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供给 保障首都金融安全

2021-05-08 14:11:01  来源: 网易网  编辑:zgjrzk  

  原标题:加强制度供给 保障首都金融安全解读《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液,金融发展的健康程度影响人民财产安全、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并要求“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7+4”类地方金融组织交地方监管,其中“7”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这7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规则;“4”是指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这4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上述“7+4”类地方金融组织中,除融资担保公司有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他种类金融组织的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赋予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提高地方金融治理能力,有必要通过地方金融立法填补制度空白,有效防控风险,保障首都金融安全。

  201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制定条例被列为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立法采用提前介入、专班推进、“双组长”制调研起草机制。起草和审议期间,条例多次征求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京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及协会、金融法律专家、市委法律顾问和国家部委意见。2020年9月、11月,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条例草案,条例于2021年4月16日表决通过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基本宗旨和原则

  规范有序才能行稳致远。制定条例首先在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行为,遵循严格准入、审慎、协同和防控风险的基本原则,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条例要求强化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责任,承担防范和处置本组织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尊重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保护等权益。通过鼓励规范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优化金融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

  三、地方金融组织要遵守的经营规范和义务要求

  根据中央授权和本市实际情况,条例调整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规则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地方可就其经营规范和日常管理制定规则。条例严格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和名称使用等,应当经审批、备案或登记;设定经营规范,确立地方金融组织审慎经营、金融风险内控、消费者保护、合规营销等义务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完善市场退出约束,控股股东等可以书面承诺承担地方金融组织未清偿债务,地方金融组织解散应对未到期债务等作出明确安排。

  四、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工作机制

  强化监管、严控风险需要央地监管力量协作并与周边省区市协同联动,我市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与中央单位和其他省区市的协作。需要市区两级政府、两级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合力,市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领导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区政府按要求做好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区级金融工作部门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需要公安、市场、通信、网信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处置。

  五、条例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条例明确了监管方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信息报送、监管谈话、发警示函、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等措施;规范了金融审慎措施,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暂停业务、限制重大资产处置、限制股东权利;要求强化执法合作,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协助请求,由有关部门依法查询、冻结资产。

  六、条例在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

  防控金融风险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关键。条例划清权责边界,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中央在京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各自领域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明确职责分工,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风险排查、报送信息等;强化风险防范,通信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负责网络信息传播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金融广告管控等;优化部门协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的,金融、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管理、网信等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控制相关人财物和金融业务。

  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等,离不开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金融安全更是关系国家安全。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落实了党中央和国务院赋予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有助于提高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确保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有措施可用,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提供法制供给,为落实党的改革要求、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保障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网易网
中国金融智库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投稿启示 - 法律声明 - 免责条款 - 隐私保护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http://www.zgjrzk.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05133号
版权所有:中国金融智库 sitemap
中国金融智库法律顾问:海勤律师事务所 王勇 合伙人 律师
中国金融智库 电话:8610-56225227/28/29/30 传真:010-5101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