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有待强化

2017-04-11 16:10:04  来源: 中国金融智库综合  编辑:editor01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代表了金融民主化和普惠金融的新趋势。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支付模式扩展至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管理、信用卡还款等方面,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没有能够及时跟进,导致利用互联网技术或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内幕交易、非法支付结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因此,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规制刻不容缓。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2016年8月17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等等,一系列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促使互联网金融日益步入法治轨道。

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有待强化。现行金融体系下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频发,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制方面有待加强,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责任适用受限。我国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侧重于从民间借贷角度进行规定,民间融资纠纷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责任条款规定,2015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也沿袭了这一思路。依据上述规定,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结果主要是还本付息。而互联网金融案件中网络出借人不仅类似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债权人,同时又是处于信息劣势、不以金融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当将其纳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加以保护。作为私权救济的主要手段,民事责任应是互联网融资纠纷中最常用的责任承担方式,而现行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承担仅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规定法律责任。

2.行政监管缺失。在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大整顿之前,互联网金融行政监管预警作用发挥不够,在企业设立、运营、宣传等环节缺乏有效监管,很少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咨询领域中的违规行为采取干预、训诫、责令停止、行政处罚等措施,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往往缺乏行政责任方面的追究。

3.法律规制体系化有待完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体系存在着严格的阶梯关系,在阶梯关系中,刑法是保证各种法律规范得以实施、贯彻、执行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始终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在穷尽其他一切手段仍不足以遏制时,才有动用刑法的必要。所以,在缺乏前置法规制的情况下,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前置法的立法工作,使相关互联网金融活动在前置法层面得到有效规制,而不是用刑法来弥补前置法的缺失和不足。

对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的现实风险很高。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一系列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被查处,表明当下互联网金融仍然面临信用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无本质差异。而且,现实发生的案例还进一步表明,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不仅没有有效缓解这两种风险,还可能因为技术滥用和监管缺失被进一步放大。互联网金融资金流量之大、投资人之众,导致一旦风险爆发后果会十分严重。由此可见,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降低,反而可能因监管不当造成金融风险在某些领域进一步扩张,对于该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刑事规制十分必要。

在刑法视野中,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消费者利益都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对于经过查证,确有集资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隐匿账目、抽逃资金、携款潜逃等明显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诈行为的,应以集资诈骗罪对行为人依法进行制裁;对于违反行政监管,超越信息中介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自融自保、承诺保本保息等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吸收不特定存款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也应当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过,动用刑法手段规制互联网金融活动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科学划定犯罪圈。

 区别对待,依法处理。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来看,有时金融创新就是在没有法律规制的“真空”中进行的,需要司法者创造性地开展司法活动,以推动互联网金融法治的完善。具体到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依照刑法实质解释的原则,实现精准打击。

第一,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第二,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督促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

第三,对于涉嫌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有可能兑付和返还集资款项的,可暂缓处理;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兑付集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总之,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达、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今天,刑事政策要为金融创新和竞争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刑事司法既要保持相应的谦抑,又要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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