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虚假、非法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017-04-11 15:26:14  来源: 中国金融智库综合  编辑:editor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此基础上,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最高法为什么要出台“补充规定”?“目前社会公众反响强烈、最不能接受的是,有的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最终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也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另一方承担该债务。”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说,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


    杜万华表示,实际上,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司法审判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的判令夫妻另一方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的个例,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这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通知”。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制定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2003年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的“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杜万华还说:“有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当时一度比较严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所取得的效果来看,应该说这种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此次出台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虚假债务肯定是不保护的,违法犯罪的债务也是不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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