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债务人因多头借贷,导致债台高筑,无力偿还的事件。为了逃避债务,一些“机智”的债务人会将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造成其无力履行其他债务的假象,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对于债务人恶意对外抵押财产的行为,债权人该如何应对呢
案例:
2013年3月,甲向乙借款25万元;2013年10月,甲向丙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甲又向丁借款45万元。甲与乙、丙、丁均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同为2年,且上述借款均无担保。
2015年11月,甲尚欠乙20万元未归还,欠丙10万元未归还。甲与丁商量,将甲名下的房产一套抵押给丁以担保其债权(该房产价值大概为120万元),导致已、丙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未能得到债权的清偿。
上述案例中,乙、丙、丁均为普通债权人,即三人的债权均无债权人或第三人担保。甲与债权人丁恶意串通,将其房产抵押给丁,导致乙、丙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损害了乙、丙的合法权益,甲的这种行为应属于“恶意抵押”。
恶意抵押是可撤销行为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由此可知,案例中,乙、丙在得知甲的恶意抵押行为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将房产抵押给丁的行为,从而对房产强制执行,清偿甲对乙、丙的债务。
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行使;债权人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来源:全球不良资产处置风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