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云: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2021-05-18 08:12:11  来源: 网络转载  编辑:zgjrzk  

江苏博云: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00:01:01 中财网 原标题:江苏博云: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

  210036

  7

  -

  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

  /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

  /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

  020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

  ................................

  ..........

  1

  一、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

  ................................

  .......................

  1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

  ................................

  ...........

  3

  三、释义

  …………………………………………………………………………………………

  4

  第二节

  正

  文

  ................................

  ................................

  ................................

  ..........

  6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6

  二、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

  .............

  9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

  ................................

  ...

  1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19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

  ...................

  2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

  .......................

  3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

  ................................

  ...

  37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4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5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57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64

  十三、

  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

  ................................

  ...........

  65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68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

  ...........

  7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

  ................................

  ...........

  7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77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

  79

  二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81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83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

  问题

  ................................

  ................................

  ...............

  83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

  ................................

  .

  102

  第三节

  签署页

  ................................

  ................................

  ................................

  ........

  10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南京)

  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次发行并

  在创业板

  上市的特聘

  专项

  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在创业板

  上市出具

  本律师工作报告

  。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

  就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做的工作

  及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第一节 引 言

  一、 律师

  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一) 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组

  建的中国第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为企业改制及境内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提供

  法律服务;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公司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提供法律服务;为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创设、管理及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中

  (二) 签字律师简介

  国企业至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发行股票、再融资、反向收购并融资等,提供法律服

  务;为境外资本直接投资及跨国并购,提供法律服务;为公司及相关金融机构破

  产及清算,提供法律服务;为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及项目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控制法律服务;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跨国公司、企业集团、金融

  机构及其他各类大型公司法律顾问,提供常规性全方位法律服务;代理各类民事、

  商事,特别是公司、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诉讼、仲裁。2011年3月,经司

  法行政机关批准,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北京、上海、

  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

  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

  青岛、南昌、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等三十三地设有分

  支机构。

  本所为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2011年12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

  本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企业并购等非诉讼法律业务和诉讼法律业务。

  公司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为:

  于炜

  、

  朱军辉

  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

  业记录如下:

  于炜律师,本所合伙人,法学硕士,现持有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证号为

  13201201110123304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境内外发行上

  市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执业记录良好。

  朱军辉

  ,本所律师,现持有

  江苏省司法厅

  颁发的证号为

  13201201610748337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主要从事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执业记录良好

  。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

  025

  -

  89660900

  传真:

  0

  25

  -

  89660966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政编码:

  210036

  二、 律师制作

  律师工作报告

  的过程

  本所律师于

  2017

  年

  10

  月

  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本次发行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自

  2017

  年

  10

  月

  起,

  本所律师

  多次参加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

  构共同参与的协调会,协助公司进行本次发行上市

  的

  申报准备工作,就本次发行

  涉及

  的具体

  事项

  进行充分探讨。

  自

  2017

  年

  10

  月

  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本所律师先

  后多次向发行人提交了

  资料

  清单,提出律师应当核查的问题

  ,并

  对发行人

  提交

  的

  文件逐份进行查验,对发行人

  回复的问题逐项进行

  核对。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

  ,本

  所律师

  根据项目进程及实际需求

  进驻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住所地及实际生产经营

  所在地

  ,

  对

  发行人

  实际生产经营

  情况

  及其他需要经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的情况

  进行

  了实地调查。

  同时

  ,本所律师

  亦

  对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

  有权机关出具的

  书面材料

  加以证明的事实,向

  相关

  人员进行调查、询

  证

  ,要求

  相关人员或

  发行人出具相应

  的书面承诺或声明。  在

  尽职调查

  过程中,本所律师重点核查了发行人

  下述相关问题

  :本次发行上

  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

  的设立和历史沿革、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

  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

  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

  产品质量、技

  术等标准和社会保障、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

  罚等。

  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协助主承销商

  (

  保荐人

  )

  对

  发行人进行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完善股

  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参与的历次协调

  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

  (

  保荐人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所

  涉及的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重大合同、募集资金

  用途、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商讨,并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在根据法律及

  事实确信发行人已具备

  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同时,

  本所律师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之日,本所律师累计工作

  300

  多个工作日。

  三、 释

  义

  在

  法律意见书和

  本

  律师工作报告

  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

  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博云塑业

  指

  江苏博云塑业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

  博云

  有限

  指

  苏州博云塑业

  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苏邦贸易

  指

  张家港保税区苏邦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罗兴保

  指

  上海罗兴保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新加坡博云

  指

  Boiln Plastics (Singapore) PTE. Ltd.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马来西亚博云

  指

  Boiln Plastics (Malaysia) SDN. BHD

  ,

  新加坡博云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含

  5%

  )股份的股东

  蓝叁投资

  指

  苏州蓝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主要股东

  衍盈壹号

  指

  太仓衍盈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亿新投资

  指

  苏州亿新熠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缘尔丰

  指

  苏州缘尔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众韬管理

  指

  张家港市众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

  交所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申港

  证券

  指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

  商

  天衡

  指

  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

  构

  本所

  /

  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经办律

  师

  天健兴业

  指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股改时的评估机构

  《审计报告》

  指

  天衡

  出具的《

  江

  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衡审字

  [2020]0

  0721

  号

  )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天衡

  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

  [20

  20

  ]00

  455

  号

  )

  《纳税审核报告》

  指

  天衡

  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天衡专字

  [2020]00

  456

  号

  )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本所出具的《

  江苏博云塑业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

  板

  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出具的《

  江苏博云塑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

  申港证券出具的《

  江苏博云塑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创业板

  管理办法》

  指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020

  年修订)》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

  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

  号)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章程》

  指

  发行人

  2

  0

  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章程(草案)》

  指

  发行人

  2

  0

  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实施的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

  发行人

  本次

  公开发行面值为

  1

  .00

  元的不超过

  1,456.6667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

  A

  股)

  ,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行为

  报告期

  ,三年

  指

  201

  7

  年度、

  201

  8

  年度、

  201

  9

  年度

  A

  股

  指

  本次依法发行并申请在

  深

  交所上市交易的每股面值一元之人民币普通

  股

  元

  指

  指人民币元(特别说明除外)

  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数值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或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节 正 文

  一、 本次

  发行并上市

  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

  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出席股东大会并见证股东投票等方

  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和发行人

  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

  的规定,发

  行人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2

  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第一届

  董事会

  第八次

  会议,

  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4

  月

  2

  0

  日

  ,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 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 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3) 发行股票规模:不超过

  1,456.6667

  万股,最终发行规模以证监会核准为

  准。

  (4)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交易

  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

  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

  外)。

  (5) 定价方式: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或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其它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定价方式将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

  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6)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最终的发行方式由董事会按照股东

  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7)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

  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8)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改性塑料扩产及塑料制品成型新建项目、研发

  测试中心及实验室项目,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建设地点

  总投资

  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

  1

  改性塑料扩产及塑料

  制品成型新建项目

  发行人

  江苏扬子江国

  际冶金工业园

  32,611.85

  3

  1,000.00

  2

  研发测试中心及实验

  室项目

  发行人

  江苏扬子江国

  际冶金工业园

  15,097.62

  1

  5,000.00

  合计

  -

  -

  4

  7,709.47

  4

  6,000.00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在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前,

  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

  到位后,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该部分自有资金。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自筹解决;若高于

  上述项目对募集资金的需求总额,超过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部分将用于补充与公

  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9)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10)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

  可行性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改性塑料扩产及塑料制品成型新建

  项目、研发测试中心及实验室项目,具体项目如下:(单位:万元)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建设地点

  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改性塑料扩产

  及塑料制品成

  型新建项目

  发行人

  江苏扬子江国

  际冶金工业园

  32, 611.85

  3

  1,000.00

  2

  研发测试中心

  及实验室项目

  发行人

  江苏扬子江国

  际冶金工业园

  15,097.62

  1

  5,000.00

  合计

  -

  -

  4

  7,709.47

  4

  6,000.00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并上市

  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二) 2

  0

  20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

  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范围

  内,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起止日期、发行数量、发行对

  象、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相关事宜。

  3.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

  整(包括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实施;如募集资金不足,则公

  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签署与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等)。

  4.在发行有效期内,若有关发行新股的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A股

  发行与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新政策

  的要求修改并继续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5.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等相关的申报事宜及相关程序性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

  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

  6.授权董事长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合同及相关法

  律文件。

  7.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程序。

  8.根据需要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9.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修改、完善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及内部管

  理制度的相关条款及文字(如需要),并在本次发行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

  关事宜。

  10.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所作出的与本次发行并

  在创业板

  上

  市有关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授权亦

  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上述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但仍

  需获得

  深

  交所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1.博云有限及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验资报告》;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章程》;

  4.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六、八、十五部分的全部文件;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记录。

  二、 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记录;以及实

  地调查发行人资产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第四部分

  “

  发行人的设立

  ”

  、第七部分

  “

  发行人

  的股本及演变

  ”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和《章程》,发行

  人为博云有限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二) 发行人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

  、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的;

  6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依法宣告破产。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

  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四

  个专

  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聘请

  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

  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相应

  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公

  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

  1.本

  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第一、二、五、九、十六、十八

  部分

  等的全部文件;

  2.天衡

  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的

  审核报告》;

  3.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

  安全生产

  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

  明;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填写

  的调查表;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访谈记录;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发放了调查表、要求发行人及前

  述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了签字确认后的调查表

  及说明

  ;实地走访工

  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了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

  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

  行上市条件逐条进行了核查: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

  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

  议、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2

  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与发行人设立时已发行的普通股具有同等权利,发

  行人本次发行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该次会议已就本次发

  行并上市作出决议(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一部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

  关条件。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相关公司治

  理制度文件:

  (1)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

  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并制定了相

  应的议事规则,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细则;

  (2) 发行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

  (3) 发行人设置了供应链、生产部、人力资源部、销售部、研发中心、在线

  实验室、工程保障部、仓库管理部、行政事务办、财务部、EHS、内审部等部门;

  (4) 发行人制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

  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之股

  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参考天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

  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114.13

  万元、4,424.72万元、7,675.46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之股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同时参考天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之股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的公开网站信息,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综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之股票发行条件的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

  关条件。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

  《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关发行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创业板管理

  办法》规定的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四部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行”

  。

  综上,发行人

  符合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

  ,

  本所律师作为非专业人士履

  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衡

  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根据天衡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确认,

  本所律师作为非专业人士

  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衡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

  《内控鉴证报告》

  。

  综上,发行人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二节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九部分“

  发行人的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

  生重大变化(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发

  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

  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

  股本及演变”);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

  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六部分“发行人

  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和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部分“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及第二十部分“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章程》、《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详细参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

  。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的公开网站核查信息,最近

  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确认的调查表,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相关主体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网址、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

  律处分信息查询网址、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信息查询网址披露的信

  息,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变化”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等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五)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述,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创业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章程》、《招股说明书

  (申

  报稿)》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

  股本总额为

  4,370

  万元,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1,456.6667

  万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

  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二)、

  (三)项的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

  特点、发展阶段,以及公司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审慎选择如下上市标

  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

  ,

  000

  万元。根据天衡出具的

  《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424.72

  万元、

  7,675.46

  万元,合计

  12,100.18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

  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

  除需按照《创业板管理办

  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已

  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

  规定的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

  各项实质条件。

  1.博云有限

  及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博云有限

  股东的工商登记文件、身份证明文件;

  3.博云有限

  的有关财务会计凭证;

  4.自然人股东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凭证;

  5.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的访谈记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

  调

  查表;

  6.发行人全体

  发起人

  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7.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工商违法行为的证明。

  四、 发行人

  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

  《

  创业板管理办法

  》

  、《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就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

  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与

  博云有限

  的早期股东进行了访谈,了解相

  关事实的情况及背景原因

  ,并制作了访谈笔录;对发行人现有股东进行访谈并

  制

  作了

  访谈笔录;以及实地走访了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了合法证明文件等方式进行

  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吕锋、陆士平、龚伟、邓永

  清、刘艳国、蓝叁投资、衍盈壹号、

  亿新

  投资、缘尔丰共

  9

  名发起人共同发起,

  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2018

  年

  9

  月

  7

  日,博云有限执行董事作出

  决定,同意将博云有限整体变

  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2

  018

  年

  9

  月

  2

  1

  日,博云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

  博云有限

  整体变更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

  (3)2

  018

  年

  1

  0

  月

  2

  6

  日,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4)2018

  年

  11

  月

  13

  日,天衡就发行人的设立出资出具《江苏博云塑业股份

  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天衡验字

  [2018]

  第

  00097

  号)。

  (5)2

  018

  年

  1

  1

  月

  1

  3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

  018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

  筹办情况的工作报告》、《关于制定股份

  公司

  章程的

  议案》等议案。

  (6)2

  018

  年

  1

  2

  月

  1

  0

  日,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

  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7888919524

  )。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

  为

  4

  ,250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

  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吕锋

  16,625,916

  39.12%

  2

  陆士平

  12,469,438

  29.34%

  3

  龚伟

  7,369,438

  17.34%

  4

  蓝叁投资

  2,337,500

  5.50%

  5

  衍盈壹号

  1,062,500

  2.50%

  6

  亿新熠合

  850,000

  2.00%

  7

  缘尔丰

  850,000

  2.00%

  8

  邓永清

  623,472

  1.47%

  9

  刘艳国

  311,736

  0.73%

  合计

  42,500,000

  100.00%

  2.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相关证件及发行人设立时的

  《

  营业执照

  》

  、

  《

  验资报

  告

  》

  和

  《

  章程

  》

  等文件,对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发行人设立时的资格和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起人数符合规定。公司发起人共9人,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发

  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以及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

