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大庆帝格尔商务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0-06-11 17:09:29  来源: 百家号  编辑:zgjrzk  

  “净网2020”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大庆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大力加强网络秩序清理整顿,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对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单位进行打击和处罚。

  2020年5月26日,大庆帝格尔商务有限公司集中监控管理系统遭到黑客攻击造成恶劣影响。网警接通报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制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技术保护措施严重缺失。

  6月5日,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大庆帝格尔商务有限公司予以罚款一万元,对公司主管人员张某予以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措施。

  下面,网警就和大家聊聊,企业为何一定要认真履行网络安全保护和信息安全监管义务,不履行会带来什么严重后果,造成什么损失,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

  网络运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一属性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渗透而被强化,其安全状态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我国在网络政策上主张“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网络运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和产品的过程中获取了经济收益,那么就应当负有相应的防止危害发生的安全保护义务。

  在全球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复杂且严峻的情况下,提升网络运营者的安全意识,明确网络运营者的义务责任,是实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划重点

  企业作为网络运营者,所掌握、控制的网络资源不是企业私有财产,而是社会公共产品,一旦遭到侵害就是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有朋友不明白,问:“如果黑客攻击我们的网络,那是贼偷了我,我也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要受处罚呢?”

  道理是这样的:如果贼偷了个人的东西,那没哪个警察蜀黍会去处罚受害者的。但比如你是银行门卫忘记关门,导致银行被盗,那你说说你该不该受处罚呢?

  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五十九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是我们共同的家园

  作为网络运营者应承担

  法定责任义务

  切实履行职责

  促进互联网空间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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