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网安大队成功查处一起某建材有限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给予该公司警告处罚。
企业因网站防护薄弱遭篡改发布有害信息,单位被给予警告处罚
(被篡改后的网站页面)
近日,港北分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建材有限公司因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侵入的技术措施,导致该公司网站遭黑客攻击篡改,致使搜索网站自动跳转到赌博平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发现情况后,网安部门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所开设的网站于2019年8月8日缴费使用到期后不再使用,但也未注销该网站。该公司因网络安全责任意识淡薄、联网备案制度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该公司网站页面被攻击篡改,致使搜索网站自动跳转到赌博平台。
根据调查结果,港北分局网安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建材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罚。
网警普法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