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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对天灾 农业保险大有可为

    2011-3-24 16:52:25  来源:中国保险报  

      编者按:

      在农业生产中,旱灾、冰雹、风灾、病虫害、霜冻、畜病等灾害时有发生,给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风险。保险赔款作为灾后最迅速及时的资金来源渠道,能够快速地支持灾后重建,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保证农民生活稳定。近年来,各地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通过试点、扩面、增加险种以及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实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全面铺开。本版选取北京、宁夏、江苏三地,对其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扫描,以飨读者。

      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促农险稳健发展

      □丁小燕

      农业风险具有高度相关性,同一个较广泛的区域内的农户可能同时遭受不利的天气条件带来的损失。这种相关性削弱了保险公司在农户之间、作物之间、地区之间分散风险的能力,使得农业保险始终面临巨灾超额赔付的风险,影响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健性。因此,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除了直接保险业务经营要遵循的一般规则外,还需要建立必要的和可行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从世界范围来看,经营农业保险历史比较长、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对巨灾风险管理做出了规定和要求,如组织多层次的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等。

      北京市自2007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以来,为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确保可持续发展,充分结合地区农业发展实际,在全国率先搭建了由农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巨灾风险准备金四个层次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一是赔付率160%以下的风险,由经办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补偿责任,由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予以保障。二是赔付率超过160%的风险,实行保险公司赔付封顶,政府承担剩余赔付责任,并以两种方式进行分散。其中赔付率160%-300%的巨灾风险,通过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的方式转移,由政府与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协议予以保障;赔付率300%以上的农业巨灾风险,由政府每年按照上年农业增加值的1%。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障。

      这种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明确了政府、农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方的责任,充分发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兼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切实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面临的巨灾风险得到有效分散,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其中,赔付率160%-300%的巨灾风险采用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的方式进行转移,由政府将全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作为整体统一向再保险公司询价,避免了委托保险公司间接购买的中间环节,提高了再保险议价能力,以确定的政府财政资金支出,转移了政府承担的不确定的巨灾风险超赔责任,有效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政府的农业巨灾应对能力。同时,政府直接介入再保险,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生产风险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形成原保险与再保险的良好互动与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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