  人以下为发起人”的要求。

  (2)发起人住所符合规定。公司9位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

  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要求。

  (3)发起人认缴股本数额符合规定。公司发起人认缴股本总额为4

  ,250

  万

  元,

  且各发起人出资已经天衡验证,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的要求。

  (4)发行人设立时《章程》的制订程序符合规定。发行人设立时的《章程》

  已经公司创立大会暨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登

  记备案

  ,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的要求。

  (5)公司的名称已经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且公司成立后已依法建立包括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内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有公

  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的要求。

  (6)公司由博

  云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已具备公司住所,符合《公

  司法》第七十六条“有公司住所”的要求。

  3.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发行人系由

  博云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基准日的净资产为

  5

  9,865,984.78

  元,发行人以其中的

  4

  2,500,000.00

  元折合为实收股本

  4

  2,500,000

  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未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符合《公

  司法》第九十

  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

  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

  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

  式等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系由

  博云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且设立时发起人以

  博云有限

  净资产

  中的

  4

  2,500,000.00

  元按照原出资比例折股出资,发行人

  全体发起人股东

  在设立

  过程中除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外,未签订过任何改制重组合同。

  博云有限

  全部

  资产、负债都已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整体进入发行人。本次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程序和税务登记程序,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

  2

  018

  年

  8

  月

  1

  5

  日,天衡出具《苏州博云塑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衡审

  字

  [

  2018

  ]

  02141

  号),确认博云有限截至

  2

  018

  年

  7

  月

  3

  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5

  ,986.60

  万

  元

  。

  2

  018

  年

  8

  月

  1

  5

  日,天健兴业出具《苏州博云塑业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苏评报字

  [

  2018

  ]

  第

  0

  091

  号),确认博

  云有限截至

  2

  018

  年

  7

  月

  3

  1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1

  3,867.41

  万元

  。

  2

  018

  年

  1

  1

  月

  1

  3

  日,天衡出具《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

  告》(天衡验字

  [

  2018

  ]

  第

  00097

  号),

  经审验,截至

  2

  018

  年

  1

  1

  月

  1

  3

  日,公司(筹)

  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书、《章程》(创立大会暨

  2

  018

  年第一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规定,以其拥有的博云有限截至

  2

  018

  年

  7

  月

  3

  1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

  59,865,984.78

  元折股投入,其中人民币

  4

  2,500,000.00

  元折合为公司(筹)的

  股本,股本总额共计

  4

  2,5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

  为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

  审计、

  评估及验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

  事项及决议内容

  2

  018

  年

  1

  1

  月

  1

  3

  日

  ,发行人召开了

  创立大会暨

  2018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出

  席

  创立大会暨

  2018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的发起人股东所代表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100%

  。

  发行人

  创立大会暨

  2018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份公司筹办

  情况的工作报告》、《关于股份

  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

  议案》等议案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创立大会暨

  2018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

  召开程序、审议

  事项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内容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必要程序并获得必要的批准,

  设立行为

  真实、

  合法

  、

  有效。

  五、 发行人

  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发行人的专利、商标等资产的权属证书;

  4.发行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5.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文件;

  6.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

  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对发行

  人的相关人员及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

  相关承诺函,并取得了该等承诺函;检索专利、商标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以及

  实地走访了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了合法证明文件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

  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为:色母粒、改性工程塑料及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化工(除危险

  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产品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已形成独立完整的

  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系统,配备了专职人员,拥有独立的业务流程。发行人

  与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不存在依赖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加

  工、产品销售或上游材料采购,以及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其他情况,业务完全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第九部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 发行人资产

  独立

  完整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出资及历次增资已经天衡验证,发行人注册

  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系按照博云有限账面净资

  产进行折股,不涉及各发起人另行对发行人以现金或其他资产缴纳出资。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及使用与经营有关的资产,拥有独立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资产(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不存在依靠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

  3.根据天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以自身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提供担保,也未

  将以发行人名义获得的借款、授信额度转借给各股东。

  4.根据天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

  金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的

  资产

  独立

  完整

  。

  (三) 发行人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事务,发

  行人的人事及薪酬管理与股东完全独立和分开。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

  董

  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在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

  其他行政职务的

  情形,也不存在

  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

  在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

  机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

  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等

  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上述人员的任职程序合法,不存在股东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截至

  2

  019

  年

  12

  月

  3

  1

  日,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与全日制正式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符合缴纳

  条件的正式在职员工缴纳了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社保

  、公积金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报告期

  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情形,

  不存在因违反

  劳动保障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设财务负责人1名,并配

  备了专职的财务工作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发行人根据现行会计制

  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财务内控制度

  》等内部财务制度;

  发行人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独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开设

  银行账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张家港锦丰支行,账号:

  387670667018010******),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共用银行账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7888919524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机构并聘用了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了

  职权范围,建立了规范有效的法人

  治理结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未有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机构混同的情况

  。

  根据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成立运作至今,已形成以下的组织机构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机构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

  完整,在

  财务、人员、机构及业务

  等

  方面

  均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

  面向市场

  独立

  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

  的发起人

  和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博云有限同意整体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2.《发起人协议》、发行人设立时的《章程》及现行有效的《章程》;

  3.天衡出具的(天衡验字[2018]第00097号)、(天衡验字[2019]第00083

  号)《验资报告》;

  4.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5.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

  6.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简历;

  7.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档案材料;

  8.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证明材

  料或出具的说明;

  9.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

  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有

  关事项进行调查确认,并取得了签字确认的调查表;以及检索互联网中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

  的

  股权结构

  根据天衡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9]00083号)、发行人的股东

  名册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等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吕锋

  16,625,916

  38.0

  5

  %

  2

  陆士平

  12,469,438

  28.53%

  3

  龚伟

  7,369,438

  16.86%

  4

  蓝叁投资

  2,337,500

  5.3

  5

  %

  5

  众韬管理

  1,200,000

  2.7

  5

  %

  6

  衍盈壹号

  1,062,500

  2.43%

  7

  亿新投资

  850,000

  1.9

  5

  %

  8

  缘尔丰

  850,000

  1.9

  5

  %

  9

  邓永清

  623,472

  1.42%

  10

  刘艳国

  311,736

  0.71%

  合计

  43,700,000

  100.00%

  (二) 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

  博云有限

  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

  9

  名发

  起人均为

  博云有限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前

  登记在册的股东。发行人设立时,

  该

  9

  名发起人分别以其对

  博云有限

  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

  资。上述

  9

  名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

  1.吕锋

  吕锋,男,

  1978

  年

  2

  月出生,住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身份证号为

  320582197802******

  。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16,625,916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38.05

  %

  。

  2.陆士平

  陆士平,男,

  1966

  年

  2

  月出生,住址为

  江苏省

  张家港

  市

  锦丰镇,身份证号

  为

  320521196602******

  。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12,469,438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

  的

  28.53

  %

  。

  3.龚伟

  龚伟,男,

  1978

  年

  11

  月出生,住址为

  江苏省

  张家港

  市

  杨舍

  镇

  ,身份证号:

  3205821197811******

  。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7,369,438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16.86

  %

  。

  4.邓永清

  邓永清,男,

  1978

  年

  11

  月出生,住址为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

  ,身份证号

  为

  320582197811

  **

  ****

  。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623,472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1.42

  %

  。

  5.刘艳国

  刘艳国,男,

  1972

  年

  11

  月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莘沥路,身份证号为

  310112197211

  **

  ****

  。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311,736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0.7

  1

  %

  。

  6.蓝叁投资

  蓝叁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

  现

  持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5943

  3896160XH

  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

  沙湖基金小镇

  14

  栋

  469

  室

  ,企业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法

  定代表人

  为

  吴萍

  ,经营范围为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

  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自

  201

  5

  年

  5

  月

  13

  日至

  20

  24

  年

  5

  月

  12

  日。

  蓝叁投资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2,337,500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5

  .3

  5%

  。

  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

  ,蓝叁投资的出资份额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苏州市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3

  1.58%

  2

  苏州鲁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3

  1.58%

  3

  深圳兆迪睿诚投资有限公司

  1,400.00

  1

  4.74%

  4

  苏州香塘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

  1

  0.53%

  5

  苏州香塘华

  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

  800.00

  8

  .42%

  6

  苏州浩海睿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2

  .10%

  7

  苏州蔚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1

  .05%

  合计

  9,500. 00

  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基金编号:

  SW3972

  )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登记

  编号:

  P1005882

  )

  ,

  苏州蔚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

  蓝叁投资

  的管理人,已于

  2

  01

  5

  年

  1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蓝

  叁投资已

  于

  201

  7

  年

  7

  月

  26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蓝叁投资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

  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程序,其管理人苏州蔚蓝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衍盈壹号

  衍盈壹号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

  现

  持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500

  MA1MCJUA9P

  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

  20

  号港城广场

  4

  号楼

  351

  室

  ,企业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

  苏

  州衍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委派代表

  :

  曹海燕

  )

  ,经营范围为

  “投融资管理、项目

  投资、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9

  日至

  20

  20

  年

  12

  月

  14

  日。

  衍盈壹号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1,062,500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2

  .43

  %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衍盈壹号的出资份额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苏州衍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6.493694

  1.00%

  普通合伙人

  2

  苏州衍香投资有限公司

  5,383.057657

  30.50%

  有限合伙人

  3

  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47.40540

  5

  15.00%

  有限合伙人

  4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管

  理有限公司

  2,647.405405

  15.00%

  有限合伙人

  5

  太仓市欣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764.936937

  10.00%

  有限合伙人

  6

  顾振其

  882.468468

  5.00%

  有限合伙人

  7

  倪建荣

  1,323.702702

  7.50%

  有限合伙人

  8

  杨介仓

  794.221621

  4.50%

  有限合伙人

  9

  上海群赞投资管理中心

  705.974775

  4.00%

  有限合伙人

  10

  太仓塑料助剂厂有限公司

  441.234234

  2.50%

  有限合伙人

  11

  苏州千骧智盈投资有限公司

  882.468468

  5

  .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7,649.369366

  100.00%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基金编号:

  SM5451

  )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登记

  编号:

  P1033645

  )

  ,

  苏州衍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

  衍盈壹号

  的管理人,已于

  2

  01

  6

  年

  9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衍盈壹号

  亦于

  201

  6

  年

  12

  月

  21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衍盈壹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

  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程序,其管理人苏州衍盈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8.亿新投资

  亿新投资成立于

  201

  2

  年

  9

  月

  28

  日,

  现

  持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5000

  55172651L

  的《营业执照》,主

  要经营场所为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金融谷商

  务中心

  6

  幢

  ,企业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

  苏州亿文创新资本管

  理

  有限公司

  (

  委派代表

  :

  王珏

  )

  ,经营范围为

  “

  能源项目投资

  ,

  企业投资

  (

  不得以公

  开方式募集资金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经营期限自

  201

  2

  年

  9

  月

  28

  日至

  20

  22

  年

  9

  月

  27

  日。

  亿新投资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8

  50,000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1.9

  5%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亿新投资的出资份额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苏州亿文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20.00

  1

  .85%

  普通合伙人

  2

  蒋小玲

  1,880.00

  2

  8.98%

  有限合伙人

  3

  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发展集团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990.00

  1

  5.26%

  有限合伙人

  4

  王润德

  500.00

  7

  .71%

  有限合伙人

  5

  蒋元生

  300.00

  4

  .62%

  有限合伙人

  6

  阮方友

  250.00

  3

  .85%

  有限合伙人

  7

  唐少文

  1212.510965

  1

  8.69%

  有限合伙人

  8

  周宇斌

  40.00

  0

  .62%

  有限合伙人

  9

  陆群勇

  1037.930397

  1

  6.00%

  有限合伙人

  10

  郑

  平

  7

  8.112469

  1

  .21%

  有限合伙人

  11

  浦连奇

  7

  8.112469

  1

  .21%

  有限合伙人

  合计

  6,486. 6663

  100.00%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基金编号:

  SD4875

  )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登记

  编号:

  P1008597

  )

  ,

  苏州亿文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

  亿新投资

  的管理人,已

  于

  201

  5

  年

  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

  亿新投资

  亦于

  201

  5

  年

  2

  月

  16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亿新投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

  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程序,其管理人苏州亿文创新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9.缘尔丰

  缘尔丰成立于

  201

  8

  年

  6

  月

  11

  日,

  现

  持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582MA

  1WP0U3XC

  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

  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

  1

  幢

  B1

  -

  053

  号

  ,企业类型为

  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

  薛志兵

  ,经营范围为

  “企

  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

  医疗器械、钢材、金属材料及制品、建筑材料、焦

  炭、煤炭、五金交电、矿产品、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化工原料及产品、纺织原料

  及产品、汽车零部件、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橡塑制品、劳保用品、日用百

  货购销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

  限自

  201

  8

  年

  6

  月

  11

  日至

  20

  28

  年

  6

  月

  10

  日。

  缘尔丰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850,000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1

  .9

  5%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缘尔丰的出资份额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薛志兵

  1,080

  .00

  90

  .

  00

  %

  普通合伙人

  2

  沈晓红

  12

  0.00

  10

  .

  00

  %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2

  00

  .

