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频道 >>  学术交流 >> 
  • 打印
  • 评论(0)
  • 字号:  
  • 收藏 点击:
  • 《社会保险法》权力制衡机制有待完善

    2011-3-24 17:14:47  来源:中国保险报  

      其次,各权力机关的职责尚待进一步明确。我国《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确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受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审核发放社保登记证件,提供社会保险的相关咨询,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收单位,则采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这一模糊表述,这表明了我国当前对具体行政部门的权力分配并没有形成共识。目前,部分地区采用委托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的做法,部分地区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保险费,这种“双重征缴”不仅不利于国家整体的宏观调控,而且容易引发不同权力机关的矛盾。针对目前政府机关、学术界和实业界关于社会保险费是否进行“费改税”的热烈讨论,我国立法机构应该将社会保险各个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与权力,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避免不必要的利益之争。

      再次,提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有助于发挥社保的制衡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仍然需要由国务院进一步规定(法案第六十四条)。目前,因为社保统筹层次低,导致地方政府对社保基金拥有很大的支配权,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决策权的分散影响了基金管理和统一调度使用,极大地限制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制约了社会保险基金效用的发挥。在当前《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和省级统筹下的市、县(区)级统筹制度下,由于地区之间在制度、标准、管理等方面的细小差别,给劳动力跨地区转移流动带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权益记录上的诸多障碍。目前,劳动力跨地区、跨省流动频繁,低层次的统筹人为地提高了流动成本,阻碍了劳动力转移,既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也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网页评论:【已有 位网友发表看法,点击发表评论】
    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