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耀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医疗”)近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因公司存在非资金往来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2015年,耀华医疗与莱芜耀华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包装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5年11月30日,耀华医疗将新增发行募集资金1800万元拆借给医药包装公司,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耀华医疗对于上述事项未依法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披露不完整。另外,耀华医疗2015年存在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的担保事项5900万元,其中公司为关联方担保2200万元,关联方为公司担保3700万元。
山东证监局认为,耀华医疗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对耀华医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公开资料显示,耀华医疗主营业务涉及医药包装、药用玻璃、医疗器械制造及家庭用健康产品的研发、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