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被抖音诉垄断背后:屏蔽行为被指违背互联网互联互通本质

2021-02-09 08:22:54  来源: 网易网  编辑:zgjrzk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第一案”近日迎来新进展。2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此前,抖音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法院判定腾讯立即停止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抖音的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有专家指出,该案对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封闭或开放将产生极大影响。

  南都此前曾就平台屏蔽问题作出了大量探讨和报道,由于无法通过微信向好友直接分享部分平台的链接,此前就有用户就此起诉腾讯。

  抖音起诉腾讯垄断背后,类似的互联网巨头之间相互屏蔽的做法也引发关注。多位专家、学者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平台屏蔽行为会对企业的创新产生抑制效果、或违背互联网“互联互通”的本质。而对于这种屏蔽行为是否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更多的时候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

  就在此案立案同一日,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南都记者了解到,《指南》或为此案的走向以及平台经济反垄断提供更多指引。


  “头腾”硝烟再起: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获立案

  2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此前的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状,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法院判定腾讯立即停止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抖音的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


  当日,腾讯方面曾公开回应,暂未收到关于抖音起诉该司的相关材料。腾讯及其产品遵循公平竞争、开放合作的理念为用户和第三方产品提供服务。字节跳动公司的相关指控纯属失实,系恶意诬陷。此外,腾讯还指出,字节跳动及相关公司存在诸多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腾讯继续提起诉讼。

  随后,抖音就此事发表声明称,自2018年4月起,腾讯旗下产品微信、QQ以“短视频整治”为由,开始了对抖音等产品长达三年的持续封禁和分享限制,侵犯了抖音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用户利益。微信封禁最初的理由是“短视频整治”,而在整治期间,腾讯自己却推出十几款短视频产品。

  抖音还称,腾讯所谓“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不属实。除非腾讯同意,其他任何产品,即使获得用户授权,也不能使用用户的相关数据,否则即构成腾讯所谓“非法使用”,但腾讯旗下产品、游戏及其投资公司却可以“合法使用”这些用户数据。抖音表示,微信、QQ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设施。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已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是自2020年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国内首例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向南都记者表示,互联网巨头之间相互屏蔽的做法非常普遍,该案对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封闭或开放将产生极大影响。

  他指出,目前互联网反垄断的形势发生了重大改变,“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中法院最终界定相关市场时,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将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界定得更窄。”赵占领说。

  “腾讯很可能会主张抖音外链具有某种问题,比如侵犯用户隐私或者非法收集微信用户个人信息,或者抖音违反腾讯平台规则对微信或QQ用户构成骚扰等等。”赵占领认为,这些理由是否成立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认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这种行为又不具有正当理由,才可能最终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由来已久:曾有用户因无法分享抖音等链接起诉腾讯

  事实上,字节跳动与腾讯屏蔽之争由来已久。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字节跳动与腾讯已因屏蔽问题存在多宗纠纷。

  回溯至2018年6月,腾讯将今日头条、抖音运营者字节跳动等公司起诉至法院,理由是后者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腾讯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同时,腾讯还宣布暂停与字节跳动等公司的合作。

  2019年2月,腾讯与字节跳动旗下多闪产生共享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纠纷,法院支持了腾讯的部分行为保全请求。腾讯指多闪存在非法抓取和使用数据的行为,多闪则回应称,多闪用户的头像和昵称来源于抖音,抖音与微信/QQ签订了相关协议。

  2021年1月,字节跳动副总裁谢欣称“飞书文档”小程序在微信审核流程上已被卡将近两个月,微信也可以将通过审核的产品无理由封禁。谢欣喊话腾讯,希望能够从公平、公正的立场出发,停止无理由的封杀,腾讯方却并无就此事公开回应。

  因无法分享部分平台外链,还有用户与腾讯对簿公堂。

  2019年4月,因发现无法通过微信向好友直接分享淘宝、抖音链接,律师张正鑫以腾讯拒绝交易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但由于证据不足,张正鑫选择了撤诉。2021年1月初,张正鑫告诉南都记者,已获得了更多证据,正在筹备重新起诉。

