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教授陈瑞爱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为进一步解决农村金融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将农村金融组织充分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之内,建议尽快制定农村金融法。
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农业人口所占比重仍然较大,农村金融的发展是提升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推动“三农”经济发展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贯彻新发展理念。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这标志着农村金融改革将步入法制化的新阶段和新时代。”陈瑞爱说。
陈瑞爱指出,当前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低,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是普遍现象,农村金融服务获得感不强,目前,农村金融服务存在多方面的矛盾:金融机构组织发展不充分与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之间的矛盾,农村金融政策与建立金融支农长效机制之间存在矛盾,农村金融监管目标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之间的矛盾。
“因此,进一步解决农村金融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经营行为,迫切需要农村金融立法提供制度保障,明确规定农村金融的性质、业务范围、宗旨职能、监督管理等,将以农村金融组织充分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之内,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效能。”陈瑞爱说。
陈瑞爱建议,为使农村金融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制定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完善农村金融、财政、税收和货币政策,形成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合力;加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科学引导民间金融组织;维护好土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好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拓宽农村地区融资渠道;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供给保障制度,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边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减轻农业经营的风险。
“农村金融立法应着眼于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要坚持问题导向,从给予优惠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和明确支农责任、建立约束机制两方面入手,推动建立激励约束并重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陈瑞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