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共生关系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何去何从

2020-12-25 08:05:07  来源: 澎湃新闻  编辑:zgjrzk  

  经历野蛮生长数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大网正慢慢收紧。

  在金融数字化转型浪潮中,对于银行尤其是经营规模、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来说,与兼具流量与技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成为重要出路。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也有意涉足金融领域,将其所掌握的流量、数据“变现”。双方各取所需、优势互补,形成共生关系下的互联网金融,并发展出多种业务模式,而部分业务又有“监管套利”之嫌。

  “银行和金融科技平台开展这些合作,是利用了银行的资金优势、牌照优势和金融科技平台的获客优势。”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郭峰向表示。

  他指出,传统银行特别是很多小型银行,有完整的银行牌照,可以吸收存款,也可以发放贷款,但在互联网时代,其获客上存在很大困难。而一些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数亿民众每天都要打开的国民级应用,拥有庞大的客户资源。虽然这些平台也获得了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牌照,但这些牌照很多都是受限的,例如网络银行的远程开户问题一直没有完全解决,这就导致这些互联网平台必须寻找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

  “正因为双方存在各自的诉求,因此双方的合作才如此普遍。”郭峰说道。

  当下,这些新型的业务模式百花齐放,在为人们带来更多生活便利或投资产品的同时,也为监管带来新的挑战。从互联网贷款业务到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范政策频频出台。12月18日蚂蚁集团率先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以来,截至目前,至少9家以上头部互联网平台已纷纷下架相关产品,互联网存款业务监管或将趋严。

  “互联网平台+银行”共生关系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将走向何方?

  银行提供牌照、资金,互联网平台提供流量、技术、场景

  “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主要是获取流量、技术和消费场景。”一位城商行的从业人士对说道。

  商业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主要业务以互联网存款业务和互联网贷款业务为主。

  互联网存款产品是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的存款产品,商业银行需向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导流费”等手续费。

  一位互金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互联网存款产品能够做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存款保险制度。按照2015年正式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各家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缴纳保险费,一旦银行出现危机,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赔付额。因此,也有人认为,互联网存款是在滥用存款50万元法定偿付标准。

  “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的传统盈利模式主要是存贷差,吸收存款的多少决定了其信贷端的收益,因而吸储成为各家金融机构竞争的关键点。”中国区块链与产业金融研究院院长刘洋表示,中小银行由于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足,获客成本要高于大型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实施后,中小银行挂牌存款利率普遍高于大型银行,但是苦于互联网获客通道不畅和流量不足,与互联网平台具有良好的合作互补性。

  对于金融科技平台来说,西南财大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可以收取千分之二、千分之三左右的手续费还算可观,同时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存款产品迅速做大成交规模,可以帮助其提升估值水平。

  不过,一位民营银行的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互联网平台只是一种获客渠道而已,银行只是基于效率的考虑怎么样能更好的触达用户。

  互联网贷款目前主要有“助贷”和“联合贷款”两种方式。

  上述民营银行的从业人士告诉记者,在市场端,互联网平台依靠渠道优势,数据优势,帮助银行银行完成贷款的过程,称为“助贷”。在资金端,银行若联合互联网平台一起放贷称为“联合贷款”。

  该人士表示,银行与互联网平台的贷款类合作主要有消费贷和经营贷,消费贷主要面向消费者,经营贷则更多在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出,面向小微商户和供应链企业。

  他举例称,顺丰上下游有很多企业存在融资需求,银行就可以和顺丰合作将贷款产品开放到顺丰平台上。而顺丰拥有小微企业的经营数据,可以为银行提供风控,进行风险的识别定价,再发放贷款。

  他认为,银行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信息不对称,互联网企业通过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风险隐患与监管盲区

  银行与互联网平台优势互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背后潜藏着风险隐患。

  郭峰认为,在助贷业务模式中,如果金融机构比较强势,会通过合约等方式将风险转嫁给金融科技平台等助贷机构,但同时助贷机构又没有金融名分,却实质上承担了风险集聚、期限错配等金融职能,与金融机构没有实质性差异,但又没有受到金融机构类似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监管要求。反过来,如果是大型金融科技集团和地方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合作,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谈判力可能就比较弱,对金融科技集团的具体风控手段等缺乏核查,也缺乏谈判力,地方银行需要承担主要的风险和成本,但可能又无法体现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等上,导致银行风险暴漏不完整,存在风险隐患。

  “另外,对于熟悉了传统的属地化管理的监管部门而言,地方银行和金融科技平台的合作,实际上导致了跨地域经营的限制名存实亡,这也给金融监管部门熟悉的监管理念造成冲击。”他说。

  西南财大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指出,中小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存款,在负债端依靠平台。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本身又作为助贷机构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将资金贷款给用户,因此中小银行的资产获取也日趋依靠这些平台。

  “资产的核心风控不在中小银行手上,但负债是切切实实的负债。”陈文说。

  他认为,这会有非常强的道德风险,中小银行如果是野蛮成长式,只要愿意做,可以疯狂依赖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将资产规模急速做大,但最终可能是央行买单。

  一位城商行的从业人士告诉记者,从银行的角度看,互联网存款业务主要的问题在于,区域性管理和账户管理的规则被突破了。

  刘洋也指出,城商行、农商行尽管有地域经营的限制,但是对客户的甄别和筛选并非限于当地户籍人口。互联网存款,恰好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监管盲区,地方性中小银行并没有将物理网点开设到域外,互联网平台也没有直接吸储。

