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监管方面,此次银监会出台的标准与巴塞尔协议大体一致,与国内现行的标准基本一致。“部分标准略有‘提高’,是基于国内银行业实际为增强监管有效性的现实选择。目前国内各类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都高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将最低标准从4.5%提高到5%不会对银行产生很大压力’。”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新监管标准需要对银行的规模扩张以及风险管控形成有效约束,否则就没有意义。”
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是本轮金融危机负面效应显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统计表明,西方银行杠杆率约为2%,94家国际化大银行的杠杠率平均为2.7%。“巴塞尔协议将杠杆率定为3%很大程度上是妥协的结果。”银监会这位负责人说,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银行的杠杆率超过4%,银行体系杠杆倍数25倍左右;但近年来商业银行杠杆倍数有所上升,为防止杠杆率的不断积累,将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4%,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短期内欧美大型银行仍面临较大资本缺口,缺口高达几千亿美元,需要较长时间筹集资金、调整经营。同时欧美经济前景尚不明朗,尽快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拖累经济复苏的进程。而我国新标准过渡期较‘短’,是因为国内银行业已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这位负责人说。
连平认为,国内监管标准适当“超前”,有助于提升国内大型银行的评级和市场信誉,为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有助于中国银行业引领国际银行业发展方向,为我们在国际金融监管方面争取更多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