  0

  0

  100.00%

  --

  根据缘尔丰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缘尔丰

  合伙人投入到缘尔丰的资金、以及缘尔丰投资于发行人的资

  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的情形,缘尔丰的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

  进行管理。缘尔丰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

  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中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调查表,发起人

  中的自然人股东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

  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中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或《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上述发起人中非自然人股东均依法设

  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三) 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1.众韬管理

  发行人的其他股东,系通过股改后增资成为发行人的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众韬管理成立于

  2019

  年

  4

  月

  1

  2

  日,

  现

  持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582

  MA1Y7XJW04

  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

  张家港市锦丰镇星火村星宇西

  路

  1

  号

  2

  幢

  5

  楼

  ,企业类型为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

  吕锋

  ,经营范围

  为

  “企业管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金融信息咨询)(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1

  2

  日至

  2039

  年

  4

  月

  1

  1

  日。

  众韬管理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1,200,000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2.7

  5%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

  众韬管理

  的出资份额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吕

  锋

  151.20

  30.00%

  普通合伙人

  2

  刘艳国

  134.40

  26.67%

  有限合伙人

  3

  刘

  永

  42.00

  8.33%

  有限合伙人

  4

  曹立新

  21.00

  4.17%

  有限合伙人

  5

  冯

  兵

  21.00

  4.17%

  有限合伙人

  6

  黄培丽

  21.00

  4.17%

  有限合伙人

  7

  吕

  平

  21.00

  4.17%

  有限合伙人

  8

  丰年华

  21.00

  4.17%

  有限合伙人

  9

  曹志伟

  21.00

  4.17%

  有限合伙人

  10

  徐

  德

  12.60

  2.50%

  有限合伙人

  11

  赵

  军

  12.60

  2.50%

  有限合伙人

  12

  蒋卫凯

  8.40

  1.67%

  有限合伙人

  13

  钱

  铮

  8.40

  1.67%

  有限合伙人

  14

  刘进中

  8.40

  1.6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04. 00

  100.00%

  --

  ①众韬管理设立背景、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为了建立健全发行人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

  关键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回报关键员工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发行人采用

  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由关键员工间接持股的方式对其进行股权激励。由于众韬管

  理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关键员工,本次股权激励参照发行人

  2018

  年

  10

  月未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32

  倍进行定价,确认每股价格

  4.16

  元。

  ②众韬

  管理规范运行情况

  经核查,众韬管理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并遵循公司

  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原则履行自身及发行人层面决策程序。众韬管理中全体

  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已按约定足额缴纳。根据众韬管理提供的《合伙协议》及

  《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众韬管理已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流转、退出机制,

  以及所持发行人股权管理机制。

  ③众韬管理内部员工减持承诺

  众韬管理作为发行人股东,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中就其减持

  发行人股份作出约定如下: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期间自获

  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日至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为锁定

  期,在锁定期内,除非发生合伙人离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现有

  合伙人通过合伙份额转让实施进一步股权激励的情形外,合伙人不能主动处置其

  所持有的财产份额。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申请本人所持有

  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发行人股份减持的,应经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

  意,所持对应份额股票如减持,减持后对应合伙人份额收益的分配,另行约定。

  ④众韬管理备案情况

  根据众韬管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众

  韬管理系发行人为激励关键员工而

  设立的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

  其他投资活动。因此,众韬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同时,众韬管理全体合伙人亦不

  存在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而需登记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

  众韬管理的设立及存续

  合法合规,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众韬管理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均符合《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根据天衡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8]第00097号),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博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

  以其持有的博云有限净资产出资,发起人依法拥有该等权益,该等出资的权属关

  系明晰。发行人设立后,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均已经相应变更权属证

  书至发行人名下。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

  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上述资产已全部投入并移交至发行人。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吕锋直接持有发行人

  16,625,916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38.0

  5

  %

  ,同时,吕锋通过担任发行人持股平台众韬管理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从而可以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东众韬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

  2.75%

  股份

  的表决权。因此,吕锋可以合计控制发行人

  40.79%

  股份的表决权。

  此外,报告期内,吕锋一直担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全面主持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工作,在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提出的议案

  均获得高票通过,能够对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等产生重

  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吕锋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 发行人

  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

  材料进行查验:

  1.博云有限及发行人的全部工商档案文件;

  2.博云有限及发行人股东的工商登记文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东之间关于博云有限及发行人股权转让的相关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

  4.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凭证;

  5.博云有限及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6.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

  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的方式及通过股东访谈进行了

  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权设置及演变

  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整体变更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

  股本设置及其演变应追溯至

  博云

  有限。

  1.2006

  年

  6

  月,博云有限设立

  2006

  年

  6

  月

  10

  日,博云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吕锋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选举刘洋为公司监事,聘任龚伟为公司副总经理,并

  通过了公司章程。

  2006

  年

  6

  月

  19

  日,苏州中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信验

  字

  [2006]

  第

  060

  号),截至

  2006

  年

  6

  月

  19

  日止,博云有限已

  收到全体股东缴纳

  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整,其中,吕锋出资

  40

  万元人民币,刘洋出资

  30

  万元人民币,龚伟出资

  30

  万元人民币,均以货币出资。

  2006

  年

  6

  月

  27

  日,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博云有限颁发了注册号

  为

  320582211092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博云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吕锋

  40.00

  40.00

  40.00%

  2

  龚伟

  30.00

  30.00

  30.00%

  3

  刘洋

  30.00

  30.00

  30.00%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2.2009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9

  月

  7

  日,博云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股东刘洋将其持有的公

  司

  2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0

  万元)、

  1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0

  万元)分别

  以

  2

  0

  万元、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锋、龚伟;免去刘洋公司监事职务,选举龚

  伟为公司监事;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9

  年

  9

  月

  7

  日,刘洋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与吕锋、龚伟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

  2009

  年

  9

  月

  16

  日,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博云有限换发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

  博云有限

  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

  万

  元)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吕锋

  60.00

  60.00

  60.00%

  2

  龚伟

  40.00

  40.00

  40.00%

  合计

  100.00

  10

  0

  .00

  100.00%

  3.20

  10

  年

  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2010

  年

  1

  月

  16

  日,博云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吕锋将其持有的公司

  2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0

  万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陆士平,同意龚伟将其持

  有的公司

  10%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0

  万元)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陆士平;同

  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增至

  1,000

  万元,其中吕锋增资

  360

  万元,龚伟增资

  270

  万元,陆士平增资

  270

  万元;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010

  年

  1

  月

  16

  日,陆士平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与吕锋、龚伟分别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

  2010

  年

  1

  月

  22

  日,张家港扬子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张扬会

  验字

  [2010]

  第

  025

  号),截至

  2010

  年

  1

  月

  22

  日止,博云有限已

  收到全体股东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900

  万元整,其中,吕锋出资

  360

  万元,龚伟出资

  270

  万

  元,陆士平出资

  27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0

  年

  1

  月

  25

  日,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博云有限换发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

  博云有限

  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

  万

  元)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吕锋

  400.00

  400.00

  40.00%

  2

  龚伟

  300.00

  300.00

  30.00%

  3

  陆士平

  300.00

  300.00

  30.0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4.201

  1

  年

  8

  月,第二次增资

  2011

  年

  6

  月

  10

  日,博云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至

  3,500

  万元;其中吕锋增资

  1,000

  万元,龚伟增资

  750

  万元,陆士平增

  资

  750

  万元;本期首次增资

  500

  万元,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分期于

  2013

  年

  8

  月

  2

  日前缴足;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8

  月

  3

  日,张家港扬子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张扬会

  验字

  [2011]

  第

  127

  号),截至

  2011

  年

  8

  月

  2

  日止,博云有限已

  收到全体股东缴纳

  的第一期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500

  万元整,其中,吕锋出资

  200

  万元,龚伟出资

  150

  万元,陆士平出资

  150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1

  年

  8

  月

  3

  日,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博云有限换发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

  博云有限

  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

  万

  元)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吕锋

  1,400.00

  600.00

  40.00%

  2

  龚伟

  1,050.00

  450.00

  30.00%

  3

  陆士平

  1,050.00

  450.00

  30.00%

  合计

  3,500.00

  1,500.00

  100.00%

  5.2013

  年

  9

  月,公司减资

  2013

  年

  6

  月

  19

  日,博云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500

  万元

  减至

  1,500

  万元;并通过了公司新章程。

  201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在张家港日报刊登了《减资公告》。

  201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出具了《苏州博云塑业有限公司债务清偿或提供担

  保的说明》。根据该说明,截至

  201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已对债务予以清偿或提

  供了相应的担保。

  2013

  年

  9

  月

  26

  日,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博云有限

  换发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

  减资

  后,

  博云有限

  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

  万

  元)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吕锋

  600.00

  600.00

  40.00%

  2

  龚伟

  450.00

  450.00

  30.00%

  3

  陆士平

  450.00

  450.00

  30.00%

  合计

  1,500.00

  1,500.00

  100.00

  %

  6.2017

  年

  12

  月,第三次增资

  201

  7

  年

  12

  月

  19

  日,博云塑业召开股东会,会议

  同意

  邓永清对公司增资

  180

  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

  22.5

  万元,其余

  157.5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同意

  刘艳国对公司增资

  90

  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

  11.25

  万元,其余

  78.75

  万元计入

  公司资本公积金。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533.75

  万元,邓永清持有公司

  1.47%

  的股权,刘艳国持有公司

  0.73%

  的股权;

  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

  201

  7

  年

  1

  2

  月

  25

  日,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博云有限换发了《营业执

  照》。

  2

  019

  年

  6

  月

  1

  9

  日,

  天衡

  出具《验资报告》(

  天衡验字

  [2019]

  第

  00081

  号

  )。

  经验证,截至

  2

  018

  年

  5

  月

  1

  6

  日

  止

  ,

  公司

  已收到

  股东邓永清、刘艳国缴纳的

  新增

  出资

  2

  7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3

  3.75

  万元,资本公积

  2

  36.25

  万元,均以货币

  出资。

  本次

  增资完成之后,

  博云有限

  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吕锋

  600.00

  600.00

  39.12%

  2

  龚伟

  450.00

  450.00

  29.34

  %

  3

  陆士平

  450.00

  450.00

  29.34

  %

  4

  邓永清

  22.50

  22.50

  1.47%

  5

  刘艳国

  11.25

  11.25

  0.73%

  合计

  1,533.75

  1,533.75

  100.00%

  7.201

  8

  年

  6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

  8

  年

  6

  月

  21

  日,博云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

  同意

  龚伟将其持有的公司

  5.50

  %

  股权(对应出资额

  84.356

  25

  万元)、

  2.50

  %

  股权(对应出资额

  38.343

  75

  万

  元)、

  2

  .00

  %

  股权(对应出资额

  3

  0.675

  0

  万元)、

  2

  .00

  %

  股权(对应出资额

  3

  0.675

  0

  万元)分别以

  3,208.3333

  万元、

  1,458.3333

  万元、

  1

  ,166.6667

  万元、

  1

  ,166.666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蓝叁投资、衍盈壹号、亿新熠合、缘尔丰,

  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修正案

  。

  2

  018

  年

  6

  月

  2

  1

  日,股权转让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

  8

  年

  7

  月

  6

  日,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博云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

  转让完成之后,

  博云有限

  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吕锋

  600.00

  600.00

  39.12%

  2

  陆士平

  450

  .00

  450

  .00

  29.34

  %

  3

  龚伟

  265.95

  265.95

  17.34

  %

  4

  蓝叁投资

  84.356

  84.356

  5.50%

  5

  衍盈壹号

  38.344

  38.344

  2.50%

  6

  亿新熠合

  30.675

  30.675

  2.00%

  7

  缘尔丰

  30.675

  30.675

  2.00%

  8

  邓永清

  22.50

  22.50

  1.47%

  9

  刘艳国

  11.25

  11.25

  0.73%

  合计

  1,533.75

  1,533.75

  100.00%

  (二) 2018

  年

  12

  月,博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

  018

  年

  1

  2

  月

  1

  0

  日,博云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细参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

  名称

  持股数额(股)

  持股比例

  1

  吕锋

  16,625,916

  39.12%

  2

  陆士平

  12,469,438

  29.34%

  3

  龚伟

  7,369,438

  17.34%

  4

  蓝叁投资

  2,337,500

  5.50%

  5

  衍盈壹号

  1,062,500

  2.50%

  6

  亿新投资

  850,000

  2.00%

  7

  缘尔丰

  850,000

  2.00%

  8

  邓永清

  623,472

  1.47%

  9

  刘艳国

  311,736

  0.73%

  合计

  42,500,000

  100.00%

  (三) 发行人

  变更为股份公司

  之后的股权设置及股本演变

  1.2

  019

  年

  5

  月,第四次增资

  2

  018

  年

  1

  2

  月

  2

  9

  日,公司召开

  2

  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实施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本次股权激励将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并由员工持股平台认购公司

  新增股份。

  2

  019

  年

  4

  月

  3

  0

  日,

  公司

  召开

  2

  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

  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4

  ,370

  万元

  ,其中,众韬管理出资

  4

  99.20

  万元,认购

  1

  20

  万股

  ,每

  股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

  并

  修改

  公司章程。

  2

  019

  年

  5

  月

  1

  6

  日,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向

  发行人

  换发了《营业执照》。

  2019

  年

  6

  月

  20

  日,天衡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

  [2019]

  第

  00083

  号)。

  经验证,截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众韬管理缴纳的新增出资额

  499.2

  万元,其中新增股本

  120

  万元,资本公积

  379.2

  万元,以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后,

  发行人

  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

  股

  )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吕锋

  16,625,916

  38.05%

  2

  陆士平

  12,469,438

  28.53%

  3

  龚伟

  7,369,438

  16.86%

  4

  蓝叁投资

  2,337,500

  5.35%

  5

  众韬管理

  1,200,000

  2.75%

  6

  衍盈壹号

  1,062,500

  2.43%

  7

  亿新投资

  850,000

  1.95%

  8

  缘尔丰

  850,000

  1.95%

  9

  邓永清

  623,472

  1.42%

  10

  刘艳国

  311,736

  0.71%

  合计

  43,7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5

  月

  增资完成

  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四) 根据

  发行人股东确认

  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情形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前身及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形。

  八、 发行人

  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

  《章程》;

  2.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

  ;

  3.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经营合同;

  4.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提纲;

  5.天衡

  出具的《审计报告》;

  6.发行人

  出具

  的书面说明;

  7.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就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

  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实地走访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并进行了访谈,制作

  了访谈记录;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对其业务的确认文件;

