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错账”引发口水仗 微信隐私保护与财产安全难两全?

2018-07-12 08:25:49  来源: 财经网  编辑:zgjrzk  

  一场由用户转错仗而引发的讨论,让支付宝与微信在暗中的争锋被摆上了明面。

  在这场有关“隐私保护”的话题中,双方展开了较量,口水仗中的往来牵扯出公众关心的话题:隐私保护与财产安全是否不可兼得?

  “转账被拉黑”引发的口水仗

  据媒体报道,近日广州的黄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给表妹,不料却误转入一个微信昵称与表妹一样的他人账户。意识到错误之后,黄先生向对方讨要钱款,结果对方不仅不还钱,还将黄先生给拉黑。

  此后,黄先生陷入了维权难的“死循环”:向腾讯求证,平台称资金支付成功后无法撤回,让他“与好友联系协商退回”;向警方报案,得到的答复是,需要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和账户信息才能受理立案;向微信平台索要对方信息,平台又说只有警方立案或法院受理后才能提供用户的身份信息。

  微信方面表示,无法提供收款人的任何信息,此举是为了“保护用户隐私”,但司法机关有要求则会尽力配合。

  一时间,事件引发媒体广泛热议。支付宝官微也连发两条微博对此进行了评论。支付宝官微先是转发媒体新闻新闻截图,对微信支付进行了调侃,“‘保护隐私’就没法保护钱的安全?对不起,我们比较笨,没领会这个精神。”

  随后,支付宝官微又发微博“补刀”,称“支付宝转账给陌生人,一定金额以上是要输入对方正确姓氏校验成功才可完成转账。若发生转错账,支付宝小二可以在不透露对方隐私的情况下联络对方,协商帮忙找回(不能保证一定可以)。说起来我们确实比较蠢,没法那么洒脱。”

  值得留意的是,在针对支付宝转账只显示对方姓名最后一个字,而支付宝则标注了真实姓名,还提供了认证选项能够降低转错概率一事,腾讯也对媒体做出了回应。腾讯方面表示,两款产品的基因不一样,设计产品的出发点不同,不能简单对比。“支付宝是基于电商,基于交易的,我们本身是一个社交的平台,对用户的隐私保护更严格,大家使用的频率更高。”

  在这场有关“隐私保护”的话题中,双方展开了较量,口水仗中的往来牵扯出公众关心的话题:隐私保护与财产安全是否不可兼得?

  不应将“隐私保护”成为权力滥用之源泉

  在这场被拉黑,无法拿回钱款又陷入“死循环”的事件中,是否真的毫无解决办法?对此,电子商务平台特约研究员、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提出了解决办法。

  他对财经网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在本案中,转账方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重大失误,但收取方在无法律依据的条件下,接受了汇款并导致了转账方的损失,转账方可以通过起诉其不当得利的方式去进行维权。

  “在经过转账方要求后采取拉黑、不予理会的行为在刑法上存在构成侵占罪的风险。”董毅智说,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他表示,在获取对方信息方面,需要获得公安配合调查,如果微信并不给予回应,黄先生也可以采取向工商局投诉的方式,去投诉微信作为服务提供商的不作为。

  在有关于如何在隐私和转账安全中取得平衡的问题,董毅智则表示“隐私保护、转账安全性都是用户安全的一部分,而不是对立关系。”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收集者必须做到保护用户隐私,那么信息安全技术就应当与大数据收集相符。

  他指出,微信不应当将“隐私保护”成为权力滥用之源泉。董毅智认为,本次事件中,涉及的不仅仅是隐私保护程度的问题,还有微信图求便捷牺牲了转账安全性导致用户遭受损失,且以保护隐私的名义实质不作为的问题。

  “一旦提供了其他服务就应当做到服务保护,出现转账安全性与隐私保护冲突实属不该,”在董毅智看来,并不是说用户转账出现问题,微信就一定要负责,而是要考量微信作为服务机构是否尽到了最大程度的提示义务,尤其在大额转账这类服务中。

  移动支付要如何完善隐私保护?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手机支付等事物对于大众来说已不是新鲜事物,它如毛细血管般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里。然而,比起已经相对成熟的银行转账以及配套的法律,手机支付等在法律法规、维权纠纷等方面似乎还有所欠缺。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财经网,我国移动支付模式种类繁多,因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监管主体,导致监管的有效性受损,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效力低于其他法规,一旦有冲突就会失去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移动支付要如何完善隐私保护,成为大家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董毅智看来,近年来,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逐渐在加强,但仍缺乏系统的全面的隐私保护法出台,因此对于获取信息的公司就需要从自身出发做好对用户信息的保护。

  他坦言,隐私保护的真正意义在于用户对自己隐私是否可控。如果用户连什么信息被泄露,什么时候泄露,泄露到哪一程度都不清楚,所谓“保护”也不过是企业获取信息后最基础要求而已。

  董毅智指出,《微信隐私保护指引》并未对何种事件属于上述情形作出规定,因此存在发生争议的空间,在本次就发生了微信客服以保护隐私为由不提供信息。

  那么,对于这种无法明确的情形,又有谁来判断是否属于需要披露信息的情形?董毅智表示,微信也应当做出规定。他指出,微信并没有明确转账方该如何证明事情,例如是用截图证据、转账凭证等;此外,在因对方信息不明确,导致公安无法受理,微信又不能私自提供他人信息的“死循环”面前,微信或可出具协助调查的证明文件等,以助于挽回用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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