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如果教师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体罚和凌虐造成了严重的肉体伤害,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但中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以构成《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的轻伤为前提,而实践中被虐儿童的伤情往往没有满足轻伤标准中的条款,只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虐童行为才会以此罪定罪处罚。如果伤害行为不没有造成轻伤标准中诸种结果的,即便给未成年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无法触犯中国的“故意伤害罪”。而中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各种结果基本是各种骨折和器官缺损、明显的功能减退。这些要落在未成年人身上,一般都是会留下显着的残疾或伤疤。而“订书钉钉穿幼儿耳廓”,够不上“耳损伤”条款中任何一条: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唯一一点可能不让未成年人终生伤残的标准,是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相较于中国香港地区官方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中“身体虐待”的标准只是“大范围瘀伤、位置不寻常的瘀伤、不同时间造成的多处瘀伤”,中国大陆适用于儿童的轻伤标准实在严酷。若受虐者伤情够不上轻伤标准,那对虐打未成年人的教师就顶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