  以及走访业务主管部门并取得了合法证明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经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最

  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色母粒、改性工程塑料及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化工(除危险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

  为改性塑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与上述经营范围相

  符。

  根据工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范围已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和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如下资质证书:

  序号

  所有人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发证机构

  有效期

  1

  博云塑业

  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

  GR201932003438

  江苏省科学技术

  厅、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

  苏省税务局

  2019.11.22-

  2022.11.21

  2

  博云塑业

  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

  证书

  04318Q32966R0M01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

  有限公司

  2018.11.14-

  2021.11.13

  3

  博云塑业

  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

  证书

  04319S20900R2M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

  有限公司

  2019.07.26-

  2022.07.25

  4

  博云塑业

  IATF16949:2016认

  证证书

  01111116573

  /0288872

  TUVRheinland

  2018.02.05-

  2021.02.04

  5

  博云塑业

  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

  证书

  04319E30816R2M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

  有限公司

  2019.07.26-

  2022.07.25

  6

  博云塑业

  实验室认

  可证书

  CNASL11265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认可委员会

  2018.08.13-

  2024.08.12

  7

  博云塑业

  排污许可

  证

  913205827888919524001Q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13-

  2022.12.12

  8

  博云塑业

  海关报关

  单位注册

  登记证书

  3215967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张

  家港海关

  2019.2.11-

  长期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资质证书进行适当核查,发行人所

  处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重

  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2018

  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中国制造

  2025

  》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

  开展业务所必要的资质、许可或认证。同时,上述资质、许可或认证均在有效期

  内,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

  风险。

  (三) 发行人的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在新加坡设立了全资子公

  司新加坡博云(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主要用于开展境外业务。

  发行人投资新加坡博云时

  已经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

  3200201000371

  号)及国家

  外汇管理局张家港支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载明的业务类型为

  ODI

  中方

  股东对外义务出资。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加坡博云在新加坡经营

  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新加坡博云在马来西亚设立了马

  来西亚博云(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主要用于开展境外业务。

  新加坡博云投资马来西亚博云事项已取得苏州市商务局

  出具的《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编号:

  201873380

  )。根据境外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马来西亚博云在马来西亚经营合法、合规。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

  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一直为改性塑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超出发行人

  的经营范围,未发生过变更。

  发行人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

  6.29%

  、

  9

  8.64%

  、

  9

  8.93%

  ,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

  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

  发行人陈述

  ,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营

  业执照》、

  《章程》,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发

  生《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其主要生产经

  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作为

  塑料及其塑料制品制造企业,

  在现有主营业务领域

  有较强的优势

  ,经营情况良好,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境外业务开展符合当地法律,发行人自设

  立以来

  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

  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关联方的《营业执照》、《章程》、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注册登记文件;

  2.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

  3.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收购、担保等相关协议,以及发行人决策机构

  的决策文件;

  4.关联交易合同资料;

  5.发行人的《章程》、《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7.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

  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及承诺,并取得了该等承诺函;对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情况进

  行确认,并取得了调查表;对重要客户、供应商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

  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并取得了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记录;以及检索

  了互联网中相关关联方的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吕锋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具体情况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2.持有发行人

  5%

  以上

  (含

  5%

  )

  股份的其他股东

  (1)陆士平

  ,现持有发行人

  12,469,438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28.53

  %

  。

  (2)龚伟

  ,现

  持有发行人

  7,369,438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16.86

  %

  。

  (3)蓝叁投资,

  现

  持有发行人

  2,337,500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5.3

  5%

  。

  (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具体情况详细参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二节第六部分

  “

  发行人的

  发起人和股东

  ”

  )

  3.发行人控股或参股

  的

  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可以实施控制的企业为

  新加坡博云、马

  来西亚博云、苏邦贸易、罗兴保。其中,新加坡博云、苏邦贸易、罗兴保为发行

  人全资子公司;马来西亚博云为新加坡博云全资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无参股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的企业具体情况详细参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第十部分“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股东众韬管

  理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其他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 发行人的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

  事的基本情况

  详细参见

  本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

  节

  第十五

  部分“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2) 发行人的监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3

  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

  监事的基本情况

  详细参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节

  第十五

  部分“

  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3)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共

  有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

  ,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兼

  财务

  负责人

  1

  名

  ,

  高级管理人员的

  基本情况

  详细参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节

  第十五

  部分“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4) 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其他关联自然人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张家港市三创进出口贸易有限

  公司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吕锋配偶持股30%并担任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2

  南京佩森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龚伟配偶持股34%并担任

  执行董事的企业,已于2020年3月转让并不再任职

  3

  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永芬商店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龚伟配偶的母亲经营的个

  体工商户

  4

  张家港高奇化工生物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陆士平子女配偶的

  父亲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5

  江苏悉尔化工品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陆士平子女配偶的

  父亲持股80%的企业

  6

  张家港市金邦高分子材料研究

  所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持股40%并担任监事

  的企业,发行人监事龚伟曾持股30%并担任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的企业,发行人董事陆士平曾持股30%的企

  业,已于2017年11月注销

  7

  南京中道好爵酒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俊兄弟涌股87.5%并担任执行董

  事的企业

  8

  江苏臻力源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俊兄弟持股95%并担任执行董事

  的企业

  9

  南京中道好爵商贸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俊兄弟持股90%并担任执行董事

  的企业

  10

  镇江市金葛春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俊兄弟持股90%并担任执行董事

  的企业

  11

  扬州市爱家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俊兄弟持股95%并担任执行董事

  的企业

  12

  镇江市峰华名酒销售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俊兄弟持股97.5%并担任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3

  镇江峰华饮品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俊兄弟持股95%并担任执行董事

  的企业

  14

  上海公闻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刘艳国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二) 关联交易

  1.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 关联方担保情况

  3.关联资金往来

  根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

  发行人

  报告期内

  与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86.04

  217.52

  152.75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的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借款

  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

  已经履行

  完毕

  1

  吕锋、李霞蔚

  发行人

  850

  2016

  .

  06

  .

  03

  2017

  .

  06

  .

  02

  是

  2

  吕锋、李霞蔚

  发行人

  750

  2016

  .

  07

  .

  25

  2017

  .

  07

  .

  20

  是

  3

  吕锋、李霞蔚

  发行人

  750

  2016

  .

  08.01

  2017

  .

  07

  .

  25

  是

  4

  吕锋、龚伟

  发行人

  1,300

  2016

  .

  08

  .

  16

  2017

  .

  08

  .

  15

  是

  5

  吕锋、龚伟

  发行人

  500

  2016

  .

  08

  .

  16

  2017

  .

  08

  .

  15

  是

  6

  吕锋、龚伟

  发行人

  1,200

  2016

  .

  07

  .

  22

  2017

  .

  07

  .

  21

  是

  7

  吕锋、龚伟、陆士平

  苏邦贸易

  48

  2016

  .

  06

  .

  30

  2017

  .

  06

  .

  20

  是

  8

  吕锋、龚伟、陆士平

  苏邦贸易

  1,350

  2016

  .

  06

  .

  30

  2017

  .

  09

  .

  20

  是

  9

  吕锋、龚伟

  苏邦贸易

  700

  2017

  .

  09

  .

  11

  2018

  .

  09

  .

  05

  是

  1

  0

  吕锋、龚伟

  苏邦贸易

  650

  2017

  .

  09

  .

  14

  2018

  .

  09

  .

  05

  是

  1

  1

  吕锋、李霞蔚

  发行人

  850

  2017

  .

  06

  .

  08

  2018

  .

  06

  .

  03

  是

  1

  2

  吕锋、李霞蔚

  发行人

  750

  2017

  .

  07.07

  2018.07.03

  是

  1

  3

  吕锋、李霞蔚

  发行人

  750

  2017

  .

  07

  .

  12

  2018

  .

  07

  .

  11

  是

  1

  4

  吕锋、龚伟

  发行人

  650

  2017

  .

  08

  .

  02

  2018

  .

  07

  .

  21

  是

  1

  5

  吕锋、龚伟

  发行人

  650

  2017

  .

  08

  .

  04

  2018

  .

  07

  .

  21

  是

  1

  6

  吕锋、龚伟

  发行人

  600

  2017

  .

  07

  .

  25

  2018

  .

  07

  .

  21

  是

  1

  7

  吕锋、龚伟

  发行人

  600

  2017

  .

  07

  .

  26

  2018

  .

  07

  .

  21

  是

  1

  8

  吕锋、龚伟

  发行人

  600

  2017

  .

  07

  .

  24

  2018

  .

  07

  .

  23

  是

  1

  9

  吕锋、龚伟

  发行人

  500

  2017

  .

  08

  .

  08

  2018

  .

  08

  .

  07

  是

  2

  0

  吕锋

  发行人

  600

  2018

  .

  07

  .

  26

  2019

  .

  07

  .

  24

  是

  2

  1

  吕锋

  发行人

  700

  2018

  .

  07

  .

  26

  2019

  .

  07

  .

  24

  是

  2

  2

  吕锋

  发行人

  700

  2018

  .

  07

  .

  27

  2019

  .

  07

  .

  24

  是

  2

  3

  吕锋

  苏邦贸易

  1,188

  2018

  .

  09

  .

  05

  2019

  .

  09

  .

  04

  是

  2

  4

  吕锋

  苏邦贸易

  1,000

  2019

  .

  09

  .

  03

  2020

  .

  09

  .

  02

  否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情况

  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

  发行人

  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姓名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资金

  流入

  资金

  流出

  资金

  流入

  资金

  流出

  按一年

  期借款

  利率计

  算应收

  利息

  资金流入

  资金流出

  按一年期

  借款利率

  计算应收

  利息

  吕锋

  -

  -

  129.71

  50.00

  3.54

  901.51

  92.92

  47.25

  陆士平

  -

  -

  80.24

  -

  3.57

  884.39

  673.25

  11.82

  龚伟

  -

  -

  80.24

  -

  3.57

  1,385.71

  272.15

  46.87

  合计

  -

  -

  290.20

  -

  10.68

  3,171.60

  1,038.31

  105.95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相互间发生过短期资金拆借行为,主要是由

  于业务发展发生资金临时周转、个人临时资金周转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

  资金往来进行了清理,同时制订了相应的《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用于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确保不再发生相关资金拆借情形。截至

  2018

  年

  12

  月,股东吕锋、陆士平、龚伟已全部归还向发行人拆借资金,并已按同期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吕锋、陆士平、

  龚伟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已清理完毕。

  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占用资金支付相

  关利息费用情况

  2017

  年和

  2018

  年,发行人按照每月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实际占用资金

  的月数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就与关联方之间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分别计提利息

  费用

  105.95

  万元和

  10.68

  万元,其中

  2017

  年度计提利息含报告期外应收资金占

  用利息

  69.18

  万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全部计提利息已付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资金往来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并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发行人经营成果不构成重

  大影响,不构成对于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各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其他

  关联交易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如下:(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应收款

  吕锋

  -

  -

  761,668.66

  其他应收款

  龚伟

  -

  -

  766,780.48

  其他应收款

  陆士平

  -

  -

  766,780.48

  ①新加坡博云股权代持还原

  2017

  年

  12

  月,发行人股东吕锋、龚伟、陆士平将代持的新加坡博云

  100%

  股权还原至博云有限。此次股权转让价格根据新加坡当地法律规定经协商确定按

  100

  美元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因实质上为新加坡博云股权代持的还原,所以转让

  价格实际为

  0

  美元。

  ②马来西亚博云股权代持还原

  2018

  年

  12

  月,发行人股东吕锋、龚伟、陆士平

  将代持的马来西亚博云

  100%

  股权还原至子公司新加坡博云。此次股权转让实质上为马来西亚博云股权代持的

  还原,所以转让价格实际为

  0

  美元。

  ③收购苏邦贸易

  100%

  股权

  2017

  年

  12

  月,博云有限收购发行人股东吕锋、龚伟、陆士平所持有的苏邦

  贸易合计

  100%

  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分别为

  40

  万元、

  30

  万元和

  30

  万元,转让价格以苏邦贸易实际出资额为基础确定。

  ④收购罗兴保

  100%

  股权

  2018

  年

  10

  月,博云有限收购发行人股东吕锋、公司员工姚小峰所持有的罗

  兴保合计

  100%

  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分别为

  0

  元,本次

  股权转让价

  格以天健兴业出具的《苏州博云塑业有限公司拟收购上海罗兴保贸易有限公司股

  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

  [2018

  ]

  第

  0121

  号)评估值为基础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报告期内

  ,

  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按照

  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公允、交易行为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联交易对

  发行人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未产

  生重大

  不利影响。

  (三) 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

  公允性

  、合理性

  发行人于

  2

  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和

  2

  020

  年

  4

  月

  2

  0

  日召开的

  2

  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会议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

  2

  020

  年

  4

  月

  3

  日,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

  意见认为: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关联交易的内容合法有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确

  认程序,不存在现存的或潜在的争议;关联交易均

  出于公司自身利益考虑,且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

  方输送不恰当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所发生,为交

  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

  交易内容

  公允、合理;发行

  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上述关联交易合法,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调节发行

  人收入、利润或

  成本费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未来将继续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生关联交易;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

  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四) 关联交易

  公允

  决策

  程序

  1.发行人《章程》对

  关联交易决策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发行人《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

  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1

  )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发行人《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2.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

  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3.发行人《关联交易

  管理

  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涉

  及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关联

  交易的定价、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

  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上述关于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关系。

  为避免可能产生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锋

  出具了《

  关

  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博云塑业

  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与博云塑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

  出资份额等,或在任何博云塑业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

  2.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博云塑

  业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

  投资、收购、兼并与博云塑业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博云塑业的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博云塑

  业今后从事

  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

  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博云塑业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

  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博云塑业今后从事的新

  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博云塑业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

  情况时,博云塑业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博云

  塑业经营。

  5.本人承诺不以博云塑业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

  损害博云塑业其他股东的权益。

  6.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

  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如因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博云

  塑业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博云塑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发行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发行人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

  (六) 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审计报告》

  以及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

  ,

  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及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

  业竞争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

  股东的利益

  进行保护;发行人已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

  序;截至本律师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就关联交易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

  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权属证书,

  以及该等资产登记或注册文件;

  2.发行人的专利、商标主管机关确权文件和

  发行人的专利年费缴纳凭证

  等相

  关文件;

  3.发行人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协议

  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

  ;

  4.发行人子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5.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 发行人拥有

  的土地和建筑物情况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

  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以及检索专利、

  商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

  拥有

  的不动产权

  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

  权证号

  座落

  面积

  (

  m

  2

  )

  用途

  权利

  性质

  使用期限

  他项

  权利

  1

  博云塑业

  苏

  (

  2

  019

  )张

  家港市不动产

  权第

  8

  210952

  号

  锦丰镇

  星火村

  宗地面积

  28083.10/

  房屋建筑

  面积

  1

  9628.18

  工业用

  地

  /

  工

  业

  出让

  /

  工

  业用房

  2

  061

  年

  1

  0

  月

  09

  日止

  抵押

  2

  博云塑业

  苏(

  2

  020

  )张

  家港市不动产

  权第

  8

  224683

  号

  冶金园

  创业路

  西侧

  宗地面积

  3

  0017.91

  工业用

  地

  出让

  2

  070

  年

  05

  月

  1

  8

  日止

  无

  注:

  2019

  年

  3

  月

  8

  日,博云塑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署《抵押合同》,

  在苏(

  2019

  )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

  8210952

  号不动产权上设定最高额抵押,金额为

  3

  703.11

  万元。

  2.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马来西亚博云的经营用房

  系租赁取得,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马来西亚博云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

  方

  承租

  方

  租赁地址

  租金

  租赁期间

  1

  Y

  ONG

  WEN

  FOOD(M)S

  DN.BHD.

