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网信办联合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查处一起网站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件,依法对涉案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为深入推进“净网2020”、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我县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网络安全专项检查组,从4月份开始陆续对全县多家单位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其中县中医院在2019年11月21日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就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此次的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拒不改正,且仍存在相关信息安全岗位职责未明确、无日志审计系统、日志未留存六个月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决定对县中医院罚款10000元整并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
网警提示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运营者要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否则或将受到法律追究。公安机关对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温馨提示
级别下调既不意味着终战,也不意味着转战。只要疫情还在、风险还存,就不能掉以轻心、放松警惕。而作为普通市民的你我,还是那句话:继续戴好口罩、远离聚会、拒绝聚餐、绝不扎堆。
让我们一起期待,最终胜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