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子银行业务范围包括:投资及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吸收除村镇银行以外的同业存款和对公存款,存放所投资的村镇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资金清算;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办理村镇银行的票据转贴现;从事银行卡业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组织所投资村镇银行的代理业务;对村镇银行提供中后台服务和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业内认为,此次村镇银行子银行的业务范围的扩大,实为解决村镇银行吸存难、汇兑结算难等问题的具体对策。
助力大行村镇银行版图扩张
即便有了可操作的方式,但真正能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子银行的商业银行并不多,《意见稿》为主发起人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资金要求方面,村镇银行子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而其主发起人总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
除了资金要求的“硬约束”外,还有诸多“软约束”,比如主发起人主要审慎监管指标需要符合监管要求;监管评级连续3年达到二级以上;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有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具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分析指出,经上述规定限制,符合主发起人条件的主要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