  马来西亚

  博云

  PTD

  154290,No.6,Jalan Mega

  1/7 Taman Perindustrian

  Nusa

  Cemerland,79200

  NusaJaya,Johor,Malaysia

  13,500

  林吉特

  /

  月

  2

  020.01.01

  -

  2

  020.12.31

  (二)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1.注册商标

  (1)中国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档案,并核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查询网站

  (

  http://sbj.saic.gov.cn/sbcx/

  )

  披露的信息,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

  号

  注册号

  商标图形

  权利人

  有效期限

  类别

  取得方式

  1

  9266414

  1509507708(1)

  博云塑业

  2012.06.07

  -

  2022.06.06

  17

  原始取得

  2

  9266413

  1509507842(1)

  博云塑业

  2012.05.28

  -

  2022.05.27

  17

  原始取得

  3

  9266412

  1509507937(1)

  博云塑业

  2012.04.07

  -

  2022.04.06

  17

  原始取得

  4

  9266399

  1509508033(1)

  博云塑业

  2012.04.07

  -

  2022.04.06

  17

  原始取得

  5

  9266398

  1509508110(1)

  博云塑业

  2012.05.28

  -

  2022.05.27

  17

  原始取得

  6

  9266397

  1509508172(1)

  博云塑业

  2012.04.07

  -

  2022.04.06

  17

  原始取得

  7

  9266396

  1509508246(1)

  博云塑业

  2012.04.07

  -

  2022.04.06

  17

  原始取得

  8

  9266395

  1509508320(1)

  博云塑业

  2012.04.07

  -

  2022.04.06

  17

  原始取得

  9

  8794682

  1509508382(1)

  博云塑业

  2012.08.14

  -

  2022.08.13

  19

  原始取得

  10

  8794681

  1509508382(1)

  博云塑业

  2012.07.21

  -

  2022.07.20

  17

  原始取得

  11

  8794679

  1509508382(1)

  博云塑业

  2011.11.14

  -

  2021.11.13

  1

  原始取得

  12

  8794678

  1509516511(1)

  博云塑业

  2012.08.14

  -

  2022.08.13

  19

  原始取得

  13

  8794677

  1509516511(1)

  博云塑业

  2012.07.21

  -

  2022.07.20

  17

  原始取得

  14

  8794675

  1509516511(1)

  博云塑业

  2011.11.14

  -

  2021.11.13

  1

  原始取得

  15

  8794674

  1509516927(1)

  博云塑业

  2011.12.28

  -

  2021.12.27

  19

  原始取得

  16

  8794673

  1509516927(1)

  博云塑业

  2011.12.28

  -

  2021.12.27

  17

  原始取得

  17

  8794672

  1509516927(1)

  博云塑业

  2012.2.28

  -

  2022.2.27

  12

  原始取得

  18

  8794671

  1509516927(1)

  博云塑业

  2011.11.14

  -

  2021.11.13

  1

  原始取得

  19

  8794670

  1509518208(1)

  博云塑业

  2012.06.07

  -

  2022.06.06

  19

  原始取得

  20

  8794599

  1509518208(1)

  博云塑业

  2012.01.07

  -

  2022.01.06

  17

  原始取得

  21

  8794597

  1509518208(1)

  博云塑业

  2011.11.14

  -

  2021.11.13

  1

  原始取得

  22

  14454769

  C:Users琳琳AppDataLocalTemp1559546637(1).png

  苏邦贸易

  2015.08.14

  -

  2025.08.13

  21

  原始取得

  23

  14454768

  C:Users琳琳AppDataLocalTemp1559546573(1).png

  苏邦贸易

  2015.08.14

  -

  2025.08.13

  21

  原始取得

  (2)国际

  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国际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档案,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际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

  号

  注册号

  商标图形

  权利人

  有效期限

  类别

  取得方式

  1

  1

  345008

  发行人

  2017.02.02

  -

  2027.02.02

  1

  原始取得

  2

  1

  345009

  发行人

  2017.02.02

  -

  2027.02.02

  1

  原始取得

  3

  1

  364269

  发行人

  2017.02.02

  -

  2027.02.02

  1

  原始取得

  注:上述国际商标分类具体依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以及根

  据商标归类的商品和服务清单

  -

  NCL

  (

  1

  0

  -

  2016

  )。

  2.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专利权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核查国

  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站(

  http://sipo.gov.cn/zljs/

  )披露的信息,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类型

  申请日

  取得

  方式

  1

  一种能够降低吸

  水率的共聚碳酸

  酯

  ZL201711125956.4

  博云塑业

  发明

  2017.11.15

  原始

  取得

  2

  一种尼龙

  66

  复合

  材料及制备方法

  ZL201611209874.3

  博云塑业

  发明

  2016.12.24

  原始

  取得

  3

  一种尼龙

  66

  复合

  材料和制备方法

  以及应用

  ZL201611158398.7

  博云塑业

  发明

  2016.12.15

  原始

  取得

  4

  一种具有低熔点

  ZL201611158338.5

  博云塑业

  发明

  2016.12.15

  原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类型

  申请日

  取得

  方式

  易于成型的尼龙

  6

  复合材料及制备

  方法

  取得

  5

  一种通过纤维增

  强的复合材料

  ZL201510469444.4

  博云有限

  发明

  2015.08.04

  原始

  取得

  6

  一种双螺杆挤出

  机

  ZL201410304017.6

  博云塑业

  发明

  2014.10.09

  原始

  取得

  7

  一种喂料机

  ZL201410303880.X

  博云塑业

  发明

  2014.06.30

  原始

  取得

  8

  一种套筒式肠衣

  薄膜的制备方法

  ZL201410303979.X

  博云塑业

  发明

  2014.06.30

  原始

  取得

  9

  一种简易灼热丝

  试验仪

  ZL201410307362.5

  博云塑业

  发明

  2014.06.30

  原始

  取得

  10

  一种光温感变色

  母粒及其制备工

  艺

  ZL201210319373.6

  博云塑业

  发明

  2012.08.31

  原始

  取得

  11

  一种空心微珠增

  强尼龙板材及其

  制备工艺

  ZL201210319903.7

  博云塑业

  发明

  2012.08.31

  原始

  取得

  12

  一种木质纤维复

  合板材及其制备

  工艺

  ZL201210319942.7

  博云塑业

  发明

  2012.08.31

  原始

  取得

  13

  双螺杆挤出机用

  螺杆

  ZL201210202637.X

  博云塑业

  发明

  2012.06.19

  原始

  取得

  (三)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4

  家下属子

  公司。该等下属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苏邦贸易

  根据

  苏邦贸易

  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

  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

  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

  苏邦贸易

  的基本

  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苏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268780424XW

  公司住所

  张家港保税区金碧大厦

  250B

  室

  法定代表人

  吕锋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塑料原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批发,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9

  年

  4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4

  月

  7

  日至

  2039

  年

  4

  月

  6

  日

  登记机关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罗兴保

  根据罗兴保

  的《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

  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

  ,罗兴保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罗兴保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68095494X6

  公司住所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路

  8

  号

  18

  幢

  法定代表人

  吕锋

  注册资本

  50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塑胶原料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

  化学品、监控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电子产品、通用机

  械设备、汽车配件、通信设备、五金交电、建材、建筑装饰材料

  (除危险品)、计算机及配件、服饰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8

  年

  9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9

  月

  26

  日至

  长期

  3.新加坡

  博云

  根据新加坡博云在新加坡的注册登记资料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加坡博云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Boiln Plastics (Singapore) PTE. Ltd.

  注册代码

  201103279M

  公司

  注册地

  16 RAFFLES QUAY #33

  -

  03 HONG LEONG BUILDING

  SINGAPORE(048581)

  经营范围

  塑料材料和色母粒及他处未归类塑料产品的生产(塑料工作鞋和

  玩具除外)、产品及技术进口、出口业务和信用保险。

  注册资本

  1

  00

  美元

  股东及出资比例

  发行人持有其

  1

  00

  %

  股权

  4.马来西亚博云

  根据马来西亚博云在

  马来西亚的注册登记资料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马来西亚博云的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Boiln Plastics (Malaysia) SDN. BHD

  注册代码

  1084496

  -

  W

  公司

  注册地

  No.24A,JalanPutra1,TamanTanSriYacob,81300Skudai,JohorDarulTak

  zim.

  注册资本

  5

  00

  万马币

  实收资本

  170

  万马币

  经营范围

  改性塑料及色母粒的生产与销售

  股东及出资比例

  发行人子公司新加坡博云持有其

  1

  00

  %

  股权

  (四)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及发票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

  机器设备、运输设备、

  办公及电子设备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1

  机器设备

  49,620,760.67

  31,842,698.83

  17,778,061.84

  2

  运输设备

  3,723,483.13

  3,460,070.67

  263,412.46

  3

  办公及电子设备

  3,027,190.79

  2,268,956.60

  758,234.19

  合计

  56

  ,

  371

  ,

  434

  .

  59

  37

  ,

  571

  ,7

  26

  .

  10

  18

  ,

  799

  ,

  708

  .

  49

  (五)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资产的权属证书等资料,

  除本律师工作

  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其他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

  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发

  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合法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前述财产需要取得

  权属证书的,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均已取得有效期内完备的权属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系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中

  不动产权为发行人

  依法以出让方式、

  自行建造

  取得;

  商标

  、

  专利

  为发行人

  依法自行申请、注册取得;

  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

  为

  自行购置取得

  ;

  对外投资由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以

  出资方式

  取得

  。

  上述财产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财产权

  属明确,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十一、 发行人

  的

  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重大合

  同;

  2.发行人重要客户

  、

  供应商的

  访谈记录

  ;

  3.发行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4.天衡

  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

  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核查发行人与重要客

  户及供应商的关系

  ,

  实地走访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了解发行人重要销售订单

  的履行情况;以及检索互联网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等方式进

  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

  报告期内具有重要影响

  的

  已履行

  和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

  ,主要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授信合同、借款合同等,

  具体情况

  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

  之

  日

  ,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及报告期内已履行

  完毕的重大销售框架合同及订单情况如下:

  序

  号

  销售方

  采购方

  签订时间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

  情况

  1

  新加坡

  博云

  史丹利百

  得公司

  2015.03.01

  史丹利产品/

  服务采购协议

  改性塑料

  本协议自生效

  日期起一年内

  有效,且买方在

  向卖方发出书

  面通知后,可将

  其续期一年

  履行

  完毕

  2

  新加坡

  博云

  浙江绍兴

  苏泊尔生

  活电器有

  限公司

  2017.03.29

  长期采购

  合同

  改性塑料

  2017.03.29-

  2019.03.31

  履行

  完毕

  3

  发行人

  浙江绍兴

  苏泊尔生

  活电器有

  限公司

  2019.01.07

  长期采购

  合同

  改性塑料

  2019.01.07-

  2021.01.06

  正在

  履行

  4

  新加坡

  博云

  浙江绍兴

  苏泊尔生

  活电器有

  限公司

  2019.03.07

  长期采购

  合同

  改性塑料

  2019.04.01-

  2021.03.31

  正在

  履行

  5

  新加坡

  博云

  浙江百力

  塑业有限

  公司

  2017.06.28

  采购订单

  改性塑料

  交货期

  2018.12.30

  履行

  完毕

  6

  新加坡

  博云

  浙江百力

  塑业有限

  公司

  2017.08.29

  采购订单

  改性塑料

  交货期

  2018.02.28

  履行

  完毕

  7

  新加坡

  博云

  苏州奔腾

  塑业有限

  公司

  2019.05.09

  采购订单

  改性塑料

  交货期2019年

  5-7月

  履行

  完毕

  8

  新加坡

  博云

  苏州奔腾

  塑业有限

  公司

  2019.01.26

  采购订单

  改性塑料

  交货期2019年

  1-3月

  履行

  完毕

  9

  新加坡

  博云

  苏州奔腾

  塑业有限

  公司

  2019.01.11

  采购订单

  改性塑料

  交货期2019年

  1-2月

  履行

  完毕

  10

  新加坡

  博云

  苏州奔腾

  塑业有限

  公司

  2019.04.19

  采购订单

  改性塑料

  交货期2019年

  4-5月

  履行

  完毕

  11

  发行人

  飞利浦

  (中国)