  对于互联网贷款而言,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时的答记者问上,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此前表示,联合贷款存在“隐性杠杆”问题,大科技公司以小比例自有出资做大业务规模,容易集聚底层风险;第二个是“实质风控”问题,如果大科技公司在整个业务中拥有强势话语权,那么一些风控实力不足的中小银行就容易沦为纯粹的资金通道。

  一位互金行业的从业人士认为,目前通过联合贷模式,头部网络小贷机构可以凭借自身强大的流量和风控能力,吸引银行合作来做大放贷规模,间接绕过了杠杆要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撰文指出,此前就有观点指出,对个人和小微企业零售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甚至高达98%以上,但一些大科技公司以小比例自有出资来撬动杠杆,扩大联合贷款规模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监管政策频繁出台

  2020年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办法》,对联合贷款、助贷业务提出相应规范要求。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并且,正式稿相较于5月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的表述。“这实质是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对互联网贷款的自主风控能力。”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陈嘉伟称。

  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办法》要求,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11月2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一位互金行业的从业人士此前告诉,《意见》对于联合贷的监管要求,会一定程度上限制联合贷业务的规模。

  苏筱芮也表示,《意见》会对联合贷款市场会形成直接冲击,预计联合贷款的规模将会产生大幅下降。

  12月1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指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互联网存款业务的监管或将加速

  互联网贷款、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政策出台后,互联网存款业务的监管或将加速。

  12月18日,蚂蚁集团旗下支付宝下架互联网存款业务。此后,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度小满金融、陆金所、天星金融、滴滴、美团、360你财富等多家平台先后停止新增互联网存款产品。

  其中,多家互联网平台在回应中提到“根据监管部门近期对于互联网存款业务的表态及行业趋势”类似表述。

  郭峰认为,未来可能有更多的类似监管举措落地,来规范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平台之间的合作模式,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的红线会更加明确,双方定位更加清晰,风险和责任分担比例也会更加合理。

  陈文认为,存款代销以及助贷这块的业务,后续还是需要做一些准入门槛的设计。

  “另外,无论是资产端还是负债端,都需要做一定比例额度上的限制,否则基本上‘限制中小银行本区域经营’这一条成为了废纸一张,从监管机构角度看没办法管。”陈文表示。

  郭峰也指出,一些地方性金融机构想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合作,突破地域限制,可能会收到很大制约。

  “不过,我认为监管部门也需要思考,在互联网时代,应该如何更好地进行央地监管权责的划分,以及属地化管理的传统模式,到底在互联网时代,应该如何变革,而不是一味要求天然上互联互通的互联网业务,都必须去适应行政区划边界。”郭峰说。

  天平慢慢向银行倾斜?监管部门两周内批准两家直销银行筹建

  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未来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合作会是怎样的?

  “未来可能就是流量的合作。”上述城商行从业人士认为。

  他表示,互联网公司流量比较多,银行也在线上化,原来的模式是互联网公司出平台出系统,银行出资金,但现在按照监管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可能会更加的平等,银行不仅只做出资方,更多渗透到风控、管理上,互联网公司提供科技、流量,“可以说天平慢慢地向银行这边的倾斜,业务肯定是银行主导。”

  陈文也指出,中小银行可以通过互联网发放一些符合要求的信贷资产,但核心风控必须在自己手上。

  目前,不需缴纳保证金“兜底”,只赚取获客与风控服务费的轻资本模式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助贷业务的新方向。一位助贷行业业内人士此前告诉记者,《办法》助推了轻资本模式的推行,因为其更符合《办法》里对金融科技平台和银行等资金方助贷模式的发展方向的要求。

  在流量的合作上,上述城商行从业人士还举例了联名信用卡,因为平台有消费的场景,而平台是没有信用卡资质的,“相当于花呗的所有场景放在银行,但更多可能让你感觉这其实是银行的业务。”

  上述民营银行的从业人士认为,未来可能银行数字化的能力建设起来后,用户通过银行自营的APP、小程序获取产品更容易,互联网平台的优势也会慢慢的减弱。

  “银行数字化建设可以参考目前流行的模式,招行和京东的拓扑银行,中信和百度的百信银行,还有像邮储的直销银行。这些都是各自尝试自营,”他表示,“这个是借助互联网的能力建设自己的银行,股权结构说明一切”。

  苏筱芮也指出,直销银行牌照作为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被提上日程,通过牌照方式将大科技公司纳入监管,一方面解决联合贷款模式之忧,另一方面解决互联网存款之忧。

  不过,上述城商行的从业人士则认为,直销银行只是品牌、管理上的风险隔离,实际的业务不会有太多的影响。

  直销银行指的是几乎不设立实体业务网点,而是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电子邮件、移动终端等,远程实现业务中心与终端客户直接进行业务往来。

  中国第一家独立法人的直销银行百信银行成立于2017年11月,其注册资本金为20亿元,股东为中信银行与百度,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

  12月11日,国内第二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招商拓扑银行获批筹建,注册地在上海,注册资本20亿元,其中招行持股70%,京东数科旗下的全资子公司网银在线持股30%。

  12月21日,第三家直销银行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筹建,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50亿元,注册地拟为上海市,邮储银行持股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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