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指南(二)

2021-04-09 13:49:57  来源: 网易网  编辑:zgjrzk  

  该法律风险指南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涉及到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方方面面,是法院和法官案件审理之宝贵经验总结,对于创业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司企业经营治理法律风险指南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广西高水平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西高院)民二庭课题组(高院重点课题“关于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研究”)制定下发了《公司企业经营治理法律风险指南》,并由广西辖区内各中基层法院根据自身涉企案件的受理情况以及司法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将以风险指南、风险提示书、白皮书等形式面向辖区企业或相关部门适时发布。该指南以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广西高院关于公司法的裁判指引为规则基础,以更贴近企业家易接受的形式与文风予以表达,以期为企业家的权益保护与投资环境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往期推文公司企业经营治理法律风险指南的第一个到第三个风险:选择设立公司开展经营的风险、选择作小股东的风险、选择作大股东的风险。

  今天我们接上一条推文的内容,继续讲解公司企业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指南的的第四、第五个风险:资本金分期实缴的风险、注册资本总额过低的风险。

  四、资本金分期实缴的风险

  风险点一:在实缴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债权人未能到期获偿的,其可能会申请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后即可加速实缴到期。

  风险点二: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须向社会公告破产情况,股东会将失去管控公司的权力,公司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法院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保护性查封,公司经营将可能受到阻断与负面影响。

  依据与原理:

  公司一般自设立之后,随着事业的展开,资产需求才会逐渐上升,故现行法律赋予股东分期实缴的自由,的确符合资产的最大用益以及公司发展规律。但股东在享受实缴自由的同时,实际上是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的风险,这一利益倾斜需要结合企业破产制度予以平衡。据此,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准入门槛是很低的,只要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现有资产确实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法院即可受理破产,而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资本金分期实缴即可加速到期。(《企业破产法》第35条、第7条第2款、第25条)

  如何降低风险:

  1.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由股东之间协议约定,一旦公司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各股东应当在其认缴资本金范围内及时实缴,以供公司清偿外债。但要注意,负担这类实缴义务的前提是,每位股东对自己的义务明确表示同意。

  2.审慎评估好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依据公司资金与经营需求相匹配的目标,合理制定资本金分期实缴计划。

  五、注册资本总额过低的风险

  风险点:若公司章程设定的资本金总额过低,导致公司明显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债权人可能会以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为由,向法院诉请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与原理:

  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这实际上是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这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如何降低风险:

  股东之间可以协议约定,依据公司债务不断增加,及时通过向公司增资的方式、或由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使得公司净资产与公司债务之间基本平衡。

  注:* 本指引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至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另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而与本指引不相符的,以该特别规定为准。

  以上文章来源丨广西高院

  下一篇推文预告:

  股东自己经营管理公司的风险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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