  2018.01.01

  主采购协议

  改性塑料

  2018.01.01-

  2022.12.31

  正在

  履行

  序

  号

  销售方

  采购方

  签订时间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

  情况

  投资有限

  公司

  12

  发行人

  飞利浦消

  费生活方

  式国际有

  限公司

  2014.11.07

  通用采购

  协议

  改性塑料

  -

  履行

  完毕

  13

  发行人

  德尔福韩

  国有限责

  任公司

  2017.11.15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3.06.01-

  2018.12.31

  履行

  完毕

  14

  发行人

  德尔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7.09.12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3.08.01-

  2017.12.31

  履行

  完毕

  15

  发行人

  安波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8.12.17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3.08.01-

  2019.12.31

  履行

  完毕

  16

  发行人

  安波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9.09.09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3.08.01-

  2019.12.31

  履行

  完毕

  17

  发行人

  安波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9.12.02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4.11.0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18

  发行人

  安波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9.11.26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4.12.0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19

  发行人

  安波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9.11.26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5.01.0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20

  苏邦

  贸易

  德尔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7.09.14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5.11.01-

  2017.12.31

  履行

  完毕

  21

  发行人

  安波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8.12.17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5.12.01-

  2019.12.31

  履行

  完毕

  22

  发行人

  安波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9.11.26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7.06.0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23

  发行人

  安波福连

  接器系统

  (南通)

  2020.01.06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7.11.0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序

  号

  销售方

  采购方

  签订时间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

  情况

  有限公司

  24

  发行人

  安波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9.12.11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8.11.3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25

  发行人

  安波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8.01.21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8.01.01-

  2018.12.31

  履行

  完毕

  26

  发行人

  安波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9.12.11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8.04.0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27

  发行人

  德尔福连

  接器系统

  (印度)

  私人有限

  公司

  2018.04.30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8.01.0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28

  发行人

  安波福连

  接器系统

  (南通)

  有限公司

  2018.10.24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8.10.01-

  2019.12.31

  履行

  完毕

  29

  发行人

  安波福连

  接器系统

  (南通)

  有限公司

  2019.11.27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8.05.0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30

  发行人

  安波福连

  接器系统

  (韩国)

  有限公司

  2019.04.12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9.04.01-

  2019.12.31

  履行

  完毕

  31

  发行人

  韩国联合

  机械有限

  公司

  2019.10.30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9.07.0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32

  发行人

  韩国联合

  机械有限

  公司

  2019.10.30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9.07.0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33

  苏邦贸

  易

  安波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9.12.11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3.08.0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34

  苏邦贸

  易

  安波福中

  央电气

  (上海)

  有限公司

  2019.11.26

  需求合同

  改性塑料

  2016.05.01-

  2020.12.31

  正在

  履行

  2.采购合同

  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

  之

  日,

  发行人正在履行及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重

  大采购合同及订单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签订时间

  合同名称

  合同

  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

  情况

  1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17.04.26

  合同

  PA6

  2017.05.01-

  2018.01.31

  履行

  完毕

  2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18.01.24

  合同

  PA6

  2018.02.01-

  2018.12.31

  履行

  完毕

  3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19.02.19

  销售合同

  PA6

  2019.03.30前

  履行

  完毕

  4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19.04.09

  销售合同

  PA6

  2019.05.30前

  履行

  完毕

  5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19.04.24

  销售合同

  PA6

  2019.05.30前

  履行

  完毕

  6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19.06.10

  销售合同

  PA6

  2019.7.30前

  履行

  完毕

  7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19.07.12

  销售合同

  PA6

  2019.08.30前

  履行

  完毕

  8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19.08.28

  销售合同

  PA6

  2019.09.30前

  履行

  完毕

  9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19.09.27

  销售合同

  PA6

  2019.11.15前

  履行

  完毕

  10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19.10.16

  销售合同

  PA6

  2019.11.20前

  履行

  完毕

  11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19.11.11

  销售合同

  PA6

  2019.12.30前

  履行

  完毕

  12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19.12.26

  销售合同

  PA6

  2020.03.15前

  履行

  完毕

  13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20.05.25

  销售合同

  PA6

  2020.07.15前

  正在

  履行

  14

  发行人

  上海古比雪夫氮

  贸易有限公司

  2020.06.08

  销售合同

  PA6

  2020.07.30前

  正在

  履行

  15

  发行人

  中国石化集团资

  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仪征分公司

  2018.03.01

  采购订单

  PBT

  -

  履行

  完毕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签订时间

  合同名称

  合同

  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

  情况

  16

  发行人

  英力士苯领韩国

  有限公司

  2018.05.03

  订单确认

  书

  K胶

  2018.06.10

  履行

  完毕

  17

  发行人

  中化香港化工国

  际有限公司

  2018.06.04

  销售合同

  PC

  2018.07.31

  履行

  完毕

  18

  发行人

  乐天化学公司

  2017.12.20

  销售合同/

  形式发票

  PC

  2018.01.30

  履行

  完毕

  19

  发行人

  乐天化学公司

  2018.06.12

  销售合同

  PC

  2018.06.30

  履行

  完毕

  20

  发行人

  乐天化学公司

  2018.02.06

  销售合同/

  形式发票

  PC

  2018.03.31

  履行

  完毕

  21

  发行人

  乐天化学公司

  2018.03.14

  销售合同/

  形式发票

  PC

  2018.04.30

  履行

  完毕

  22

  发行人

  乐天化学公司

  2018.12.06

  销售合同

  PC

  2019.01.15

  履行

  完毕

  23

  发行人

  乐天化学公司

  2020.04.30

  销售合同

  PC

  2020.06.15

  履行

  完毕

  24

  发行人

  华峰集团有限公

  司

  2020.05.25

  订货合同

  PA66

  2020.08.31

  正在

  履行

  3.授信合同

  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

  之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

  正在履行的及报告期内已履

  行完毕的重大银行授信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名称

  授信主体

  授信银行

  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履行

  情况

  1

  最高额授信协议

  发行人

  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

  2,500

  2018.07.18

  -

  2021.07.17

  正在

  履行

  2

  最高额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发行人

  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

  2,500

  2016.07.22

  -

  2018.07.21

  履行

  完毕

  3

  最高额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苏邦贸易

  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

  1

  ,200

  2

  018.09.05

  -

  2021.09.04

  正在

  履行

  4

  最高额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发行人

  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

  1

  ,000

  2

  020.03.19

  -

  2023.03.18

  正在

  履行

  4.借款合同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因发行人由博云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前后为同一主体,上述重大合同中以博云有限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发行人继续履行

  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说明

  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节

  第九

  部分“

  发行人的关联交

  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

  之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

  正在

  履行

  及报告期内履行完

  毕

  的重大

  借款

  合同

  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借款人

  借款银行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

  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1

  发行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2,000

  2018.07.19-

  2019.07.19

  履行完毕

  2

  发行人

  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

  借款协议书

  2,000

  2018.07.20-

  2018.07.26

  履行完毕

  3

  发行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分行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850

  2019.06.12-

  2020.06.11

  履行完毕

  4

  发行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分行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800

  2019.08.06-

  2020.08.05

  正在履行

  5

  发行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分行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1,000

  2019.12.05-

  2020.12.04

  正在履行

  6

  发行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分行

  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

  1,000

  2019.12.16-

  2020.12.12

  正在履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及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形式和

  内容合法,并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亦

  不需要办理相关批准登记手续,上述合同均正常履行或已履行完毕,不存在重大

  法律风险,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情形。

  易及同业竞争

  ”

  中披露的

  关联交易

  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

  天衡

  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

  019

  年

  12

  月

  3

  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43,635.79

  元,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电力

  押金、房租押金等,

  其他应收款余额中无应

  收持公司

  5%

  (含

  5%

  )以上股份的

  股东单位款项;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项为

  560,005.75

  元,其他应付款项中无应付持

  公司

  5%

  (含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发行人正常经

  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博云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2.发行人及其前身博云有限关于增资、减资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

  3.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

  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了解发行人报

  告期内及将来重大资产变化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

  博云

  有限设立起算,发行人设立后

  未发生合并、分立

  的情况,发行人历史上发生的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情况,

  符合当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发生了如下资产重组:

  发行人资产重组包括收购苏邦贸易

  100%

  股权和收购罗兴保

  100%

  股权,上

  述收购主要为优化发行人治理结构、消除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苏邦贸易及罗兴保

  在发行人收购前

  系

  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

  吕锋

  控制的公司

  ,且

  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未发生变化,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因此,

  博云

  有限

  收

  苏邦贸易及罗兴保属于同一控制下收购。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规定,

  发行人上述收购属于同一控制

  下收购,且

  不

  属于

  重组后

  需

  运行一个会计年度要求的情形

  ,符合重组后运行期限

  等相关要求。苏邦贸易及罗兴保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作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持续经营,被收购方员工已作为发行人子公司员工,上述重组不涉及交易当事人

  的承诺、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上述重组业务优化了发行人治理结构、消除了潜

  在同业竞争和减少了关联交易。博云有限经营业务以生产、研发及销售改性塑料

  为主,而苏邦贸易、罗兴保从事销售改性塑料的业务,认定相关业务相同、类似

  或相关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界定的重

  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 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次发行并上市外,发

  行人不存在拟

  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增资扩股或拟进行中国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界定之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的

  章程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博云有限及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历次章程修订文件,以及相关工商备案文

  件;

  2.发行人目前有效的《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

  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并对发行人目前有效的《章程》和上市后适

  用的《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制度进行了比对核查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

  报告期内

  的修改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初的公司章程可追溯至博云有限设立时,于

  2

  006

  年

  6

  月

  1

  0

  日,由当时的股东吕锋、龚伟、刘洋制定,制定程序及公司章程内容

  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时的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签署并

  由发行人

  2

  018

  年

  1

  1

  月

  1

  3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

  2

  01

  8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生效,

  并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备案手续,制定章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2.发行人公司章程报告期至今的修改

  (1) 因增资事宜,博云有限于

  201

  7

  年

  12

  月

  19

  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2) 因股权转让事宜,博云有限于

  201

  8

  年

  6

  月

  21

  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 因发行人股改,

  2

  018

  年

  1

  1

  月

  1

  3

  日,发行人召开

  2

  018

  年第一次股东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有限公司新章程。

  (4) 因增资事宜,

  2

  019

  年

  4

  月

  3

  0

  日,发行人召开

  2

  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5) 因完善公司治理,

  2

  019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

  2

  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章程》。

  (6) 因发行人拟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于

  2

  020

  年

  4

  月

  2

  0

  日召开

  2

  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章程》和上市后

  施行的《章程(草案)》。

  (7) 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2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章程》和上市后施行的《章

  程(草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至今的公司章程修订均已获得中国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了现阶段必要的登记、

  备案手续。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的《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章程(草案)》系依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起草及修订,符合作为境内上市公

  司的公司章程的要求,发行人该《章程(草案)》将于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及完

  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十四、 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设立以来

  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决议、

  议案等相关文件;

  2.发行人制定的《章程》、《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

  3.天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6.发行人的出具的书面说明。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出席了部分股东大会;对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访谈,并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声明并取得了该等声明函;以及检索互联网

  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1.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

  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章程(草案)》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后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章程(草案)》对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规定符合《公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效后,将对发行人及其

  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实施

  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事规则及配套制度的主

  要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通过,上述公司治理制度合法、合规、有效。

  (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自

  设立以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计召开了

  9

  次股东大会、

  10

  次董事会

  和

  5

  次监事会会议。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

  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选举、聘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文件;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声明;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

  出具的证明。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

  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调查、访谈,了解其任职资格等相关情况并取得了该等调查表、访谈

  记录、声明确认函;以及检索监管机构的网站及互联网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有

  7

  名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3

  名监

  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和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

  、副总经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兼财务负责人

  1

  名)

  ,具体如下:

  1.董事会成员

  7

  人,分别是:吕锋、陆士平、邓永清、刘艳国、黄雄、于北

  方、王俊。其中吕锋为董事长,黄雄、于北方、王俊为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3

  人,分别是:龚伟、钱铮、冯兵。其中龚伟为监事会主席,

  钱铮、冯兵为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公司总经理吕锋,副总经理刘艳国,副总经理赵兵,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邓永清。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

  2

  名职工代表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董

  事、监事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任期均为

  三年。

  根据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示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

  和任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更情

  况

  1.发行人董事的任职变化情况

  2

  01

  8

  年

  11

  月前,博云有限未设董事会,由吕锋担任执行董事。

  2

  018

  年

  1

  1

  月

  1

  3

  日

  ,发行人召开了

  创立大会暨

  2018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吕锋、陆

  士平、邓永清、刘艳国、黄雄、于北方、王俊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

  黄雄、于北方、王俊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任职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监事的任职变化情况

  2

  01

  8

  年

  11

  月前,博云有限未设监事会,由龚伟担任监事。

  2

  018

  年

  1

  1

  月

  1

  3

  日

  ,发行人召开了

  创立大会暨

  2018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选举龚伟与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钱铮、冯兵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其中龚伟

  为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监事任职未发生重大变化。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

  01

  8

  年

  11

  月前,吕锋为公司总经理。

  2

  01

  8

  年

  1

  1

  月

  1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聘任吕锋为公司总经理,刘艳国为公司副总经理,

  邓永清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2

  019

  年

  7

  月

  1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同意聘任赵

  兵为公司副总经理。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增加系由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系因

