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出手!二十新规: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2020-12-16 08:04:40  来源: 百家号  编辑:zgjrzk  

  刚刚,央行出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估计很多人还记得半个多月前,湖北宜昌一位老人冒雨用现金交医保被拒,很令人心酸。国务院也有发布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

  如今,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出手了,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社交媒体平台上,网友也对央行出手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表示支持,认为早就该这样,尤其是(拒收现金)对老年人非常不友好。

  央行规范的现金收付主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大中型商业机构、小微经济主体、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及其他;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就是各种生活缴费、医院、超市、买菜等,都进行了规范。

  还对银行等现金收付服务的主体进行了规范,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服务机具厂商应执行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优化现金服务。

  新闻联播也发布了央行公告梳理的20条新规:(文末附公告全文)

  1.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3.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4.推广数字政务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5.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6.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

  7.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8.大中型商业机构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

  9.采用一卡通形式、进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园区、厂区及景区等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10.采取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11.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标示,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

  12.提供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在交货地支持现金支付;

  13.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14.各类经营主体应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说明和引导;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15.金融机构与客户面对面办理金融业务涉及现金收付及费用缴纳的,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16.金融机构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公共服务收费受托方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17.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充分考虑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兼容性,做好对服务对象的提示,不得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个人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无现金支付或歧视现金支付概念;

  18.自助售货机、自助售票机等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在研发、提供机具和服务时要充分考虑现金收付需求,做到多种支付工具兼容,不得排斥现金支付;

  19.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

  20.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百家号
中国金融智库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投稿启示 - 法律声明 - 免责条款 - 隐私保护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http://www.zgjrzk.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05133号
版权所有:中国金融智库 sitemap
中国金融智库法律顾问:海勤律师事务所 王勇 合伙人 律师
中国金融智库 电话:8610-56225227/28/29/30 传真:010-5101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