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发布每贷百万或将节省6.8万元

2020-08-26 08:12:16  来源: 百家号  编辑:zgjrzk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以申请门槛更低、借贷流程更灵活、放款速度更快捷等优势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借贷有利于化解金融体系结构性供给不足的矛盾,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但由于长期游走于正规金融监管框架体系之外,让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民间借贷纠纷的结案量超200万件,排民事受案量首位。

  为了促进民间借贷迈入健康发展之路,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有何新变化,对市民借货有何影响?记者25日采访了相关专家。

  借款受保护利率上限大幅下调,借钱更便宜

  《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民间借贷利率在24%和36%之间划分为三个区间,俗称“两线三区”,即借款利率在24%以下,依法受到司法保护;借款利率在24%-36%之间属自然债务区间,法院不予反对,但若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法院也不予保护;借款利率在36%以上,则属于非法高利贷,不受司法保护。也就是说,要想得到法律保护,借款利率不得超过24%。

  而新《规定》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央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

  记者查了一下,2020年8月20日央行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也就是说,短期内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以借贷百万元为例。按照传统的借款利率计算,在受司法保护的情况下,贷款百万元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24万;而根据《规定》,在受司法保护的情况下,这笔贷款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15.4万。因此,按照新规,每贷款百万元可为借款人节省约8.6万。

  由于部分小微企业规模小、征信差、风险大,很难银行贷款获得资金,故此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也是规律使然,而市场化风险定价是金融体系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若借款利率受司法保护的上限过高,势必会给借贷方造成较大的负担;但若刻意降低借款利率的保护上限,如果借款人的利润预期得不到保证,必然会削弱甚至放弃放贷意愿,最后损害的还是整个民间借贷体系。

  《规定》选择以参考浮动利率取代固定利率,既使利率水平贴合当下经济发展水平,也在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保护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之间,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平衡点。

  规范放款资质,为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规定》对借款方的资质与资金来源作出了明确界定。

  一方面增加职业放贷无效类型。在原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基础上,新增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认定无效。

  这意味着,未能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放贷牌照”的职业放贷人和机构,其所从事的放贷活动将不被认可,非法“校园贷”、“套路贷”等将彻底失去法理依据。拥有放贷资格,符合民间借贷范畴的借贷活动将继续获得保护。

  另一方面完善了转贷的无效认定。《规定》将“‘借款人是否知情’是高利转贷行为效力判断的要件”,修改为“只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即告无效”。

  此举明确否定部分资质佳的企业通过将从银行获得的低息贷款,转而以高利率贷给第三方,从中赚取利息差价的“中间商”行为。

  《规定》还对溯及力作出明确规定。《规定》第三十二条指明:“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以《规定》发布的2020年8月20日为界线,已受理的案件原则上适用《规定》利率区间,而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文章来源:掌上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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