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境下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以融合与创新为中心展开

2019-12-26 14:49:43  来源: 澎湃新闻  编辑:zgjrzk  

  作者徐冬根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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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合催生创新,创新引领发展。

  一

  体现科技与金融相融合的金融科技之崛起与金融监管执法部门的回应

  传统的金融行业与科学技术跨界融合,产生了金融科技(FinTech)和监管科技(RegTech)等诸多新业态,并使金融行业的生态系统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引起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规范的新变化。

  金融科技,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是指用科学技术提供金融解决方案。

  为了实现鼓励科技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于2016年先后出台了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包括没有金融牌照的初创型科技企业进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发起了一个金融科技论坛,并成立了一个工作组, 希望能找到办法, 在鼓励科技创新的同时, 提高金融监管的清晰度。在国际层面,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的核心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于 2016年3月首次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其中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

  金融与科技的融合,以及金融科技的可持续发展将需要围绕一个新的金融法概念监管科技来展开。

  二

  监管科技:一个通过金融科技与监管相融合的金融法新概念

  监管科技是通过监管和科技两个术语的缩略合成而生成的一个金融法领域的新概念,体现了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融合理念,也反映了在数字化时代金融法概念和专业术语的扩展,以及金融法学科领域向科技化和数字化方向的延伸。监管科技成为融合与创新在金融法领域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监管科技的本质就是“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来服务于监管和合规”。监管科技致力于通过使用创新性科学技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进行有效率监管,包括进行数据分析和监管报告分析、防范反洗钱和反欺诈活动、进行风险管理领域内的自动化解决方案设计等。

  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融合的动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融合形成监管科技是科技企业和创新型金融企业的应变式主动性选择。其次,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融合是因为受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层及其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倒逼所驱动。最后,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融合形成监管科技是监管层“以科技治科技”的理念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显示了监管层为应对金融科技创新而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监管方式进行改革、创新和进取的精神。

  三

  监管科技:一种金融科技与法律相融合的典型表现方式

  监管科技,在某种程度上,是金融科技与法律融合的典型表现方式。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新技术革命对传统法律规则及其适用带来挑战和冲击,而法律规则的调适和演进,又会进一步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越智能化、越技术化,越需要治理和配套的法律机制,以确保“技术”“科技创新”这些科技概念与“法律”这个规范性概念的深度融合,产生出法律在维护国家金融主权与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利和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能。这是每个国家金融监管层所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说,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与金融法律结合的典范。当我们的金融系统从一个基于了解客户的原则转向一个基于了解数据库的方法时,一个全新的监管范式将不得不涵盖从处理数字身份到数据主权的法律领域。法律成为维护科技学术发展和技术系统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同时法律自身也在自我更新的过程中顺应了数字时代要求,以开放和包容的姿态将科学技术和金融监管的理念融入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并使得金融法这个部门法和法学学科在向科技化和数字化方向延伸过程中得到不断发展。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面对法律问题和体现金融法律规范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管科技本身就是金融科技与法律相融合的典型表现方式。

  四

  监管科技:一场新的金融监管范式转变运动的开启

  监管科技还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监管科技引发金融监管范式转换话题的讨论。监管科技代表了金融服务监管的下一个逻辑演进,并将发展成为支撑整个金融服务业监管体系构建的基础要素。

  监管科技适应了监管层对金融科技创新与合规监管采取平衡策略的要求。监管科技在鼓励和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继续进行金融技术创新的同时,将金融科技公司的行为规范纳入金融法律、法规和合规规范的框架内,确保对类似的活动以类似的方式进行监管, 以防止金融机构或科技创新企业的监管套利。这种平衡性构建了新的金融监管范式和维度,克服了传统监管方式存在的监管失灵与过度监管、不监管或者一刀切的粗暴监管单一模式,也同时提升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能力。对于监管机构来说, 监管科技提供了一种方法, 即采取一种以相称的风险为基础的方法, 在获得和管理数据的同时能够对市场和市场参与者进行更细致、更有效的监管,使监管层从大量的事后的处罚和执法监管活动转变为事先对风险的防范活动。

  借助于监管科技的技术优势,金融监管层逐步将传统纵向监管模式转变为横向合作监管模式,并取得金融监管层和被监管者的双赢局面,可谓事半功倍,皆大欢喜。

  结语

  改革、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成为数字化时代的时代主旋律,也成为我国金融法治完善的一条重要主线。创新引领发展,融合催生创新。创新性科学技术与传统的金融行业与跨界融合,产生了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等新业态,并使金融行业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引起金融监管、金融法治和金融法律规范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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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冬根:

  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6期(总第72期)。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标题:《论法律语境下的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以融合与创新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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