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智库尹振涛:高度警惕混业经营下交叉性金融风险

2017-05-24 16:45:16  来源: 中国金融智库综合  编辑:nxz  

    从2016年初开始,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提到要抑制资产泡沫和防范金融风险,而在“一行三会”各种例行会议和正式文件中,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成为必不可少的词语。在2016年底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关于金融系统性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主任、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尹振涛总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来源有很多,但可以归结为两个维度,一是纵向维度中的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即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建立、堆积并演进。二是横向维度中的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性,即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暴露和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关联使得一个时点的冲击在整个金融网络中传播、传染、放大或演化,类似于蝴蝶效应。而就当前中国金融市场而言,横向维度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由于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创新激励所带来的跨部门、跨机构型的交叉性金融风险,尤其突出的表现在泛资产管理(大资管)领域。

    据了解,资产管理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近年来,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不断推陈出新,各种资产管理产品争相推出,凭借其各自独有的资金或交易优势,纷纷拓展资产管理业务版图。其中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业务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各种类型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等,俗称“大资管”。

    根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6年底,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总规模愈100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资管业务总规模51.79万亿元,保险公司资管业务规模1.65万亿元,信托公司资管业务18万亿元,银行理财规模近29万亿元,当然这一数据并未剔除由于通道业务所产生的重复计算。这些具体的金融产品均存在相互嵌套等复杂关联的结构化设计,蕴含大量的交叉性金融风险,这对我国现有以“一行三会”为主导的分业监管体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成为诱发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

    由于资产管理业务特有的交易形式,其传染性、关联性带有明显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成为当前交叉性金融风险的典型载体。存在着跨市场交叉性风险较大、资金空转与通道业务泛滥、监管盲区和套利空间巨大等风险隐患,导致监管部门无法精确掌握真实风险水平,侵蚀了金融稳定性。

    在混业经营背景下,要打破资产管理行业存在的“五龙治水”和“各管一段”的监管困境,尹振涛表示,急需构建具有宏观审慎管理视角的监管框架体系。他从八个方面做出有力分析,对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加强金融监管的统筹与协调。当前中国金融监管所采取的以“一行三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模式是有其存在的土壤,并是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形成和适应的。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痛点大多集中在监管部门在利益、权限等方面的分割与割裂,因此,要防范跨机构的交叉性金融风险解决统筹协调问题才是当务之急。不仅要统筹协调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利,以及面对跨域业务的监管合作问题,还要充分考虑到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分工、统筹和协调。

  第二,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中国金融市场的形成、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出现,甚至大多数的金融产品创新均来源于监管机构的推动。因此,可以说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秉承了全面覆盖的理念,并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使中国并不健全的金融体系在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中都经受住了考验。所以,我们不仅要继续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更应该付诸实践以有效保证这一理念的贯彻与落实。需要指出的是,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并不意味着用单一的标准去对待所有的监管对象,而是要强调监管的层次性,根据金融发展的需要和金融市场、机构、产品的风险水平,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完善多层次、多机制、综合性的监管体系。

  第三,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体系。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将金融混业发挥到极致,打破传统意义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鸿沟。因此,防范跨机构的交叉性金融风险则必须打通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之间的壁垒。除加强政策配合、信息共享等具体措施之外,更应该考虑形成一个由央行负责政策制定、信息归集和风险预警等宏观审慎职责,由各监管机构负责业务链条中的微观行为监管的“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框架,这既有利于监管标准的统一,也有利于具体监管措施的落地。

  第四,加强金融统计信息的共享。现代金融体系的运行伴随着大量信息的产生、传递与处理,但是如何有效获取真实且符合监管需要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到跨部门、跨领域的,仍然是一个难题。一是,要建立统一、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收集、处理和共享的系统与平台,并由央行作为金融信息统计的主责任单位。二是,应统一各个不同监管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等部门的监管标准和数据统计口径,明确数据上报制度要求和流程,形成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跨部门业务链条上的各参与者能及时、充分了解相关信息。三是,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

  第五,打破刚性兑付。打破刚性兑付一直是监管层努力的方向,也是贯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市场原则的核心,但金融机构为了维护市场规模,防止客户流失,即使资管产品产生亏损,也会利用其他资金进行填补,致使打破刚性兑付一直难以真正落地。因此,对待非存款属性的跨机构产品要遵守“买者自负”原则,进一步坐实当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不得以自有资本进行兑付。虽然在不承诺保本的情形下,此类产品规模的扩张速度将受到限制,但“买者自负”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也会在一定程度缓解金融机构压力,降低交叉性金融风险隐患。

  第六,禁止资金池业务。资金池业务和期限错配操作将长期融资拆成短期产品出售给投资者,实际上掩盖了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旦出现投资项目的信用违约将对产品发行方产生严重冲击,并通过风险传递交叉传染给其他相关对手方,并逐步扩散到产品链条上的各个环节。目前,很多券商、信托的委外产品和大多数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是依靠资金池模式运作的,其风险极易形成滚动叠加效应。同时,还应该通过第三方托管制度提高交叉性风险核查的可追溯性,便于监管机构核查产品的底层资产,剥离跨机构产品的风险责任。

  第七,杜绝监管套利行为。目前来看,在各类机构均大力发展的资产管理行业,不同类型资管机构的监管环境存在较大差异,这也是引发监管套利的重要原因。监管套利行为不仅削弱了金融监管本身的效能,更损伤了金融创新的自主能动性,而在金融体系内部的套利更是起不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在“分业经营”规则不变的情况下,建议将分属于不同监管机构的同类型资管产品进行统一监管或跨部门联合监管,并制定基本相同的监管规则和指标。例如,将风险集中度、风险准备金、杠杆率等核心指标进行统一,以此杜绝监管套利和风险转嫁。

  第八,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在防风险过程中,除了常规性的风险数据收集整理之外,如何优化风险预警机制尤其重要。应重视金融风险监控和交叉性风险监测,建立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交易量、交易频次、资金流量和资金流向等监测指标,全面反映跨市场金融产品的具体运行情况和资金划拨动态,及时对各种市场风险暴露进行计量和评估,提高对交叉性金融风险的预测和监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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