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 年BVI 经济实质法案公布后的后续步骤如下:
该法案适用于所有从事相关活动的法人实体,但BVI 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除外(欧盟的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在列司法管辖区除外)。
具体来说,任何税务居民 (tax Resident) 所在地为BVI 以外的公司,均不包含在此范围内,即无经济实质要求。未有从事相关活动的实体也同样无经济实质要求。
相关活动 (Relevant Activities)
? 银行 (Banking)
? 保险 (Insurance)
? 海运 (Shipping)
? 基金管理 (Fund Management)
? 融资和租赁 (Financing & Leasing)
? 总部 (headquarters)
? 分销和服务中心 (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s)
? 控股公司 (Holding Company)
?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我们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先了解和判定您的BVI 公司是否有从事上述相关活动,以便准则发布后可以进行相应的申报以及制订可行的规划。BVI 税局认可的是由当地律师出具分类报告进行申报。详情及可行的规划可联络我们进行咨询。
呈报时间表
所有实体,无论是否属于经济实质法案规管范畴,均须委托执业机构出具分类报告,并将报告在财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通过其RA 按照BOSS法案的要求提交给BVI政府。
于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公司
即首批需要申报的为2019年1月1日成立的实体,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于2019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公司
其首个财务年度定义为最晚2019年6月30日起至此后一年的时间 (如相关实体通知ITA其财务年度开始日期早于2019年6月30日,则以该起始日期为准)。
最后,BVI 政府顾问团队及当地总理希望我们向您转达一个重要讯息,BVI 已在积极准备经济实质带来的机会,依旧商务友好,一如以往是离岸公司的首选。
开曼、BVI等离岸岛屿:经济实质法案的背景及内容解析
开曼和BVI作为全球最为知名和老牌的离岸公司注册法域受到全球投资人士的青睐,但近期关于两地发布经济实质法案的事情却引发了强势关注。对于经济实质法的发布,不少媒体和自媒体冠以“离岸天堂变地狱”“壳公司、红筹上市主体、家族信托遭遇致命打击”等描述,让早已颁布的经济实质法及其细则引发众议。
1.经济实质法案的背景
经济实质法案的背景
2017 年 ,欧盟公布了一份《税务目的下欧盟非合作司法管辖区列表》,将一些传统离岸司法管辖区列入灰名单;截至2018年底,灰名单包括13个管辖区:
安圭拉、巴哈马、巴林、百慕大、BVI、开曼群岛、根西岛、马恩岛、泽西岛、马绍尔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阿联酋、瓦努阿图
2018年底,百慕大、英属BVI、开曼群岛、根西岛、泽西岛和马恩岛等地出台了经济实质法案:
- BVI《2018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2019.1.1起实行
- 开曼《2018年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2019.1.1起实行
2019年2月,开曼出台指南1.0版:地区间可流动业务活动的经济实质指南
2.经济实质法案的内容
经济实质法案的内容
《经济实质法》的核心内容是:在开曼注册成立的“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ies)”就其所从事的“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须通过相应的“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测试,否则可能面临罚款甚至被注销的风险,并且当地税务机关可能将该等相关实体的信息交换给最终受益所有人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
1.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规定
- 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的“相关主体”(relevant entity),从2019年度起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每年度向当地税务机关就其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作出报告
- 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该相关主体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则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 以开曼群岛为例:第一次罚款约相当于12,000美元
- 第二次罚款将为第一次罚款的10倍,即约相当于12万美元
- 如果两次罚款后仍然不符合要求,则可能注销该相关主体
2.“相关主体”及“相关活动”(以开曼为例)
相关主体:
①非在地公司
②有限责任合伙组织
③根据开曼公司法注册的外国公司
相关活动:
①控股公司业务
②集团总部业务
③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④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⑤金融业务(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基金管理)
⑥航运业务
开曼不适用:
①开曼本土公司
②投资基金或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体
③开曼以外其他税收管辖区税务居民
BVI不适用:
①非居民企业
②非居民有限合伙企业
3.如何通过经济实质测试(以开曼为例)?
如何通过经济实质测试(以开曼为例)?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向开曼税务机关提交一份报告,以供其判断相关活动是否通过了经济实质测试。
经济实质测试要求相关实体在开曼拥有相应的实体、人员、开展管理活动、产生相应的营业费用,从而产生收入。换言之,经济实质测试的实质是要求相关实体在开曼开展实际的业务管理活动。
但是,经济实质测试与主流海外架构中设立开曼公司作为无生产经营活动的控股公司的初衷明显冲突。为此,经济实质法案对“纯控股公司”明确适用于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除遵守开曼群岛所有备案要求“公司法”规定外,仅要求其在开曼具有足够的人员和办公场所以持有、管理其他实体,并且明确允许消极持股的“纯控股公司”通过其注册代理来满足上述经济实质要求。然而,到目前为止,开曼尚未就这一问题发布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开曼公司通过代理注册来满足经济实质测试仍然值得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实体法》还强调,如果相关实体外包相关活动,可以考虑对注册代理人的人员和办公空间等资源进行测试,但如果注册代理人同时为多个相关实体服务,则不能重复计算这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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