  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新增管理人员所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述人员

  的变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上述人员变更真实、

  合法、有效。

  (一) 发行人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了

  3

  名

  独立董事,

  不低于发行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在《章程》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设定了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的条款,上述制度

  及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

  的税务

  和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财政补贴文件;

  3.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决议;

  4.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证明及相关缴税凭证;

  5.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纳税鉴证报告》;

  6.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

  明等税务文件。

  就发行人的税务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

  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并实地走访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了合法证明文件等

  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27888919524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子公司苏邦贸易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268780

  424XW

  的营业执照

  ;

  发行人子公司罗兴保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7

  68095494X6

  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均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1.根据《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

  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17%

  、

  16%

  、

  13%

  ,产品出口收入免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

  2

  0

  %

  、

  17%

  、

  24%

  3

  城建税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5%

  4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5%

  5

  房产税

  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

  房产计税余值的

  1.2%

  或租金收入的

  12%

  6

  土地使用税

  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

  按当地实际单位税额

  注:报告期内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苏邦贸易

  20%

  、罗兴保

  20%

  、新加坡博

  云

  17%

  、马来西亚博云

  24%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税收

  优惠

  2016

  年

  11

  月

  30

  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

  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向公司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01632000986

  ),

  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

  2019

  年

  11

  月

  22

  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苏省税务局向公司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01932003438

  ),复审认

  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2009]203

  号通知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公司报

  告期内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1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13

  号)的规定,苏邦贸易和罗兴保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享受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

  %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

  [2015]119

  号)的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50%

  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7

  年

  5

  月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

  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

  017]34

  号),企业可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75%

  加计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

  2018

  年

  9

  月

  20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8]99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

  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重大变

  化,主要

  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发行人的

  净利润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

  享受政府补助的情况,具体如下:

  1.发行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序号

  主体

  项目

  说明

  金额(元)

  期间

  1

  博云

  塑业

  发明专利授权/

  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

  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财政和资产

  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工业园聚焦转型

  实施创新驱动促进工业企业提档升级奖

  励办法》的通知(苏扬冶园[2016]49号)

  1,000

  2019

  年度

  2

  博云

  塑业

  2018年度企业

  科技创新积分

  资助

  张家港市财政国收付中心《市政府关于

  印发张家港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

  法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10号)、

  《关于印发

  分管理积分标准(2018年修订)>的通

  知》(张科积办[2018]2号)

  144,000

  3

  博云

  塑业

  工程塑料用聚

  对苯二甲酸乙

  二醇酯的改性

  开发

  张家港市财政收付中心《关于公布2018

  年第四批“张家港市领军型创业创新人

  才(团队)引进计划”列入名单的通知》

  (张人才办[2019]1号)

  125,000

  4

  博云

  塑业

  功能化聚酯类

  工程塑料功能

  化应用开发

  张家港市财政收付中心《关于下达2019

  年度张家港市产学研预研资金项目资助

  经费的通知》(张科管[2019]10号)

  94,000

  5

  博云

  塑业

  规模企业管理

  内训补助

  张家港市财政收付中心《关于组织申报

  2019年绿色发展等工业经济扶持资金的

  通知》(张工信[2019]25号)

  4,300

  合计

  368,300

  1

  博云

  有限

  2017年度冶金

  工业园(锦丰

  镇)企业科技

  创新奖励资金

  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财政和资产

  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工业园聚焦转型

  实施创新驱动促进工业企业提档升级奖

  励办法》的通知(苏扬冶园[2016]49号)

  15,000

  2018

  年度

  2

  博云

  有限

  2017年度冶金

  工业园(锦丰

  镇)专利资助

  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财政和资产

  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工业园创新驱动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苏

  扬冶园[2015]26号)

  13,800

  3

  博云

  有限

  2017年度张家

  港市企业科技

  创新积分资助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张家港市财政局

  《关于2017年度张家港市企业科技创

  新积分进行资助的通知》(张科发

  [2018]14号)

  148,000

  4

  博云

  有限

  2017年度规模

  企业管理内训

  补助

  张家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张家港

  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7年度绿色发展

  等工业经济扶持资金的通知》(张财企

  [2018]13号)

  5,250

  合计

  182,050

  1

  博云

  有限

  2016年下半年

  中小企业国际

  市场开拓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外经贸

  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预算指标

  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4号)

  7,000

  2017

  年度

  2

  博云

  有限

  2016年度张家

  港市企业科技

  创新积分资助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张家港市财政局

  《关于对2015年度张家港市企业科技

  创新积分进行资助的通知》(张科发

  [2016]23号)

  468,000

  3

  博云

  有限

  苏州市科学技

  术进步奖二等

  奖

  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颁发2016

  年度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苏府

  [2017]19号)

  30,000

  4

  博云

  有限

  商标企业奖励

  张家港市财政局、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关于拨付2016年度质量强市奖励

  的通知》(张财企[2017]29号、张政办

  [2009]77号、张政发[2012]51号)

  110,000

  5

  博云

  有限

  2016年度冶金

  工业园(锦丰

  镇)专利资助

  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冶金工业园创新驱动促进企

  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扬冶

  园[2015]26号)

  14,600

  合计

  629,600

  2.发行人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

  序号

  主体

  项目

  说明

  金额(元)

  期间

  1

  博云

  塑业

  拟上市企业

  2017年度所

  得税财政补

  贴

  《关于给予我市上市、拟上市及挂牌、拟

  挂牌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财政补贴

  的建议》(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

  年13号)

  22,600

  2019

  年度

  2

  博云

  塑业

  资本利用奖

  励(拟上市企

  业)

  《关于加快推进冶金工业园(锦丰镇)高

  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扬冶委[2019]25

  号)

  200,000

  合计

  222,6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均得到了有

  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纳税情况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合规

  证明

  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

  报告期内

  均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纳税,未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而被税务部门处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

  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

  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3.环保部门出具的募投项目环评登记表;

  4.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验收意见、环境监测报告等;

  5.对环保机关工作人员的访谈提纲;

  6.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7.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8.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

  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员工进行访谈,并取得了该等

  访谈记录、承诺函;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

  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带来投资风险的情形,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必要的

  环保审批文件。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经查阅江苏华夏监测股份

  有限

  公司

  出具的

  《检测报告》

  、

  查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张家港市人

  民政府网站公示的处罚记录,对发行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发行人内部

  环保负责人员进行访谈,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报告期内除

  2

  018

  年

  1

  0

  月因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罚款人民币

  1

  5

  万元并责令改

  正外,(

  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二十部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

  未

  发现其他

  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

  罚

  的情形

  。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技术

  根据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报告期内未因违反

  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一部分的全部文件;

  2.《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性塑料扩产及塑料制品成型新建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测试中心及实验室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

  3.《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4.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性塑料扩产及塑料制品成型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测试中心

  及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

  6.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书;

  7.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

  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出席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使用本次募集

  资金的金额

  建设期

  实施主体

  1

  改性塑料扩产及塑料制品成

  型新建项目

  32,611.85

  31,000.00

  36

  个月

  发行人

  2

  研发测试中心及实验室项目

  15,097.62

  15,000.00

  36

  个月

  发行人

  合计

  47,709.47

  46,000.00

  --

  --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在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前,

  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

  到位后,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该部分自有资金。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

  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自筹解决;若高于

  上述项目对募集资金的需求总额,超过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部分将用于补充与公

  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

  及时存入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环保审批和土地使用权

  1.项目备案

  2020年1月16日,发行人取得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江苏省投资项

  目备案证》(张行审投备[2020]42号),项目名称为改性塑料扩产及塑料制品成

  型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为32,611.85万元。

  2020年1月16日,发行人取得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江苏省投资项

  目备案证》(张行审投备[2020]43号),项目名称为研发测试中心及实验室,项

  目总投资为15,097.62万元。

  2.环评批复

  2020年6月2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关于对江苏博云塑

  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性塑料扩产及塑料制品成型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批意见》(苏行审环评[2020]10154号),同意项目建设。

  2020年6月2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关于对江苏博云塑

  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测试中心及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行审环

  诺[2020]10018号),同意项目建设。

  3.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已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苏[2020]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8224683

  号)。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冶金园创业路西侧,用地面积

  30,017.91平方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履行了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相关环保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环保审批意见和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

  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和管理能

  力、发展目标等相适应,上述项目具备充分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根据该制度,本次募集资金

  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自行实施。不涉及与

  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项目完成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

  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发行人的确认函。

  (一)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

  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与保荐人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

  访谈,以及要求发行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等方式进行了查

  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如下:

  1.公司总体发展战略

  发行人始终以客户满意为目标,本着“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求发展,持续

  改进管理,满足客户要求”的经营方针,聚焦于客户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继续

  加大研发创新投入,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管理,持续提升公司管理的规范化、

  科学化水平,专注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改性塑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对标国内外领先的改性塑料生产企业,将公司打造成为世界级工业客户首选的改

  性塑料材料供应商。

  2.发行人当年和未来三年的具体规划与措施

  为了实现发行人的总体经营目标,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发行人将加快制定和

  实现以下各项业务规划:

  (1)产能扩张规划

  公司未来计划扩大生产规模,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自动化生产、检测、仓储设

  备,扩大产能,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公司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培

  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拓展产品类别,提升持续发展能力。

  (2)技术开发计划

  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力度,在现有技术开发部门的基础上,

  升级技术研发中心,积极引进研发人才,继续保持和国内外大学的研发互动,通

  过与高校实验室合作以进一步充实公司科研资源。将继续聚焦于结构性材料的持

  续研发,在尼龙和聚酯类高性能、高附加值改性工程塑料上不断积累的基础工程

  数据,为客户的材料选型和确定提供便利,贡献价值,以此获取大量订单。继续

  紧盯巴斯夫(BASF)、杜邦(Dupont)、帝斯曼(DSM)和朗盛等公司的研发

  动向,跟进与公司相关产品的最新技术,以内国际知名潜在客户的需求为研发导

  向,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增强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

  (3)市场拓展计划

  公司将继续深耕国内外市场,在巩固与史丹利百得、苏州奔腾、浙江百力、

  安波福、莱克电气等现有客户的基础上,通过加强行业发展变化及目标客户需求

  的研究,深入的了解细分行业及客户的需求及技术变化,进一步提升公司对行业

  及客户需求变化的反应速度,努力提升对现有客户的销量,不断开拓新客户、新

  的细分市场,保持公司的在相关细分领域的市场领先地位。同时,公司将继续以

  现有直销模式为基础,根据行业发展变化及客户需求,积极探索适合公司业务经

  营模式的其他营销渠道,加强国内外市场开拓,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知名

  度。

  (4)人才发展计划

  公司始终重视对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储备,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强团队建设及

  人力资源储备,以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人才培养方面,公司

  将不断完善现有培训体系,加强对现有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升普通员工的专业

  技能以及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在人才引进方面,重点引进行业内顶尖人才、专

  业领域的经营管理人才。同时,公司将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持续开展

  技术合作并引进高学历人才,建立人才梯队储备,为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提供

  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5)拓宽融资渠道计划

  (二)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

  目标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在核

  准的

  经营范围内,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确认

  的说明及调查表;

  2.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

  明文件。

  公司目前正处于持续发展阶段,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公司本次发行如能顺

  利实施,将为实现业务发展目标提供有效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公

  司技术研发实力、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满足下游客户需求,

  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未来,公司将不断拓展新的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降低筹资成本,在与银行保持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的同时,积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

  融资的功能,为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

  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填写确认的说明和调查表;实地走访工商、税务

  等有关政府部门并取得了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法院网站及

  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及《创业板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之涉及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机构主体的“重

  大诉讼、仲裁案件”系指涉案金额超过

  1,0

  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诉讼、仲裁,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曾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2018年10月10日,由于发行人外排废气臭气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排放标准,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出具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2018]343号),对发行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并

  要求责令改正。

  发行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生

  产车间中原有马弗炉;减少和限制产能;购买并及时更换废气净化设备中的活性

  炭;改进废气处理工艺等措施,并先后委托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江苏华

  夏监测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进行监测,确保废气的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1月8

  日,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督察人员向发行人出具《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

  记录》,确认发行人罚款已缴清,且发行人排放废气达到相关标准。

  2019年8月22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所在地环保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

  确认:公司所受罚款金额相对较小,且不属于处罚依据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公司已缴纳罚款并积极采取环保整改措施,并经主管机关督查人员现场检查

  达标,所以该项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重大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并

  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三)根据持有发行人

  5%

  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

  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

  处罚案件。

  (四)根

  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吕锋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吕锋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讨论,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

  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是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

  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自愿锁定承诺;

  2.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3.稳定股价方案;

  4.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

  5.发行人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

  6.发行人

  20

  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7.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8.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商业保险合同;

  9.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异地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名单、代理协议

  及汇缴

  书、银行回单;

  10.员工签署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情况说明;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社保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12.客户、供应商访谈记录及网络核查报告;

  1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海外资信报告》、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

  查册中心出具的《查询报告》。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自愿锁定承诺、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方案、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等事项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

  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出具了相关承

  诺,具体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2.发行人股东众韬管理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股东蓝叁投资、衍盈壹号、亿新投资、缘尔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发行

  人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陆士平、龚伟、邓永清、

  刘艳国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本人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持发行人股份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如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二) 持股

  5%

  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均为承诺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内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结合发行人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

  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

  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

  说明,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4)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

  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本人

  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转让给

  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

  5%

  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

  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

  告。

  (6)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

  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①上市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

  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

  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并且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按照上

  述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

  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

  定实施减持。

  2.发行人持股

  5%

  以上股东蓝叁投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结合发

  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

  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

  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4)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

  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如

  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合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①本企业投资

  期限(投资期限自本企业投资发行人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之日或投资金额累计

  达到投资发行人总投资额

  50%

  之日开始计算,下同)不满

  36

  个月的,在任意连

  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②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③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在任

