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互联网
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网络安全事关群众工作生活
网络所有者、管理者
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同时
必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否则不仅可能影响
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行
构成违法犯罪
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
松阳警方就查处两起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0年6月3日,松阳县公安局西屏派出所联合网警大队对辖区单位、企业等场所进行网络安全巡查。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酒店门户网站存在弱点总数201个,1个紧急安全漏洞,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其网站和服务器容易被攻击,导致用户的财产及个人信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同时,辖区某医院网站存在紧急安全漏洞32个,无法保障网络未经授权的访问,存在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隐患。
西屏派出所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相关行为人予以警告处罚。
■■■■■
警方提醒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站无论大小,作为网站负责人和运营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开展网络安全工作,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在网站日常运营的过程中,主动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和篡改。如发现被窃取、篡改的情况,应该及时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修复,以避免出现更严重的负面影响。
法律小讲堂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松阳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