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秦荣生:国家安全战略与金融科技发展安全

2021-01-21 15:46:56  来源: 网络转载  编辑:zgjrzk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首次把统筹发展和安全纳入“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突出了国家安全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这是由我国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决定的。

  这要求我们认清一个事实:国家安全面临挑战,构建一种思想:国家总体安全战略,探索一条道路:金融科技发展安全。

  在国家总体安全战略中,国家经济安全是基础。只有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才能有效化解各种风险,保证国家经济安全。而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已成行业共识。金融科技的发展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更没有降低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应该把金融科技发展安全放在更加重要和优先的位置。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手段必须与时俱进。

  金融企业应该坚定不移地走金融科技安全发展之路,把金融安全放在更加重要和优先的位置上,在做好全面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的前提下,稳妥、审慎地推进金融科技发展和创新。

  要以科技作为武装,提升应对风险的水平。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探索建立全流程网络安全技术防护体系,构建高效可用的安全态势感知和预警平台,不断提升科技安全防护能力和联动处置水平。

  构建金融科技应用总体安全观

  现今的金融科技发展大都注重场景应用和效率提升,顾及安全问题不够。未来的金融科技发展,应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两轮驱动,金融企业应着眼于金融科技发展安全和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构建金融科技发展总体安全观。

  要将其金融科技发展的安全管控的重点从个体流程转向整个企业层面,坚持总体安全观,实施安全战略,维护和塑造金融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筑牢安全屏障。

  制定金融发展与科技发展安全双重战略,帮助其把握机会,同时有效管控风险。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科技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注重防范化解科技发展重大风险挑战。

  数字化时代的金融科技发展不仅在于应用,而且在于应用时防范化解科技应用重大风险。金融企业必须确保其金融科技发展安全面向整体与未来。

  管控金融科技发展过程的风险

  基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企业打造多渠道一体化、差异化经营模式,构建线上线下协同运营模式。不仅是将原有产品、服务、流程体系、管理规范实施数字化改造,实现互联网环境的高效触客服务,而且实现跨渠道、跨部门、跨系统的连续性和可持续客户经营,提升客户体验和粘性,释放客户经营的产能。同时,推动金融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的自动化、实时化、智能化。

  针对金融科技在金融业务的全面、全流程的发展和应用,会涉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交易安全、仿冒漏洞、技术使用安全等风险管控,覆盖金融业务全流程的产品和服务体系。

  在仿冒漏洞方面,应防控金融业务客户端的安全,防范客户信息泄露。在交易安全和技术使用安全方面,应防控金融诈骗和技术漏洞等,保障全流程的安全。在技术应用安全方面,应通过充分挖掘金融企业内部的客群特征、业务数据、交易信息、核心征信、合规数据等,科学构建金融科技发展的风险管控体系。

  用科技管控金融科技发展风险

  针对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的各类场景,金融企业要应用科技手段管控风险,提出风险管控解决方案,继而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金融企业可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客户数据、凭证进行验证,利用模糊集合决策选取来选择风险控制行为,实现风险控制系统的智能化;应用区块链技术,加强对重要业务、合同、节点、客户纠纷等方面的风险识别,实施相应控制以防止非法交易、诉讼损失、金融欺诈等;应用云计算技术,加强数据隔离、安全加密和可用保障等方面实施风险控制,从而有效管理计算资源和云数据的安全性;应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异常数据和交易进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控合规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进行事前、事中的风险管控。

  协调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关系

  我国金融科技产业近年来异军突起却尚未形成稳定的业态模式,尚未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借鉴“监管沙盒”这种创新式监管模式测试最佳的监管途径,寻求风险驾驭的最佳方法。通过监管措施的主动调整促进市场创新的主动实现,将被动响应、等待风险事件驱动的监管理念转变成为主动引导的理念,弥补现有监管机制的不足。搭建金融科技统计监测和风险监测体系,持续、动态地跟踪金融科技发展、演进和风险变化。

  建设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体系

  金融科技产品跨业态、多领域、链条复杂,尤其需要树立可持续、主动、包容的监管导向,大力推进穿透式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减少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叠,消除监管套利,从而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

  参考国外监管框架,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制定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机构在信息交换、风险分析、业务监测、危机防范等方面开展合作,为国际协同监管奠定基础。针对金融科技呈现出的业态多样、主体多元、高度关联、动态平衡的特征,明确业务边界、监管分工与监管职责,在国家层面统筹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具有针对性、一致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监管原则、指标和工具。

  通过建设多层次、全方位监管体系,确保金融科技发展中的风险可监测、可管控、可承受,促进金融科技行业为服务实体经济与普惠金融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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