  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④投资期限

  在

  60

  个月以上的,减持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①投资期限不

  满

  36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

  ;②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③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

  ;④投资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企业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5%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人

  不再具有发行人

  5%

  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第三条减持比例的规定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所持发

  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企业承诺将在相应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

  以公告。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①上市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

  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并且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

  按照上述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

  (8)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

  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

  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3.发行人股东陆士平、龚伟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结合发行人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

  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

  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4)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

  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

  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转让给

  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

  5%

  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

  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

  告。

  (6)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企业

  /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

  额度及减持底价下

  限做相应调整。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①上市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

  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

  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

  行人指定账户;并且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按照上

  述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交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

  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

  定实施减持。

  4.发行人股东衍盈壹号、亿新熠合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

  拟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结合发

  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合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①本企业

  投资期限(投资期限自本企业投资发行人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之日或投资金额

  累计达到投资发行人总投资额

  50%

  之日开始计算,下同)不满

  36

  个月的,在任

  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②投资期

  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③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

  在任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④投资

  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的,减持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①投资期限不

  满

  36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

  ;②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2%

  ;③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任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④投资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3)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

  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并且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

  按照上述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的,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应上

  交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

  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三) 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均为承诺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内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股东大会批准。

  2.股利分配

  原则:充分注重股东的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现

  时财务状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分红

  。

  3.股利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

  重大

  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

  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

  。

  4.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

  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

  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项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

  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

  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7.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四)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五) 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并有利于保护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该分红回报计划明确约定了股东回报计划制定考

  虑因素、制定原则、决策机制、制定周期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原则等条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

  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

  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境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报告期

  各期末,境内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时间

  员工人数

  项目

  缴纳人数

  未缴纳人数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61

  社会保险

  150

  11

  1

  61

  住房公积金

  150

  11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32

  社会

  保险

  122

  10

  1

  32

  住房公积金

  103

  29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0

  社会

  保险

  125

  8

  1

  30

  住房公积金

  93

  37

  注:2017年末,公司已缴纳社保人数中包含3位已离职的员工。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境内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缴纳人员情况如下:

  时间

  类别

  未缴纳

  人数

  新入职

  员工

  签订劳务协议

  员工

  离职减员

  自愿

  放弃

  实习生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社会保险

  11

  7

  1

  3

  住房公积金

  1

  1

  7

  1

  3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社会保险

  10

  1

  7

  2

  住房公积金

  2

  9

  2

  7

  2

  1

  8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社会保险

  8

  7

  1

  住房公积金

  3

  7

  7

  3

  0

  2.境外社会保险、公积金执行情况

  根据新加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报告期内,新加坡博云已按照当地法律法

  规为其雇佣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缴纳了公积金,在雇佣关系方面未违反任何

  可适用的新加坡法律。

  根据马来西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报告期内,马来西亚博云遵守劳动法规

  定,并已向其雇员提供社会保障机构和公积金相关法规规定的所有权利和福利。

  3.部分员工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主要

  原因如下:

  (1)部分新入职员工或其所提供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申报资料不符

  合要求而无法办理缴纳手续,截至当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尚在

  办理中。

  (2)部分员工签订劳务协议,双方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劳动法律关系。

  因此,公司无需为签订劳务协议的员工缴纳社保。报告期内,公司已为这部分员

  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3)离职减员,员工离职时间早于当年12月15日,该类员工仍在公司领

  取当月适当薪酬,但公司已为该类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减员,当月不再为其缴纳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4)部分员工自愿放弃,公司生产车间的部分岗位技术含量较低,人员流

  动率较高,因此这部分员工更注重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对缴纳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够,自身不愿承担因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

  需要个人缴纳的该部分费用。针对上述情况,公司积极与这部分员工协商沟通,

  截至2019年12月,这部分员工已全部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7年末

  和2018年末发行人实际未参保人员已经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声

  明,承诺不会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赔

  偿。

  (5)实习生,公司与实习生签署《实习协议书》,公司无需为实习生缴纳

  社保及公积金。实习期满,如实习生符合公司聘任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发行人通过人事代理公司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通过苏州中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新区分

  公司、江阴市顺达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公司在上海、江阴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及住

  房公积金。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通过公司直接缴纳以及通过人事代理公司缴纳的人数

  如下:

  时间

  项目

  缴纳总人数

  公司直接缴纳数

  通过人事代理

  公司缴纳数

  2

  019

  年

  1

  2

  月

  3

  1

  日

  社会保险

  150

  145

  5

  住房公积金

  150

  145

  5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社会保险

  122

  118

  4

  住房公积金

  103

  99

  4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社会保险

  125

  121

  4

  住房公积金

  93

  89

  4

  注:2017年1-3月,公司为1名员工通过太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缴纳了社保及公积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员工的社会

  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缴纳,发行人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系根据员工自身意愿作出,且已履行了

  费用缴纳义务,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通过人事代理公司缴纳而受到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所在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处罚。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已出具关于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

  项的承诺:“若江苏博云及其子公司根据应遵守的任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经有

  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受到主管部门处罚,

  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

  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以及江苏博

  云及其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6.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出具的证明

  根据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在报告期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因违

  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7.发行人报告期内存

  在部分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对发行人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尚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以发行人各期期末人数作为每期人数的测算依据,根据发行人各期期末单月人均

  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测算,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缺口金额和对

  利润总额的影响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社会保险未缴纳金额

  1.81

  3.84

  1.11

  住房公积金未缴纳金额

  0.52

  6.07

  7.86

  “

  五险一金

  ”

  未缴纳金额合计

  2.33

  9.91

  8.96

  当期利润总额

  8,989.86

  5,258.05

  3,843.31

  “

  五险一金

  ”

  未缴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

  0.03%

  0.19%

  0.23%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

  较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的不规范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符合条件的

  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全额承

  (六) 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担可能由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损失,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性障碍。

  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受同一控制的合并披露)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占当期营业

  收入比重

  2019

  年度

  1

  史丹利百得

  及其子公司

  永儒塑胶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2,572.65

  32.95%

  Black Decker de Reynosa

  2,291.32

  6.01%

  Black Decker Limited BVBA

  240.15

  0.63%

  Stanley Black & Decker, Inc

  139.99

  0.37%

  上海埃姆哈特紧固系统有限公司

  1.95

  0.01%

  小计

  15,246.06

  39.97%

  2

  江苏乾涌及

  其子公司

  苏州奔腾塑业有限公司

  5,935.54

  15.56%

  江苏乾涌控股有限公司

  1,943.66

  5.09%

  小计

  7,879.20

  20.65%

  3

  安波福及其

  子公司

  安波福中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1,399.38

  3.67%

  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

  公司

  46.24

  0.12%

  安波福连接器系统(南通)有限公

  司

  26.25

  0.07%

  Aptiv Korea LLC.

  17.57

  0.05%

  Aptiv

  Connection Systems India Pvt

  Ltd.

  5.53

  0.01%

  Aptiv Connection Systems Korea

  LLC.

  0.36

  0.00%

  小计

  1,495.33

  3.92%

  4

  浙江百力及

  其关联公司

  浙江百力塑业有限公司

  1,282.02

  3.36%

  绍兴协创塑业有限公司

  38.99

  0.10%

  小计

  1,321.01

  3.46%

  5

  东莞誉诚实业有限公司

  913.46

  2.39%

  合计

  26,855.05

  70.39%

  2018

  年度

  1

  史丹利百得

  及其子公司

  永儒塑胶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378.14

  29.47%

  Black Decker de Reynosa

  3,420.43

  8.86%

  Black Decker Limited BVBA

  256.52

  0.66%

  上海埃姆哈特紧固系统有限公司

  5.31

  0.01%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占当期营业

  收入比重

  Stanley Black & Decker, Inc

  0.30

  0.00%

  小计

  15,060.70

  39.00%

  2

  江苏乾涌及

  其子公司

  苏州奔腾塑业有限公司

  4,731.13

  12.25%

  江苏乾涌控股有限公司

  1,448.04

  3.75%

  小计

  6,179.17

  16.00%

  3

  浙江百力及

  其关联公司

  浙江百力塑业有限公司

  2,580.29

  6.68%

  绍兴协创塑业有限公司

  26.15

  0.07%

  小计

  2,606.44

  6.75%

  4

  安波福及其

  子公司

  安波福中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1,395.75

  3.61%

  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

  公司

  179.58

  0.47%

  德尔福连接器系统(南通)有限公

  司

  73.74

  0.19%

  Aptiv Korea LLC.

  39.86

  0.10%

  Aptiv Connection Systems India Ltd.

  10.59

  0.03%

  Aptiv Automotive Systems Do Brasil

  Ltda.

  3.89

  0.01%

  Aptiv

  Connection Systems Services

  Italia SPA

  0.03

  0.00%

  小计

  1,703.44

  4.41%

  5

  莱克电气及

  其子公司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779.44

  2.02%

  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

  司

  104.13

  0.27%

  小计

  883.57

  2.29%

  合计

  26,433.32

  68.46%

  2017

  年度

  1

  史丹利百得

  及其子公司

  永儒塑胶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8,644.24

  28.60%

  Black Decker de Reynosa

  1,857.97

  6.15%

  Black Decker Limited BVBA

  141.35

  0.47%

  上海埃姆哈特紧固系统有限公司

  6.70

  0.02%

  Stanley Black & Decker, Inc

  2.02

  0.01%

  小计

  10,652.28

  35.25%

  2

  江苏乾涌及

  其子公司

  苏州奔腾塑业有限公司

  4,036.52

  13.35%

  江苏乾涌控股有限公司

  106.96

  0.35%

  Rongboyu

  (

  Manila

  )

  Co., Ltd.

  49.56

  0.16%

  小计

  4,193.04

  13.86%

  3

  浙江百力及

  浙江百力塑业有限公司

  2,718.99

  8.99%

  (七) 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占当期营业

  收入比重

  其关联公司

  绍兴协创塑业有限公司

  16.28

  0.05%

  小计

  2,735.27

  9.04%

  4

  安波福及其

  子公司

  安波福中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1,276.16

  4.22%

  海尔曼太通(无锡)电器配件有限

  公司

  22.28

  0.07%

  安波福连接器系统(南通)有限公

  司

  72.35

  0.24%

  Aptiv Korea LLC.

  43.50

  0.14%

  Aptiv Connection Systems India Ltd.

  8.04

  0.03%

  安波福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白城分公

  司

  5.33

  0.02%

  Aptiv Automotive Systems Do Brasil

  Ltda.

  4.99

  0.02%

  小计

  1,432.65

  4.74%

  5

  莱克电气及

  其子公司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246.75

  4.12%

  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

  司

  3.13

  0.01%

  小计

  1,249.88

  4.13%

  合计

  20,263.12

  67.03%

  本所律师通过访谈及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网络

  核查等方式对境内主要客户进行核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海外

  资信报告》、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出具的《查询报告》对主要境外客户

  进行核查,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除荣宝雨(马尼拉)有限公司完成注

  销及部分客户存在名称变更外,均合法注册且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

  相关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

  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

  利益倾斜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为石油化工企业或贸易公司,发行人向前五名

  供应商(受同一控制的合并披露)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采购的主

  要商品

  采购金额

  占采购总

  额比例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采购的主

  要商品

  采购金额

  占采购总

  额比例

  2019

  年度

  1

  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

  PA

  4,783.13

  22.76%

  2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PC

  2,063.51

  9.82%

  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PC

  、

  EVA

  19.43

  0.09%

  小计

  PC

  、

  EVA

  2,082.94

  9.91%

  3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玻璃纤维

  1,805.68

  8.59%

  4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仪征分公司

  PBT

  1,018.19

  4.85%

  5

  江苏海阳锦纶新材料有限公司

  PA

  1,010.57

  4.81%

  合计

  10,700.52

  50.92%

  2018

  年度

  1

  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

  PA

  6,948.01

  25.04%

  2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PC

  2,750.92

  9.91%

  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EVA

  92.68

  0.33%

  小计

  PC

  、

  EVA

  2,843.60

  10.24%

  3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玻璃纤维

  1,941.94

  7.00%

  4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仪征分公司

  PBT

  1,399.18

  5.04%

  5

  SINOCHEM INTERNATIONAL

  CHEMICALS(HONGKONG)LTD

  PC

  1,367.52

  4.93%

  合计

  14,500.26

  52.26%

  2017

  年度

  1

  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

  PA

  4,410.22

  21.92%

  2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PC

  1,414.38

  7.03%

  湖石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EVA

  37.36

  0.19%

  小计

  PC

  、

  EVA

  1,451.74

  7.22%

  3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玻璃纤维

  1,414.30

  7.03%

  4

  SINOCHEM INTERNATIONAL

  CHEMICALS(HONGKONG)LTD

  .

  PC

  1,206.69

  6.00%

  中化塑料有限公司

  PC

  1.88

  0.01%

  小计

  PC

  1,208.57

  6.01%

  5

  建生化工有限公司

  PC

  、

  ABS

  、

  PP

  658.26

  3.27%

  建生裕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337.00

  1.67%

  小计

  995.26

  5.94%

  合计

  9,480.08

  47.11%

  本所律师通过访谈及对主要供应商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登记

  信息进行网络核查等方式对境内主要供应商进行核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

  司出具的《海外资信报告》、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出具的《查询报告》

  对主要境外供应商进行核查,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均合法注册且正

  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前五大供

  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

  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

  并在创业板

  上

  市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发行上市条

  件;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其申请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除尚需获得

  深

  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

  核准注册

  外,发行人本次发行

  并

  上市在

  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

  《创业板管理办法》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C:UsersgzdgDocuments628-博云塑业pdf3-3-2.jpg

  (此页无正文,为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

  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签署

  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年

  月

  日

  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

  :

  于

  炜

  朱军辉

  中财网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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