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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创新趋势与监管思路
发布时间:2010-6-21 20:42:07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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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第三方支付 央行
本文摘要:建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从事“货币服务机构”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置于央行和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管

  总体上,欧洲央行倾向于对新型支付产品给出清晰的定义,并且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创新。欧洲早在1998年就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展开相关业务。基于这种规定,欧洲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监管也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加以实现的。针对电子货币,欧洲的监管法律框架主要是《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它们规定,电子货币发行权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以及受监管的新型电子货币机构;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有关营业执照,且在中央银行的账户中留存大量资金,才能进行相关业务。

  美联储对待电子货币与创新电子支付服务的态度一直以来都相对宽松。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监管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并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爱国者法案》将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规定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记录和保存所有资金交易。

  对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问题,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将这部分资金认定为负债而非存款,并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对其进行监管,即沉淀资金均需存放在FDIC所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额上限为10万美元。

  2009年11月,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内部税收服务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对银行卡支付与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信息披露问题作出了新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为通过第三方支付网络进行清算的交易;而第三方清算组织只需要汇报当年交易总额超过2万美元或者交易笔数超过200笔的第三方网络支付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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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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