  南都记者注意到,面对张正鑫的指控,腾讯曾在庭审中辩称,腾讯认为微信方面没有拒绝用户分享链接,也没有损害用户的通信自由权。腾讯表示,原告分享链接的理解比较狭窄,仅限于通过微信开放平台分享模式下的模块化分享,而忽略其他种类链接的分享。原告的本质需求是分享链接背后的实质内容,并非一种链接形式。

  至于用户分享其他一些电商平台链接出现“豆腐块”模式,腾讯称这是由于微信和这些平台达成了开放平台的模块化分享协议,而微信没有与淘宝和抖音达成相关协议。腾讯认为,请求在微信上分享淘宝抖音链接的形式与之一样,是强迫腾讯与第三方机构达成协议。

  平台屏蔽引热议:或抑制创新、违背互联互通

  腾讯并非第一家被指“屏蔽”其他互联网平台链接的巨头。南都记者了解到,类似的互联网巨头之间相互屏蔽的做法十分普遍,引起了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

  1月16日,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新业态法治研究系列论坛第一期在线上举行,来自各个高校及机构的学者专家曾就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的合规与发展开展讨论。

  对于互联网平台实施屏蔽现象,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指出,他指出,当前互联网市场已形成以腾讯系产品和阿里系产品为主的强势格局,普通用户大多情况下习惯在两家之间抉择。

  他认为,形成这样的格局,得益于过去多年的市场环境,两大阵营善于通过投资并购跨界进入,不断扩张多边市场,借助网络效应凝聚海量用户、强化用户粘性,促成用户不由自主地习惯于生活在两大企业设计的生态系统里。

  多位专家、学者提及,平台屏蔽行为会对企业的创新产生抑制效果。

  “我们看到的是飞书被微信屏蔽了,但我们没看到的是可能有数十个类似飞书的创新可能性都被屏蔽了当字节跳动都被挡在拥有超过10亿用户的微信生态之外时,其他创业者和创新者就更加没有动力,再去开发类似的软件了。”刘旭表示。

  还有律师指出,屏蔽行为或违背互联网“互联互通”的本质。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鑫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禁止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行为,说的是“禁止恶意”,从立法的目的上来讲,是希望这些互联网的各个产品能够互联互通。

  他认为,不存在善意的屏蔽。“屏蔽与否主要是一个正当理由的问题。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不兼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必须兼容”。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那么,这种屏蔽行为是否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南都记者了解到,对于这一问题,不能一味给与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更多的时候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

  赵占领向南都记者指出,例如在抖音起诉腾讯纠纷案件中,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在认定时主要遵循三个步骤:界定相关市场、认定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界定相关市场非常重要,且具有极大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尚未有一家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3Q大战到其他一系列状告腾讯的案子,几乎没有原告能从反垄断这个角度获得胜诉。”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委员会主任魏士廪曾向南都记者表示。

  声音:学者建议警惕相关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张

  抖音起诉腾讯垄断背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已迎来强监管。

  2020年底,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中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就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的同一天,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针对社会各方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指南》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

  南都记者注意到,就抖音诉腾讯垄断一案,尽管政策已作出相关明确,但要认定腾讯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仍然存在难度。

  刘旭指出,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南》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便于认定腾讯、阿里巴巴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以抖音起诉腾讯屏蔽其链接分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刘旭认为,《指南》在构成拒绝交易的考虑因素中增加的“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会不利于抖音,更有利于腾讯。

  对于《指南》中“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拒绝交易可能具有的正当理由”的相关条款,刘旭表示,其中的“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将使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可能是被腾讯用来证明其屏蔽行为合法的最后一道防线。

  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频发之下,平台开放和封禁的边界在哪里?

  多位学者曾向南都记者表示,对个案的分析尤为重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戴龙认为,互联网产业本身就具有走向垄断的自然属性,监管部门需要在保证“市场准入自由”的大前提下,对企业平台的“封禁”“屏蔽”行为进行个案分析,具体看它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市场秩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韩伟同时提醒,要警惕相关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张。“要禁止屏蔽很简单,但要求不屏蔽以后,具体如何执行,有何救济措施,这牵涉更复杂的设计,而且随着市场结构完全的变化,当事方作出屏蔽行为动机也会产生变化,我们的结论也会不同。”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实习生 欧阳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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