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问题的理解,需要强调两点:
1.适当注入流动性有其必要性。正所谓弓拉满则弦易断,如同古人打仗,四面围城必须要留一条活路,否则战斗将非常惨烈。比如贷款100万元,已贷70万元,若后面的30万元不进去,可能就造成不良,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综合权衡好。
2.新增平台贷款并非无节制。在建、续建的项目可执行既定的融资计划,但压缩重复建设的贷款,并禁止新建项目的贷款,即保续建、压重建、禁新建。新增平台贷款需要严格执行“四贷四不贷”要求(参见银监发【2011】191号)。平台贷款不得展期、借新还旧。平台贷款还旧借新参照新增贷款条件和要求执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需符合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
3.把住总量递减,降旧控新。平台新增贷款仅仅针对在建和续建项目,监管层同时要求平台贷款总量逐渐递减,督促商业银行压缩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并通过清理规范方式将政府融资平台从平台类客户中退出(整改为一般公司类)。
误区五:公司类贷款转回意味资产质量恶化
根据《通知》的要求,平台贷款要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需要符合1+3项要求,“1”指平台必须是企业法人;“3”指“全覆盖+定性一致+三方签字”。“全覆盖”指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定性一致”指各债权银行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三方签字”指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通过三方签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及债权银行)进行确认。
预计二季度将会有相当部分原先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的贷款重新转为平台类贷款,但这并非是资产质量恶化所导致,主要是由于这些贷款不满足“企业法人”这一要求,例如政府事业机关、行政中心等融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