、惠国家的好报告,引起了全体代表的热烈反响。”在河南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接受《中国金融家》独家专访时,从政府工作报告谈起,谈到了关于出台《企业融资保护法》《普惠金融法》的议案,谈到了兰考普惠金融实践的成果。

  “三大感受”直击人心

  “在总理讲话过程中掌声不断,这些掌声真的是大家情不自禁。”谈及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徐诺金有“三大感受”:第一个感受是报告的政治站位高;第二个感受是报告拿出的措施实实在在;第三个感受是信心决心大,实干担当精神足。

  “这个报告是鼓舞人心的报告、实实在在的报告。”徐诺金表示,整个报告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各项工作中的贯彻落实。这些年来,通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各项工作都出现了新的变化,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干事创业的热情不断上升。报告总结去年的客观实际和展望当前工作,既没有夸大成绩,也没有回避矛盾,针对各种问题拿出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对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求具体、用词严厉,这些措施对解决当前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必将产生明显的效果。

  “特别是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提到金融工作和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就如何缓解提出了明确的数量指标,不同于以往的原则性要求。”徐诺金说,会后将把政府工作报告精神传达好、学习贯彻好,再结合河南省的工作实际把它落实好。

  尽快建立企业融资促进法

  当前,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为困扰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有企业家甚至将其形容为“融资的高山”,而“高山”背后所反映出来的一个现状是企业在融资中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企业融资政策“落地”困难,企业融资配套不完善。“当前没有法律对企业融资权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银企双方借贷权利不对等,能不能贷、贷款规模大小、贷款期限长短一般都由商业银行决定,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弱势地位,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抽贷、断贷等现象。”徐诺金认为,应通过法律对企业融资权进行界定,并将企业融资权上升为企业发展的基本金融权利。

  徐诺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企业融资促进法》,明确企业融资需求、供给、监管三方的权、责、利,将企业融资服务作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心,实现企业融资权利顶层设计的法治化,确保企业融资支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总则》中,徐诺金建议明确企业融资权的法律概念,将企业融资权明确为企业发展的基本权利;明确支持企业融资的基本原则;按照业务及功能监管的模式,结合现有金融管理体制,明确保障企业融资权利的管理主体。在《间接融资支持》中建议,一是界定企业间接融资权。明确企业具有平等获取贷款、抵押、担保和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等金融服务权利;对各资金提供方应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对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等各部委企业融资服务监管责任。三是建立企业融资金融服务体系。在《直接融资扶持》中建议,一是界定企业直接融资权。明确企业具有平等享有发行债券、发行股票、接受上市培育等金融服务的权利。二是明确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内涵和要求。对股权、债权等金融市场发展目标、运行机制、监管要求等进行明确规定。三是明确管理部门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引导信息披露,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责任。在《服务措施》中,建议明确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在平台搭建、信息共享、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金融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资金过桥、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和利益边界。在《权益保护》中建议,明确企业家及出资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细则,确保企业拥有依法融资、合法经营的权利。在《法律责任》中,建议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未履行支持企业融资义务时应承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加快普惠金融立法

  “普惠金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金融”,这是徐诺金常讲的一句话。在河南工作和调研实践中,他对普惠金融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兰考普惠金融经验也正在向河南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徐诺金告诉记者:“兰考县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普惠金融试验区,初步形成了‘以数字普惠金融为核心,以金融服务、普惠授信、信用建设、风险防控为基本内容’的‘一平台四体系’普惠金融模式,并在省内22个县(市、区)复制推广。上述普惠金融的理论探索和先行先试建设实践,为《普惠金融促进法》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徐诺金认为,通过从权利角度立法保障普惠金融服务,能更好促进金融发展的公平性,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徐诺金向记者谈到了尽快出台《普惠金融促进法》的必要性,一是需要立法保障弱势群体普惠金融服务权,解决需求主体“能不能”获得服务的问题;二是需要立法规定金融机构公平提供金融服务的义务,解决供给主体“愿不愿”的问题;三是需要立法激励引导,形成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增进金融包容、促进更广泛主体享有金融服务等方面都进行了立法,美国、巴西、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墨西哥等国的做法具有一定代表性,通过立法方式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是其共同特征。各国普遍运用法律手段,消除金融排斥,更加公平配置资源,鼓励普惠金融服务组织设立,形成持久的普惠金融优惠、扶持措施,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教育,为我国普惠金融立法提供了参照和借鉴。”徐诺金补充道。

  “普惠金融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金融的获得感,不断增进金融公平,有利于构建更加公平和谐社会等认知正在逐渐深入人心,这也构成了推动普惠金融立法的重要思想认识基础。”综上所述,徐诺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促进法”列入立法规划,并予以制定出台。建议“促进法”以明确需求者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规定供给者权利与义务,明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在引导、激励、评估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及权力,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徐诺金表示,普惠金融要强调两个概念,首先是有需求,其次是机会平等,需求是前提,机会平等是核心,同时也包括价格合理、便捷安全。徐诺金强调:“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推进普惠金融应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商业可持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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