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买的猪?谁来驾驶?车辆是否消毒?降低猪瘟传播风险,下月起这些生猪收购贩运信息将强化管理……

2020-06-13 08:13:57  来源: 百家号  编辑:zgjrzk  

  每经记者:张蕊 每经编辑:陈旭

  6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前,农业农村部分别于5月29日、6月5日发布了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和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发生的两起非洲猪瘟疫情。两地均已按照农业农村部新版应急方案启动应急响应,对疫点内生猪实行精准扑杀、定点清除,扑杀生猪和全部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禁止所有生猪及其产品调出封锁区,禁止生猪运入封锁区。

  本次《通知》旨在及时掌握生猪收购贩运情况,切实规范生猪收购贩运行为,加强生猪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的衔接,降低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风险。

  图片来源:新华社

  《通知》指出,要加强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各地要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管理,自7月1日起,指导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以下简称“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要通过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核对从事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信息登记情况,指导其做好基础信息登记。

  《通知》强调,要压实生猪收购贩运环节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其建立健全贩运、收购台账,核对收购的生猪是否佩戴合法耳标、是否使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督促承运人凭检疫证明运输生猪,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在接到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后,应该严格查验其信息登记情况、养殖场(户)委托书及申报材料,未取得养殖场(户)检疫申报委托书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加强生猪收购贩运风险管理,各地要及时将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贩运生猪情况录入“牧运通”系统。

  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过一次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申报检疫时,涉及的生猪应附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比例不得低于该批次生猪数量的30%;出现过两次及以上有关违法违规记录的,暂停受理与其相关的检疫申报。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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