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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代保险的形成及其理论发展

    2011-3-24 16:42: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3.人寿保险。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原始的人寿保险起源于欧洲的基尔特制度。随着发展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形式,其中尤以英国的友爱社对人寿保险的发展影响最大。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其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类似于我们现在的年金制。对于人寿保险技术发展有密切关系的是荷兰政治家维特计算的终身年金现值表。后来,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研究的生命表使得年金价值的计算更为精确,从而促进了人寿保险的发展。

      二、传统保险理论的发展

      从世界上第一本保险专著问世算起,保险理论研究工作已有近500年的历史。16世纪初期,以海上保险条款和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出版,保险基础理论的研究也从此开始,传统保险理论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传统保险理论的研究方法,一般从探讨保险的本质出发,展开对保险功能的深入研究。在保险产生的初期,关于“什么是保险”人们颇有争议,其代表性学说有三种。

      1.“损失说”。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核心,主要从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具体可分为如下几个代表性学说:(1)损失赔偿说。它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保险的目的是补偿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偶然事件所造成的损失。(2)损失分担说。它认为,从经济意义上来看,保险是把个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所受的不利结果,有处于同一危险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3)风险转嫁说。该学说从风险处理的角度研究保险性质,认为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个人和企业以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为代价,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通过集聚多数人来分担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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