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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监会发新监管标准 遏制银行的“放贷冲动”

    2011-5-16 8:39:44  来源:中国金融智库网  作者: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新标准主要包括: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对商业银行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将商业银行杠杆率定为4%;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等等。

      新标准出台有着怎样的背景?对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指标,我们的“新标准”似乎较“严”,为什么要自我加压?新监管框架下,传统经营模式将遇到怎样的挑战?对实体经济有多大影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和业内专家。

      新标准是“后危机时代”银行转方式的主动作为

      为什么要出台新的监管标准?

      “这既是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履行承诺,也是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的主动作为。”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方向,全面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上批准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这一协议大幅提高了对银行资本、流动性的监管标准,强化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巴塞尔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已承诺实施,我国作为成员国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突破,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但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业体制、机制建设依然处于发展初期,行业风险管理的基础并不稳固,过分倚重信贷增长、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不尽合理,经营效率和资金配置效率尚有待提升。”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指出,新标准可以促进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国内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与‘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的总体要求也是一致的。早准备,尽快形成刚性约束,有助于银行业在保持自身健康发展的同时,持续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连平认为,“这是主动作为,既接轨国际标准,也符合国情。”

      “中国标准”稍严于“国际标准”,让监管更具约束力

      新监管标准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高0.5个百分点。二是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而我国将杠杆率标准确定为4%。此外,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底达标;而国内新监管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

      为什么“中国标准”比“国际标准”更严格、更紧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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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