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证券债券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立晨接受监督

2020-07-03 18:19:27  来源: 网络转载  编辑:zgjrzk  

  原职务:证券债券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立晨接受监督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董立晨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调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在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者资格管理和交易行为控制不到位、基础证券和交易对手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不到位等问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新渠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业务决策正式、尽职调查不够、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中国证监会指出,江海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50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10条和第23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第71条和第82条的规定,也反映了江海证券合规和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董立晨负责领导相关违规行为。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51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董立晨采取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询问,董立晨时任证券董事兼总经理,曾任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官方网站显示,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67.67亿元,是哈尔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00864)的全资子公司。上海)。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哈尔滨投资有限公司”),600864。上海)成立于1994年8月12日,199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864。公司最大股东为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69亿股,占36.96%。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经营,不得将其分支机构承包、出租或委托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结算和风险监控职能应相对分离;重要的投资应该有详细的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和决策记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十条:证券基金运营机构的各级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并对本单位的合规经营负责。证券基金运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指引,积极识别和控制其执业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的合规性承担责任。下属单位和员工发现违法行为或潜在合规风险时,应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运营机构的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冲突的职位。合规风险管控困难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明确投资决策流程和授权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和交易对手的备选数据库,设置明确的清算程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证券期货机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系统及其实施情况。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十二条: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缩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票资产管理计划的,其持有的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展期。过渡期结束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发行或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年第30号)制定的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持有的证券的所有权、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证券账户名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受上述过渡期限制,最迟应在2023年12月31日

  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与直接负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督导会谈:

  (一)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二)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合格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不合格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

  (五)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的;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履行承诺的;

  (七)违反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

  (八)自签署推荐书之日起一年内,被推荐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其资格被撤销的;

  (九)出具的推荐意见有虚假内容的;

  (十)隐瞒和不报告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对离任人员进行审计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董立晨采取监督谈话措施的决定

  董地衣:

  经调查,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者资格管理和交易行为控制不到位、基础证券和交易对手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新渠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业务决策正式、尽职调查不够、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50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10条和第23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第71条和第82条的规定,反映了江海证券合规和风险管理的严重缺陷和内部控制的重大隐患。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你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51条,我将决定对你采取监督和谈话措施。请携带有效身份证到黑龙江省监察局(地址:四大道518号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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