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炫富网红鼻祖”郭美美,再度锒铛入狱。相信即便平时不太关注娱乐八卦的人,应该也会对此人觉得眼熟。
不过,今天一湃要和大家聊聊另一个人,和郭美美亦有着一段渊源。喜欢看财经的朋友,一定对这个名字不陌生。
“人设崩塌”在当今个人隐私信息极易流露的时代,大家可已见怪不怪了。曾经,这位被誉为中国良心经济学家,因为一件件“丑闻”的披露,逐步沦为“骗子专家”,他就是郎咸平。
近期,仍然可以看到“郎教授”在业界活跃的身影。今天一湃和大家一同探讨的不是他的各式言论,而是那件沸沸扬扬,一度引发热议的“900万事件”。
案件起因:
鉴于有部分读者,可能是第一次听说“郎教授”,一湃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下:
郎咸平,是中国台湾学者、经济学家,公司治理和金融专家。早年间他主持的财经节目《郎咸平说》,受到不少老百姓的关注和喜爱。
那么“900万事件”又从何说起呢?这一桩爱恨情仇,始于2014年,止于2020年。
事件中的过错方究竟是谁,外界说法不一,不过一湃认为如今追究这一点无济于事,目前主流的传闻说法是:
“郎教授”婚内出轨了一位空姐,年轻貌美的女子,一是被“文化才子”身份的郎教授所俘获芳心,二则是被对方的阔绰家财蒙蔽了双眼。
在交往期间,为了从银行申请到900万的贷款,根据银监会的要求,需要提供大于900万的抵押物。于是郎教授“灵生一计”,让空姐注册了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馨源公司,公司法人就是空姐。
而感情这事,浓情时满眼尽是彼此,而一旦破裂,纠葛是非便扑面而来。“昔日的情人、今日的仇人”就这么在现实中上演。二人分手后,因为牵涉到以前来往的财产起了争执,进而对簿公堂。
判决结果:
2014年3月,郎咸平以馨源公司未履行《买卖合同》为由,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了空姐,要求馨源公司返还900万元的货款及其利息。
当时郎教授胜诉的消息引起巨大轰动。但后续动态鲜有人关注,在经历了7年的审理后,最新的判决结果是:这900万元的贷款及相关利息由郎咸平承担返还。
截至目前,仍没有相关上诉信息。
这件事的本质目的,一湃相信大家可以猜个大概。而在第一次判决结果中,郎咸平胜诉了,并成功让空姐背负起900万的债务。
这个“操作”,应该引起了不少人的好奇。今天,一湃律所就来对“执行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湃解析: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一人有限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债权人起诉公司时,可以同时列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股东不能证明不存在人格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的人格混同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的情况,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其交易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
对此,广大群众可能存在的普遍疑问是:
若没有经过前面所述的诉讼程序,判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该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该“法定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得以适用呢?
实践中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做法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执行一人公司的财产,并申请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召开听证会,股东举证不能后,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股东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中,馨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且股东只有空姐一人。
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她的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郎咸平一方。空姐则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背负上900万的债务。
一人公司需谨慎,规范管理可防范风险
如今,这起案件已基本落下帷幕,情变纠纷的是非,作为局外人,一湃认为没必要过多议论。但可以从中获得一些,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防范启示:
1.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生效判决书中未列股东是被执行人,因此,追加股东必须要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要件。
2.股东被追加后,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举证责任与诉讼程序无异。
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是否要召开听证会,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召开听证会。参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执复10号,在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应当举行公开听证,否则,程序不合法。鉴于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会对股东个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以重大的影响。
当股东下落不明,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案件材料无法送达,且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人格混同,则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此可见,在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应尽较多的审慎义务,才能平衡好各方的权利义务。
3.一人公司股东是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不得将一人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未经过审判程序,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特定主体为被执行人,这背后的价值追求是效率优先,但不能不兼顾公平。因此,若要追加一人公司为被执行人,则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人公司即便存在人格混同,股东的债权人也无权申请追加一人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如何正确防范风险呢?
与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针对人格混同问题,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一湃提醒,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注意规范公司治理,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划定好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边界等,以此来防患于未然。
结语:真相和假象,随着时代和技术的发展,已变得愈来愈难以辨别。不过,生活中诸多事例告诫我们,纸是保不住火的。一湃坚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耍小聪明的事在做之前,还是要做好承担风险的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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