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法官向记者透露案件审理的关键:存款人手中的存折具有排他性,只要存折上没有存款人取款记录,即使存款人泄露密码,仅凭密码也无法取款。因此,法院可以认定未办理卡折合一的存折,在被“盗取”后,所有责任由银行承担。
资深法官朱梁雄告诉记者,卡折合一的银行卡和各种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等,由于无法直观反映存款人取款或者刷卡消费的直接记录,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又非常谨慎,因此,持卡人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持卡人如何破解“诉讼魔咒”
记者深入采访时,多位法律界专家普遍认为,当前我国银行卡“盗刷”衍生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相当一部分银行为逃避责任,拒绝提交电子对账单的现实,导致“被盗刷”的持卡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证据不足的相对弱势地位。
吉昆峰告诉记者:“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持卡人也会遭遇‘证据魔咒’和‘诉讼魔咒’,除非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盗刷的卡并非自己手中的银行卡。”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要打破银行卡被盗刷的“诉讼魔咒”,目前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开通手机短信的方式,在第一时间掌握自己银行卡账户的各种异动情况。因为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在异地刷卡的方式,来规避自身的风险。这就为开通手机短信、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自身银行卡账户异动的持卡人,提供了证明自身清白的良机。
吉昆峰说:“只要持卡人开通手机短信提醒业务,一旦发现银行卡遭到‘盗刷’后,在最短时间里在最近的银行柜台完成一笔小额交易,并同时向警方报案,就能证明银行卡遭‘盗刷’时,持卡人手中的卡不可能拿到外地取款或消费。”
在这样的条件下,警方无法拒绝持卡人的报案申请,银行也无法拒绝持卡人的挂失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在持卡人因为遭遇“盗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时,由于自己手中掌握当时交易记录的“铁证”,银行就无法将责任推卸到“储户遗失卡和密码”身上,即便银行认为持卡人与犯罪分子有串通作案的嫌疑,也必须等到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才能获得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